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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武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06:45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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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武彬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wu_binvip@yahoo.com.cn


关键词:WTO 职务犯罪侦查 影响 对策
在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文化碰撞日益频繁、投资贸易自由化、产业知识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趋势的今天,世界贸易组织——一个负责管理WTO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的国际组织,不仅承载着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效益这一历史使命,还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秩序乃至政治秩序的稳定。中国入世,于国内市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按国际规则办事,也有利于在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不久,至今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政府行为不甚规范,必然会影响我国局部经济秩序,造成入世后经济案件的发案率上升。如何更有效的制定、完善、执行法律,抑制经济案件对全局的影响,保障国际环境下我国市场经济的通畅运行,就成为中国入世后检察系统的首要议题。
本文仅就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关系、影响及对策三个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一、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联系
WTO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前者侧重于经济贸易领域,后者侧重于刑事侦查领域,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不然。
首先,二者都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实体法规则的条约,又可称为“世界贸易法” ,或“世界贸易组织法” ,是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步的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 调整世界各国经济贸易的法律集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对涉及破坏经济领域内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进而将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的“毒瘤”铲除,维护市场经济体制有序发展。从根本上说,都是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其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服务于WTO这个大前提的。由“WTO组织机构图” 所列的部门可以看出,货物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是WTO主要调整的三大国际经济往来关系。其中涉及到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开放服务业市场、政府采购、外商投资等等一系列国际经济行为。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应职能部门要具备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运作方式和人员素质。然而就我国目前政府行为还不甚规范、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状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难免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行为出现。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并严厉查处腐败分子和触犯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纯洁政府工作人员的队伍,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
最后,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长远的。众所周知,入世对于我国经济领域的直接影响是深刻的。在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软肋”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我国的拳头产品的出口带来无限商机。但是,多数WTO的规则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必须转化为中国法律才能有效的规范中国市场。将不成文的国际惯例转化为成文的国内法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立法过程,将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相比WTO于经济领域的影响,可谓是“间接影响”了。
二、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影响
(一)对犯罪主体上的影响。
1、主体身份的界定。在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中,首要一点就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除外)。“入世后随着投资主体、投资市场和领域的多元化,以及所有制中混合成分的日益增多” ,国有企业的改革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国有独资、国家控股、国家参股、国家投资等多种形式的内资、合资公司纷纷涌现,国企内部人员聘任制、合同制等灵活的用人制度的大力实施,将造成贪污贿赂主体身份的进一步复杂化。势必增加某些职务犯罪罪名的主体认定难度。入世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的职能将逐步缩小和转移,给渎职犯罪主体的界定也带来新的问题。
2、共犯和外籍犯人问题。基于我国刑法对外国人效力问题的规定,职务犯罪中的各种行贿罪、贪污罪共犯均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是外国法人。入世前,由于政策上或是市场发展的限制,外国人(法人)参与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现象仍属少数;入世后,关税降低、某些垄断性服务业的开放以及给与外国法人国民待遇原则,必然会刺激大量外资、外国法人进入我国经济市场。针对外国人犯罪现象的增多,如果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尽快调整或出台,则外籍犯人的处理会成为实践部门的一个棘手的问题。
(二)对侦查意识上的影响。
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赖于侦查人员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而以上这两种能力的获得还有赖于侦查意识的凸现。侦查意识是侦查人员的灵魂。针对入世后出现的新形势,侦查人员必须在原有的侦查意识方面有所突破,注意与国际接轨。1、进一步提高保密意识,在侦查活动中时刻保持警惕,确保不泄漏秘密事项。2、进一步树立规范执法的意识,注意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不同国籍、不同身份的主体平等的保护和服务。3、树立国际化意识,在侦查工作各个阶段开拓思路,从国际化的角度考虑案情(如赃款流往国外、案犯持有护照等),确定侦查方向。
(三)侦查方法上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手段占主导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行政权力逐步归位于行政领域。入世后,行政权力归位的步伐将大大加快。作为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要做到适度放弃过去曾经使用的行政色彩浓厚的侦查思路(如依靠纪委工作、找上级单位等),积极开拓新的渠道,找到更多适应现代社会主义经济的多元化侦查方法。
(四)、对侦查手段上的影响。
入世前,国有企业在铁路、邮政、民航、电信等行业占有几乎100%的市场份额,在金融、保险、电力、石油等行业占90%以上的市场份额。入世后,国家逐步开放服务行业,上述各项市场份额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
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但入世后,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原有的国家垄断局面被打破。而外国金融机构一贯以“为客户保密”为吸引储户的首要原则。从经济或者国际间政治的角度出发,这类外国金融机构对中国司法机关的配合程度目前还是个未知数。且金融界很多新业务的出现(如网上银行、指纹保管箱、密码保管箱等等),客观上也为职务侦查设置了隐性障碍。
