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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修改与完善/韩秀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4:09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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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修改与完善

韩秀峰
河北保定北市区检察院


[摘要]《保险法》第42条是关于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损失的规定。该条文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该条文已经在理论上和实务上引起了歧义,有必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维护保险合同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 保险法;保险标的;损失承担;合理费用承担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该条文分两款,第一款是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施救义务,第二款是有关费用的分担问题。其中第二款又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它明确了施救等合理费用的承担人是保险人。第二层含义是说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句话是最容易引发不同的理解的语句,也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对该规定目前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1、财产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总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按照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的原理,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损失补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该观点认为各项损失及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这种观点在很多场合得到了印证,在此我们只举一例加以说明。在2006年上半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保险法》试卷中,其中第25题是一道单项选择题,某企业投保财产险50万元,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实际损失为45万元,为保护和抢救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为10万元,为确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支付的估价费为2万元。保险公司应向该企业赔偿( )A.45万元 ;B.50万元;C.55万元;D.57万元。答案是B.50万元。1我们认为该答案是错误的。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如果保险人承担的各项损失之和超过保险金额的话,对保险人是不公平的,因为保险人只收取了一次的保费,即与保险金额相适应的保费,保险人没有考虑到会双倍支付损失和费用,长此以往会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2、财产损失与合理费用的总额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第42条第二款说的很清楚,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句话的含义是施救费应该单独计算,该项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那么各项费用合起来,就有可能超过保险金额,但是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和管理等措施,必然要有一定的费用支出。由于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投保,从某种意义上说,被保险人的这些费用是为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由于被保险人的这种费用支出与其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这种性质的费用支出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损失数额,所以,对被保险人这种费用支出,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是由于立法技术引起的。下面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例,以求对解决该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例

1、韩国立法例
《韩国商法》第680条规定:“保险合同人与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损害的发生,但是因此而支出的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及补偿金,即使超过保险金,也由保险人负担。”
《韩国商法》第694条之2规定:“保险人承担补偿被保险人为了防止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而支出的救助费用的责任。但是,保险标的的救助费分担部分的价值超过保险价值时,不承担补偿该超过的部分的分担价值。”
2、日本立法例
《日本商法典》第660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尽力防止损失发生。但是,为此支付的有益费用及填补额虽超过保险金额,也归保险人负担。”
3、德国立法例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2条规定:“(1)保险事故发生时,要保人有尽可能防止或减轻损害并遵照保险人指示的义务;若情况允许,要保人应请求保险人指示。若有多数保险人且其指示互相对立时,要保人应依照符合其义务规定的判断行事。(2)要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前项义务者,保险人免除给付的义务。因重大过失所致的违反,倘要保人履行义务也不能减少损失的范围者,保险人仍有给付的义务。”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3条规定:“(1)要保人依据第62条所支出的费用,纵使未发生效果,若依据当时情况,要保人认为该费用系必要者,保险人应偿还。依照保险人的指示所生的费用与其他补尝金融合计超过保险金额者,保险人也应偿还。保险人于要保人请求时应预付必要费用。”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66条规定:“(1)依照当时情况,要保人为凋查及确定保险人应负责任的损害所支出的费用系必要者,保险人应偿还。”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44条(运输保险)规定:“(1)保险人对于要保人依据第62条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所生的必要费用,其数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偿还。(2)为避免或减少,或为调查及确定损害,或为回复或修缮因保险事故受损的物所生的费用,或为给付共同海损的分担额,或要保人清偿分担额的义务已存在者,保险人对于嗣后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不计其先前已负担的费用及分担额,仍须负责。”
《德国保险契约法》第145条(运输保险)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可以给付保险金额以免除所有其他的义务。但在保险人欲以给付保险金额以免除其他给付义务的声明送达于要保人之前,其对于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或回复或修缮保险财产的费用,仍有赔偿的义务。”
4、意大利立法例
《意大利民法典》第1914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可能的限度内避免或减少损害;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害所花费的费用,尽管其总额与损害在一起将超过保险金额,且尽管没有达到目的,也要由保险人按照物在灾害期间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除非保险人证明所花的费用是轻率的。”
5、台湾地区立法例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3 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轻损害之必要行为所生之费用,负偿还之责。其偿还数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仍应偿还。保险人对于前项费用之偿还,以保险金额对于保险标的之价值比例定之。”
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后我们发现,对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因此支出的必要或者有益的费用及补偿金,即使超过保险金额,也由保险人负担。这已经是通例,无需再作争论。

三、修改和完善我国《保险法》第42条的具体建议

从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对《保险法》第42条作这样的理解。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鼓励被保险人施救保险标的的积极性,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为施救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法第4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必要费用,是指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如某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后,火灾在某车间发生,为了使火灾不至蔓延扩大,被保险人将周围也属于保险财产的附属建筑物拆除所致的损失,也应由保险人赔偿。“合理的费用”,是指为了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合理的措施所支付的,比如,为了抢救保险财产,搬运至最近安全点进行临时存储,但在危险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搬回,因为延期存储的费用不属于合理的费用。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是,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当分别计算。因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而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包括在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内,也就是采取必要措施支出的费用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可以分别按照两个保险金额计算,但是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鉴于目前的保险法第42条的语言表述不严谨,极易引起误解,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我们认为应将其修改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之和可以超过保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两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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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的通知


