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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30:17  浏览:9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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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财政厅(局)、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研究制订了《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七、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八、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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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直管旧公房出售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房出售范围和原则
1.凡路南、路北、古冶、开平、新区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市房管局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房,除成片平房、危房、产权有争议住房外,均可按本办法出售。
2.公有住房向原承租人出售,承租人购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承租人自愿放弃购房权,可由承租户中的其他同住直系亲属购买,不得转让他人购买。
二、出售价格
1.直管公房以成本价出售,并享受标准价售房的优惠政策。
2.出售公房按建筑面积计价,一套楼房住宅的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3.住房成本价由下列因素组成,经评估确定。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算公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准地价×占地面积×40%
一栋楼房的占地面积按勒脚外1.6M内的占地净面积计算,一套住宅的占地面积按该套住宅建筑面积占该栋楼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均摊;平房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和宅院的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基准地价按《唐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底价计算方法及级差地租收取标准》〔唐土(1992)29号〕计算。
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住房单方工程造价,按上一年新建同类住房的建筑成本计算,包括住房本身及组团(庭院)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费用,组团(庭院)以外的基础设施和学校、托幼、派出所、居委会、文化娱乐等公共配套费用已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不另计费。
(3)投资利息按单方工程造价的3.18%计算。
(4)税费执行零率。
4.价格调整:
(1)层次差价:
无电梯旧公房出售的层次调价表
----------------------------------
| 楼别| 平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 %|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 |
|层数 | 房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楼 |
|----|---|---|---|---|---|---|---|
|第一层 | 0 | 0 | 0 | 0 | 0 | 0 | 0 |
|----|---|---|---|---|---|---|---|
|第二层 | | 0 |+5 |+5 |+5 |+5 |+5 |
|----|---|---|---|---|---|---|---|
|第三层 | | |-5 |+5 |+5 |+7 |+7 |
|----|---|---|---|---|---|---|---|
|第四层 | | | |-10|+2 |+2 |+4 |
|----|---|---|---|---|---|---|---|
|第五层 | | | | |-12| 0 |+2 |
|----|---|---|---|---|---|---|---|
|第六层 | | | | | |-14|-2 |
|----|---|---|---|---|---|---|---|
|第七层 | | | | | | |-16|
----------------------------------
有电梯楼房一层调减2%,顶层调减10%,其余各层调增1%。
(2)朝向调价:无南窗的住房调减5%,只有北窗的住房调减10%,斜向住房不做调整。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参加层次和朝向调价。
5.住房折旧:
住房成本价按已使用时间进行折旧,楼房的年折旧率为2%,平房的年折旧率为2.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折旧。
6.购房价格折扣:
(1)按成本价给予3%的现住房折扣;
(2)职工购买公房给予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所购住房成本价的6‰。
7.购房价款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单方造价×(1±调价系数)×1.0318×(成新率×0.97-工龄×0.006)×建筑面积+基准地价×40%×(0.97-工龄×0.006)×占地面积
三、付款方式
1.购房人一次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给予20%的优惠。购房人首次支付30%的购房款,其余部分可以制定还款计划,在三年内还清。
2.购房价款的30%数额较大,首次支付有困难的职工可以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指标不足可以申请普通抵押贷款。
3.职工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购房人原交纳的住房保证金可以抵顶购房款。
四、购房程序及产权界定
1.购房人持房本、户口簿和工龄证明到房管局售房办公室申请购房登记,符合购房条件的经核实面积、计算房价后,到当地房产交易所签定交易契约,并于三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领取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凭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到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2.购房人按本办法购买的住房取得全部产权,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出租,所得收益交纳有关税费后全部归个人所有。
3.按本办法购房免征交易契税;市场交易管理费由售房单位按评估价的1‰交纳。购房人免交;产权产籍登记手续费按购房价款的2‰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五、售后住房的管理与维修
1.公有住房出售后,购房人须服从房产管理部门对住房的行政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及政府规定,依法使用住房。
2.严禁私自拆改房屋构件,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3.购房人有依法保护、管理房屋及公共设施的义务,有对损害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的权利。
4.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设施由购房人自管自修,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修,费用自理;住房的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由产权人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标准经市物价局批准。房管局从售房收入中提取30%作为公用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周转金。公共维修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六、其它规定
1.职工购房后住房补贴和热力费补贴继续发放,并服从统一调整;
2.职工购房后由单位和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的5%缴交住房公积金;
3.职工购房的工龄折扣只能享受一次;
4.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应该整套退出的住房不得购买;
5.各区房管局经营管理的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可参照本办法出售,已按使用权出售的公房,由购房单位按原成本价补足价款列入单位公房出售;
6.具有专用性质的住宅、新建公房和腾空旧公房的出售办法另行规定。
7.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住房控制标准计算规则
1.住房控制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2.正市级干部的住房控制标准为120—160平方米,副市级干部107—147平方米,县级干部80—110平方米,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下同)56—80平方米。技术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可比照相对应的同档次职务确定。
3.10平方米以内阳台、共用楼梯、走廊、门斗和地下室的面积不计入住房控制标准。
4.科级以下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具备两项的增加15平方米,具备三项以上的增加20平方米:
(1)家庭人口4人以上且三代同居的;(2)已参加工作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无住房,需与父母同住的;(3)年龄达到50周岁的;(4)工龄达到30年的;(5)担任科级职务(含副科)15年以上的。
5.工人的住房控制标准按科级以下干部计算。
6.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按在职期间的最高职务计算。
7.夫妇双方可按职务(职称)较高的一方核定住房控制标准,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可选择较高的核定。
8.购房人在本市既有私房(商品房除外)又租住公房的,其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9.一对夫妇只限购买一套标准住房,如一套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控制标准下限的,可购买其承租的两套住房。
10.按本规则确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只为售房的标准,不作今后分房建房的依据。