2、电信业的开放,使得查询通讯工具这一手段使用难度加大。外国电信企业进入中国,必然会以其优质的服务和领先的技术抢走电信市场的一大块“蛋糕”。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追踪,也就不能只想到查询通讯工具,还必须考虑查谁、到哪查、怎么查、了解电信企业的背景资料、是否需保密等一系列的问题,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取证难度,有时还会增加办案成本。
3、电子帐册的出现,对翻阅手工账册的传统侦查模式是一种挑战。计算机的普及使得企业更愿意把业务放在计算机上完成。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电子帐目的管理。虽然我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对电子帐册的使用做出限制,但无纸化办公是今后企业发展的趋势,职务侦查人员应该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五)、对证据收集与固定的影响。
1、电子证据的取得和认定。随着入世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商业行为在网上完成,加速了信息全球化的进程,促进了世界贸易的发展;但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取得电子证据及如何辨别其真伪。电子证据是储存在计算机(包括软盘、硬盘、光盘、工作站的服务器)内的材料和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具有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针对电子证据的这两个特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发了各种程序,借以固定电子证据,增强其法律效力。目前已经应用的有签名真伪鉴别系统、电子文件认证、数字水印、电子邮戳、证据公证、加解密技术等方式。在众多保真技术的保障下,很多国家、地区将电子证据纳入为诉讼程序中的合法证据 。我国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的一种。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对电子证据特别留意。
2、各种新型证言、新情况的出现,对侦查人员的知识结构都是一种挑战。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电子媒介、网上对话等新型模式的出现和运用,要求侦查人员要具备计算机相关知识,相应的经济知识和辨别真伪证据的能力;对外国人证言的收集,则对侦查人员的英语水平有很高的要求;电子签名的应用,使得网上取证具有越来越强的可行性。总而言之,侦查人员必须不断掌握新的技能,从而更好的开展职务侦查工作。
(六)、对办案程序上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制胜法宝,职务犯罪侦查也必须遵循这个原则,否则将会跟不上情势的变化,错失破案良机。可以预见:入世对检察机关“快查、快捕、快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办案的规范性、合法性将成为办案的重中之重。任何规范性、合法性的欠缺,都将有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质量。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实体法,更要重视程序法,依法进行搜查和传唤,依法办理各种强制措施,制作合格的司法文书,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期限,真正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七)、对司法协助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司法协助的规定,多是针对民事、商事文书的送达和对外国仲裁的执行等,涉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较少。这就造成在实践中刑事司法协助执行困难。然而近些年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涉案范围也不断扩大,职务犯罪侦查中经常涉及到需要取得国外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审批手续繁琐、外国政府不予配合、放行率低等原因,多数不能完成。入世后,外国与我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各国间的民事司法协助必然会活跃起来,出于政治经济上的考虑,各国也会放宽对中国刑事司法协助的要求,必然有利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反过来,我国也会以对等原则给予外国相应的刑事司法协助,这样将形成一种国际间的良性循环,各国携手打击经济犯罪,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的良好发展。
(八)、外国律师的介入
入世前,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能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外国律师也只能提供法律咨询;入世后,一些国外律师机构和律师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逐渐取得进入国内开展法律业务的资格,不仅使中国律师业惊呼“狼来了”,同时也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一种考验。虽然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在为增加执法的透明度而努力,但不可否认在律师介入案件时间、介入深度等问题上,我国与大陆法系 的代表国家 相比仍有差距。面对外国律师的进入,职务犯罪的侦查人员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三、针对WTO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几点对策
(一)完善检察系统的相关立法。
WTO规则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很难直接适用于检察机关,国家应通过按照WTO规则修改完善国内立法和加强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转换适用。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制统一原则,严格依照经清理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办事。在法律尚不健全的地方,应当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按照WTO规则精神,及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二)、设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对职务犯罪进行统一侦查。
入世后,侵吞国有资产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将有可能上升,且实践证明,职务犯罪越来越多呈现渎职与贪污受贿行为出现交叉的趋势,现有的反贪局和法纪处各自为战的机构设置,不适合新的职务犯罪形势需要。如果将贪污贿赂侦查权和渎职犯罪侦查权合二为一,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并扩大其侦查权限,将会更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更好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呼吁尽快统一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尽快出台《证据法》。
在实践中,侦查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和审判部门在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存在诸多不一致,某些高检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也不尽相同,不利于高质高效的办理案件,容易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入世后,随着职务犯罪侦查难度的加大,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新问题,急需有一个统一的证据标准来参照执行。所以,《证据法》的出台刻不容缓。
(四)、完善奖励举报制度,扩大破案线索来源。
举报制度自1988年6月建立以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群众举报已成为检察机关揭露贪污贿赂行为的主要线索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有价值的举报信是匿名举报,使得侦查人员无法进一步找知情人了解情况,在案情陷入停顿后只能做结案处理。针对这种现象,检察机关应大力推行署名举报奖励制度,并开通“网上举报信箱”,设专人负责。这样,署名举报的人得到物质的奖励,更愿意揭发犯罪;匿名举报的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网上对话的形式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有益于案件的侦破。此举的实施,对腐败分子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五)、细化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仅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却没有操作细则。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不配合取证的证人。这些证人有的是害怕打击报复,有的是具有抵触心理。入世后这种现象将会有增无减。在处理这类证人的问题上,侦查人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适用,严重影响办案。建议有关部门出台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除了明确对不配合证人的处罚以外,还要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立法的角度打消证人的恐惧心理。这样,面对入世后日益增多的外国企业、外国证人,侦查人员工作起来才能游刃有余。