中内协发〔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的职业行为,促进内部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现将第三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部审计(师)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各分会,各会员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以确保内部审计准则的全面贯彻与实施。



附件:1.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3.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审计抽样

4.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9号──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5.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人际关系









二○○五年三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更加有效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地企业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现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岗位达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达标的重要性

(一)岗位达标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条件。岗位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单元,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应当通过考核、评定或鉴定等方式,对每个岗位作业人员的知识、技能、素质、操作、管理及其作业条件、现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评价,确认是否达到岗位标准。只有每个岗位,尤其是基层操作岗位,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现岗位达标,才能真正实现企业达标。

(二)岗位达标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目前工矿商贸行业中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时,面临人才短缺、投入不足等实际困难,在逐步完善作业条件、改良安全设施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同时,应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重点解决岗位操作问题和作业现场管理问题,为实现企业达标奠定基础。

(三)岗位达标是企业防范事故的有效途径。据统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数是由“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事故总量,必须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实现岗位达标,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进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岗位达标的目标

企业开展岗位达标工作,以基层操作岗位达标为核心,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使职工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规范现场安全管理,实现岗位操作标准化,保障企业达标。

三、实现岗位达标的途径

(一)制定岗位标准,明确岗位达标要求。

企业要结合各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各个岗位的岗位标准。岗位标准是该岗位人员作业的综合规范和要求,其内容必须具体全面、切实可行。岗位标准主要要求:

1.岗位职责描述;

2.岗位人员基本要求:年龄、学历、上岗资格证书、职业禁忌症等;

3.岗位知识和技能要求:熟悉或掌握本岗位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及其预防控制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关键点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4.行为安全要求: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执行作业审批、交接班等规章制度,禁止各种不安全行为及与作业无关行为,对关键操作进行安全确认,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拒绝作业等;

5.装备护品要求: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工具的配置、使用、检查和维护,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急设备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维护等;

6.作业现场安全要求:作业现场清洁有序,作业环境中粉尘、有毒物质、噪声等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工具物品定置摆放,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等;

7.岗位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岗位培训,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安全检查,分析事故风险,铭记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

8.其他要求:结合本企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提出的其他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企业要定期评审、修订和完善岗位标准,确保岗位标准持续符合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岗位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岗位标准进行修订、完善。

(二)建立评定制度,确定达标评定程序。

企业要建立岗位达标评定工作制度,对照岗位标准确定量化的评定指标,明确评定工作的方式、程序、评定结果处理等内容。企业岗位达标评定可以采用达标考试、岗位自评、班组互评、上级对下级评定、成立评定小组统一评定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在现场评审时,要按有关规定将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对重要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达标情况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

将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岗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从规范班前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等班组安全活动入手,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班组,将安全防范技能落实到每一个班组成员,强基固本,真正把生产经营筑牢在安全基础上。

(四)丰富达标形式,推动岗位达标创新。

企业可采取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危险预知训练、岗位大练兵、岗位技术比武、全员持证上岗、师傅传帮带等切合实际、形式多样的活动,营造“全员参与岗位达标,人人实现岗位安全”的活动氛围,不断提升职工的安全素质,推动岗位达标工作。

四、岗位达标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企业责任,规范岗位达标。

企业是岗位达标的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岗位达标工作的领导,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突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组织制定本企业推进岗位达标工作的方案,并建立有关岗位达标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检查,做到“岗位有职责、作业有程序、操作有标准、过程有记录、绩效有考核、改进有保障”,提高达标质量,确保岗位达标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加大宣教力度,提升岗位技能。

各企业要增强岗位教育培训尤其是基层岗位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使职工具备危险预知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安全操作技能等,自觉抵制“三违”行为。企业要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日活动等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强化和提升职工安全素质。

(三)制定奖罚措施,促进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建立并完善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定具体的奖罚措施,将岗位达标与职工薪酬福利、职位晋升、评先评优等挂钩;对规定期限内不达标的,采取重新培训、调岗、待岗等措施。

(四)加大安全投入,创造达标条件。

各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为开展岗位达标工作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条件,确保作业环境、安全设施、人员防护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为岗位达标以及现场标准化创造条件。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领岗位达标。

各企业要在岗位达标工作中,积极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其他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在企业内树立岗位达标的典型,鼓励职工互帮互学,开创你追我赶、争创岗位达标的局面,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岗位达标。

(六)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岗位达标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本意见的宣贯工作,抓好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强化对企业岗位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岗位达标的要求;适时总结和推广岗位达标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企业之间相互交流学习提供渠道和平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岗位达标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引导职能,组织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师徒帮教、岗位练兵等活动,推广选树“金牌工人”、“首席职工”、“创新能手”、“创新示范岗”的经验,结合创建“工人先锋号”、“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发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岗位达标的检查,推动岗位达标。

各级团组织要深入推进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争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促进岗位达标。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并于2011年12月底前将岗位达标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将适时联合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的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