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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稿]/张要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4:06  浏览:9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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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与贷款审查及诉讼实践[讲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担保法概述
1、担保法[96条]及司法解释[134条];[七章]
2、国外担保立法例及担保法出台前后;[民法典]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例[保证6件、抵押2件、借款合同12件、担保纠纷25件[存在重复]]
4、担保法律体系。
二、保证有关问题
1、独立保证(宝丰县赵庄乡企业委)[最高法院理解][保证合同有效的双重制约因素(主合同和本身)]
2、保证合同变更:(1)内容变动:不承担加重部分,减轻同时减轻;(2)履行期间变动:原期限不变;(3)变动未实际履行,仍按原约定承担责任。
[只要不增加保证人的保证金额,本保证不受借款人和银行对借款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补充、删除的影响(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航空工业供销西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3、保证合同转让:(1)债权转让[保证人责任不变(约定特定债权人或者禁止转让的除外)](通知义务及通知方式:宝酒集团借款香宝担保案件);(2)债务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责任,未转让部分仍然承担]
4、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性质;(2)未约定时保证期间的推定[6个月];(3)本息清偿完毕视为两年;(3)约定长短的疑问(超过两年);(4)时效为保证期间催收日,与借款合同不同。
5、无效保证:(1)国家机关[例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目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概念);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保证];(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分支机构合同效力的误解;宝丰县建行担保案件);(4)企业法人职能部门。
6、无效保证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无效保证的错误认识]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不超过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7、企业破产中保证的处理:(1)债权人既可以申报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未受清偿部分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3)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4)债权人知道破产未申报也未通知保证人,在能受清偿范围内免责。[申报期限]
三、抵押有关问题
1、房屋:所有/共有[所有;共有(共有人同意,应当以登记为准)]
2、土地:国有/集体
(1)集体[担保法34、36条]: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经发包方同意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2)国有:出让/划拨
出让:使用年限[国有使用集体土地证][土地评估]
划拨:登记+审批(司法解释)出让金[国土资源部令]
3、国有企业关键或者成套设备(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司法解释)
4、特殊单位[国家机关(交警队、武装部)[无效]/学校、医院、幼儿园[非公益设施+自身债务]](宝丰县人民医院)
5、抵押部门原因无法登记[解释58条](赵庄林木抵押)
(无法登记证明+权利证书)
6、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评估价值确定)
7、工程款及税款[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宝丰县土地开发中心)
8、抵押期限:(1)担保法本身规定(债权消灭、抵押物灭失);(2)当事人约定、主管部门要求登记(汝州注销抵押);(3)解释规定第12条规定;(4)超时效与未超时效的区别[起诉时要求优先受偿权]
9、抵押财产涉及的几种情况:(1)查封、扣押、执行;(2)赠与、继承;(3)转让;(4)征收、征用、灭失、毁损;(5)出租;(6)抵押物价值减少。
查封、扣押、执行:不影响,但应及时主张;
赠与、继承:不影响;
转让[通知抵押权人+告知受让人]:仍然可以行使;
征收、征用、灭失、毁损:抵押权灭失,但对补偿金、赔偿金、保险金可优先受偿(宝丰县医药公司);
出租:(1)先出租后抵押:实现抵押,租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2)先抵押后出租:实现抵押,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抵押物价值减少:(1)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另行提供担保;(2)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10、破产中别除权。积极主张。
11、抵押登记机关: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产房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部门(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吻合)建设部规定与法不符(国有企业土地评估问题)];(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6)其他财产。
12、无效抵押
1、抵押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
(1)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转换途径:征收和互换]
(2)集体土地使用权[除乡(镇)村企业产房占用土地和“四荒”][特殊的是集体宅基地房产抵押]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指海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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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投资利用林地造林营林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林地利用设计书。”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