(六)、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中国加入WTO以后,市场经济将更加活跃,公民的财产收入渠道更为广泛。如果没有完善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监督程序,侦查人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与收入不符的巨额财产 时,对犯罪嫌疑人信口说出的财产来源处于无法证实的尴尬境地 。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但从我国廉政建设的形势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确属必要和迫切。1995年发布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只是一项政策性规定,它规定的申报人员是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所申报的内容也仅限于其本人的收入。这个规定与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相差甚远,但是这个规定的发布与施行,为制定《财产申报制度》积累经验,是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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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结合中医药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局机关各部门和局各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八项规定”的精神实质,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中医药工作,积极配合我局执行本办法,上下联动,步调一致,形成全行业的优良作风,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改进调研作风,注重实际效果
1.局领导和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深入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有的放矢,围绕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研究破解重大和难点问题。调研要采取听、看、查、访及调查问卷、现场座谈、个别谈话、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方法。既要选择工作比较好的单位,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更要深入到困难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切实推动问题解决。注重提高调研能力,严防走马观花、形式主义。
2.局领导到地方出席会议、考察调研,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避免同一时间内,局领导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省(区、市)、一条线路、一个点上调研。调研时,陪同的局机关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简称“省局”)要减少陪同人员。局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到地方调研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
3.调研期间要简化接待,不在调研点举行各种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横幅。不安排超规格住房,不赠送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自助餐要严格控制标准,注意节俭。调研时集中乘车,压缩车辆数量。跨省调研应选用便捷、经济的交通方式,不安排在辖区边界迎送。不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4.重大调研结束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报告要主题突出、内容详实、措施明确,讲真话、报实情;要针对基层反映比较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并及时向调研地区通报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
5.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认真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专题会议,原则上每个部门每年不超过1次,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会议审批。确需召开的临时性会议,须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能以电视电话形式召开的会议,不集中召开。出席人员多数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不组织地方人员参加各种学会、协会举办的收费性活动。未经局党组、局长会议或局长办公会批准,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督导、检查、评比、评估等活动。
6.严格按照会议内容确定出席人员,各类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各级政府领导出席,不安排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不超过200人,会期不超过2天。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专题会议不超过100人,会期不超过2天,局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出席,原则上不安排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2小时,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7.会议经费由举办部门承担,纳入预算管理,不得向企业、下级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能在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召开的会议不得在外召开。会场布置务求简朴实用,工作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格执行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消费娱乐活动。不发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等。已经印发的公文或已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的材料,会议上不再印发。印制会议资料及代表证、工作证、停车证、文件袋等,要厉行节约,压缩成本。
8.各类工作会议发言和汇报每人控制在15分钟以内,补充发言每人不超过5分钟。会议讨论要精心设置议题,发言要紧扣主题,提高讨论深度,确保会议质量。坚持开短会、开管用的会,讲短话、讲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工作会议不安排合影。
9.局领导参加重要活动由办公室统一协调。未经批准,局领导不出席剪彩、庆典、揭牌、奠基、庆祝会、纪念会、博览会等活动。局长出席庆典、研讨、论坛等活动,须报卫生部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副局长出席此类活动,须报局长批准。
10.严格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管理办法》中的请销假规定。副局长出差、休假,应当向局长报告。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休假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其他负责同志出差、休假应当报分管局长批准。局机关同一部门的负责同志不能同时全部离京外出。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的管理。
三、精简文件简报,提升行文质量
11.严格按照职权和行政隶属关系行文,不多头报文、越级行文。要尽可能运用网站和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印数。凡是通过会议、电话、传真、政务专网作出安排部署的工作,不再发文。可公开的领导讲话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确有需要可以摘要形式印发。已印发的项目方案、技术方案、标准和管理办法等文件,不再印发贯彻意见。已全文公开发表的文件,在贯彻落实中无新要求和意见的,不再层层转发。
1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不超过5000字,局办公室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不超过40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各司办编发简报(含信息、动态、专报等)不超过1种。政务通报印发局领导讲话时,可作必要的精简。附件内容较多、凡属全文公开的,应标注网络下载地址,不再印发附件内容。