附件二:购房职工工龄计算规则
一、计算方法:
1.计算本市在职职工的工龄截止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外地职工计算到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前一年;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2.夫妇双方一方无工作或双方的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3.丧偶职工购买住房,可计算去世者在世期间的实际工龄,一方无工作或双方工龄差距较大时,可按工龄较高一方的1.5倍计算。
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其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入工龄。
5.从事特殊环境作业给予工龄折算的职工,其折算的工龄可计入购房工龄。
6.离异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7.未婚和单身(配偶为农民)职工的工龄只能按一人计算。
8.不是购房人配偶的职工,不计算工龄。
二、工龄审核办法:
1.工人的工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开具证明,干部的工龄按管理权限开具证明。
2.工龄证明须有经办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签字;外地职工还应有当地政府房改办对其是否已享受工龄折扣审核意见。
3.无工作单位的,须有配偶单位的证明。
三、按本规则计算工龄只适用于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

附件三:1996年出售旧公房土地基准地价分类表

元/平方米
----------------------------------------
| 土地等级| | | | | |
| 地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行政区域 | | | | | |
|-------------|----|----|----|----|----|
|市中心区(路北、路南) |354 |286 |234 |200 |170 |
|-------------|----|----|----|----|----|
|外三区(开平、古冶、新区)|272 |221 |185 |155 |125 |
----------------------------------------

1996年出售旧公房单方工程重置价参考表: 元/平方米
--------------------------------------------
| | | | | 砖混 | 平房 |
|框架 |框架轻板|内浇外挂|内浇外砌|---------|-------------|
| | | | |多层楼房|各自楼房|砖混 |一等砖木|二等砖木|
|---|----|----|----|----|----|---|----|----|
|750|700 |680 |680 |650 |500 |400|350 |300 |
--------------------------------------------
注①平房和各自楼只含上下水设备,楼房不含洗浴设备;
②本表中所列价格经评估后确定。供暖设备可调整每平方米40元;煤气设备可调整每平方
米20元;上下水设备各调整每平方米20元;有浴盆设备的住房,每套增加800元。根据住
房的构造、材料在±5%以内调整。



1996年11月12日

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发[2002]1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WTO规则要求,市政府对《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一日


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及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拞憗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市财政拨给我市传统工业支柱产业技术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和食品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及产品(以下统称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㈠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㈡坚持统筹兼顾,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支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㈢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

㈣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

第四条 基金使用范围:

  ㈠传统支柱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纺织产品升级换代、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精细化工、新型建材、黑色金属冶炼和压铸加工的技改项目;

㈡名优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㈢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施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㈣高新技术项目: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医药制造、生物工程、新材料和环保等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㈤食品工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㈥市政府表彰在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企业技术进步中有功人员的奖励经费,在基金中安排列支。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形式:

  ㈠市内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落实投资概算80%以上,经审核批准给予贴息;

  ㈡市内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的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基金的申请条件:

㈠合理工期内竣工;

㈡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㈢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标准:

㈠申请基金贴息的,按项目建设实际到位资金给予半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

㈡奖励标准为5—1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积极影响的重点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由企业每年年初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基金拨款:

㈠县(区)属的项目,由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中央、省、市属的项目和其它项目,由企业向市财政、经贸部门申报;

㈡填报《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证书)及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九条 市财政、经贸部门联合对申请基金拨款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年度基金预算规模,提出基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核批准。批准后,县(区)属企业的基金由县(区)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省、市属企业和其它企业的基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企业收到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经贸部门要确保基金及时到位,同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年底向市或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报告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县(区)财政、经贸部门每年年底向市财政、经贸部门报告本地区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基金拨款挪作它用。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挪用的基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享受基金拨款的资格。

  第十四条 基金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21日印发的《新余市工业支柱产业发展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基金和食品工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余府发[200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