13.起草文件和讲话稿要切合实际,有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主题,条理清楚,简短朴实,通俗易懂。简报要提高时效性,注重反映工作动态、经验、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减少一般性工作叙述和汇报。严格执行文件、简报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审核把关,切实提高运转效率。
四、规范出访活动,控制出国(境)经费
14.要从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大局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出国(境)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任务。局机关外事部门统一协调安排局机关人员出国(境)工作。现任局领导原则上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次数实行总量控制,避免短期内集中前往少数国家和地区。出访时间、团组人数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出访活动要严格按照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私自变更出访路线。杜绝以出访和参会为名变相公费旅游。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或违反规定收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16.局机关财务部门要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出访经费,节约外汇开支。出国(境)前,须由财务部门审核计划经费之后,方可由外事部门审核出访任务。出访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报告,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双方议定的合作项目与任务。
五、改进新闻报道,强化政策宣传
17.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一般性活动不作报道。到地方调研,不安排记者随同。如确需报道,由中国中医药报驻地记者随同采访进行报道,压缩报道数量和篇幅。
18.新闻报道内容要突出反映中医药工作者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要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生活。除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全国性专题会议外,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研讨会、学术会不作报道。
19.局领导一般不题词、题字,不对庆典、研讨会、论坛和商业性活动等发贺电、贺信。对中医药改革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题词、题字或发贺信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报请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确有工作需要的,须经局党组批准。
六、改进机关作风,切实服务基层
20.坚持局领导联系点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中医药改革发展问题,研究解决方法和措施,及时回复地方和下级请示,为群众、为基层办好事、办实事。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进一步增强机关服务意识,加强政务公开,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21.充分发挥信访联系群众、更好了解中医药社情民意的桥梁和窗口作用。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对有明确政策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和新录用公务员到信访部门锻炼的工作制度。
22.进一步做好地方同志来局商谈工作的协调和安排,规范机关接待工作。认真落实我局与地方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机构商定的工作计划、协议,及时督导进展情况,不断提高为基层办实事、解难题的效率和水平。
七、厉行勤俭节约,坚持廉洁从政
23.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局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24.厉行勤俭节约,杜绝各种铺张浪费行为,降低机关服务成本。局内公务接待就餐安排在局机关餐厅,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数,不选用高档菜肴,不饮酒。自觉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5.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26.加强局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和施政行为公开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27.局领导、局机关和局各直属单位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深刻领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动工作作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28.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狠抓落实,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本办法贯彻执行情况。
29.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30.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化工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1月10日,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化工情报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调动情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情报工作在化工科技进步和生产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加速化工系统情报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⒈情报分析研究
⑴为解决化工经济、技术问题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⑵为战略决策服务的情报调研报告;
⑶情报咨询报告、为制定发展规划提供背景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⒉情报传递报道
⑴刊物;
⑵快讯、快报、要闻、市场信息;
⑶专题资料。
⒊情报服务
⑴为用户直接利用各种类型的原始情报信息资源(包括各种载体的文献、样本、声像、录音)的搜集、加工、贮存及管理的成果;
⑵技术咨询、查新和展览等
⒋情报技术
⑴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的研制成果;
⑵各类新技术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成果(如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技术、光盘等)。
⒌情报检索
⑴各种类型的数据库;
⑵各种检索系统(包括各种类型的检索工具)。
⒍情报管理
⑴情报系统建设和组织管理;
⑵情报政策、计划、规划的制定、执行和管理;
⑶成果管理和推广应用。
⒎情报理论方法
⑴情报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⑵为指导情报工作而进行的理论方法研究。
第三条 奖励评定标准
奖励要求按成果的质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和促进化学工业发展的作用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为依据进行评定。
⒈ 情报分析研究
选题针对性强,能全面准确反映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水平,有分析对比,观点鲜明,论据充分,数据准确、详实,有预测和建议。为领导决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定经济和技术政策、开拓化工产品和技术市场提供重要的依据;为生产、科研、设计等部门提供专题报告,经采纳后取得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⒉情报传递报道
刊物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富有特色,影响较大,对发展新技术、提高技术水平、推动成果应用,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起到促进作用。检索刊物符合“全、便、快”要求,报道文献量应占本专业主要文献量的70%以上;具有一种以上的检索手段和累积索引;报道时差应在收到一次文献的半年内报道出去。
快讯、快报、要闻等都应有各自的特色,报道时差应收到一次文献的1-2个月内报道出去。
⒊情报服务
为用户或领导提供情报服务经过一年以上初中,在技术或产品开发、技术攻关和引进、成果推广、开拓市场和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效果显著。
专题情报资料内容充实、数据准确,有一定水平和特色,有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⒋情报技术
各种类型情报技术研制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广泛的实用性,能在化工情报工作中普遍推广应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有显著的效果。
⒌情报检索
各类检索工具、数据库、检索系统和主题词表等便于使用,符合国情和发展方向,设计合理、功能齐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文献型数据库的规模较大、在联机检索和提供有效服务方面取得显著效果。
⒍情报管理
在化工情报管理工作中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化工情报特点和实际需要的情报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管理,在改善情报工作面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
⒎情报理论方法
对理论方法进行系统研究探索,提出新的观点、新的方法,为改善和指导情报工作实践,提高情报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有明显效果。
第四条 申报程序
⒈凡符合上述情报成果奖励范围的情报项目,按隶属关系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化工系统情报成果申报表(见附表)、成果报告、鉴定证书成其它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措施应用于实践的证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装订成册。
⒉凡化工系统厂矿企事业单位申报成果项目,由所属地区或专业情报中心站(所)归口向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化工部情报所)申报。
⒊凡申报的情报成果项目,首先由专业地区情报中心站(所)进行初审,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
⒋由化工部情报所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进行评审。评审时实行无记名投票,同时必须至少有2/3评委出席,同意票数超过全委员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⒌凡是申报本成果奖的连续性项目,不论申报后是否获奖,再次申报须时隔三年,并在原有基础上有显著进步和突出效果。
⒍每二年7月31日前将申报的情报成果资料报到化工部情报所业务处。
⒎每申报一项成果须交初审和评审费60元。银行帐号:北京市工商行和平里分理处:891136-69,化工部情报所。(请注明评审费)。
⒏凡不符合上述程序和要求者,不能参加评审。
第五条 奖励办法
⒈获奖情报成果分三等,贯彻以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由本单位颁发,获奖者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一等奖 奖金额 2000元
二等奖 奖金额 1000元
三等奖 奖金额 700元
⒉每项获奖成果的奖励人数: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
⒊每二年评一次。
⒋凡获得部(省)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本项奖励。
第六条 获奖项目一律在《化工情报工作通讯》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在异议解决之前不予授奖,由评审委员会裁决后,按裁决结果办理。
第七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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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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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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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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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 │密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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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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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 实际使用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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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编号 │专业站或地区站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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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奖励项目的简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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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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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获哪一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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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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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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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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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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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报中心站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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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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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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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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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系统优秀情报信息成果评审委员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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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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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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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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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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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完成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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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或职称│ 单 位 │ 对本项目做出贡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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