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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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益阳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产业发展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大通湖区、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弄虚作假。考核以原始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为依据,结合现场检查,要求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政府重视情况、旅游发展业绩、旅游科学规划、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人才培训等。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区县(市)对照考核要求和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自评,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组织对各区县(市)进行检查审核,综合汇总。
第七条 考核结果采取分类计分方式,以100分为基准分,其中政府重视占20分,发展业绩占20分,旅游规划占10分,产品建设占15分,宣传促销占15分,行业管理占15分,人才培训占5分。
第八条 依据年度考核得分对区县(市)进行综合排名,设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5万元。
奖励资金从市级旅游产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体系概览
蔡英杰
引子:反垄断执法与管理部门
中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均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具体分工为:
商务部下设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主要负责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即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主要负责“价格垄断”的审查。
为了便于广大朋友查找反垄断法律法规,现将近期总结汇总的我国反垄断和凡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文件汇编如下,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1. 法律
《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颁布日期】2007.08.30,【实施日期】2008.08.01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 2008.08.03颁布并实施
3. 部门规章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颁布日期】 2006.08.08,【实施日期】2006.09.08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2009.05.24颁布 并实施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颁布日期】2009.11.21,【实施日期】 2010.01.01
《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11号,【颁布时间】2009.11.21,【实施日期】 2010.01.01
《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0号,【颁布日期】2009.07.15,【实施日期】2009.08.15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2010.07.05颁布并实施
4. 尚未生效的征求意见稿
《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商务部 2009.01.19
《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草案)》商务部 2009.01.19
《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商务部 2009.02.06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发改委 2009.08.12
5. 商务部操作性指南及意见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2009.01.05版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2010.03.11版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图》2009.01.01版
《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流程图》2010.03.03版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09.01.05颁布并实施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2009.01.05颁布并实施
《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受理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范围》2008.11.03
《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和的解读》2010.01.15
6. 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8]第95号(附条件批准英博收购AB公司深觉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璐彩特国际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德尔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7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82号公告(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1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沧州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
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专项专用。该项资金在财政设立专项账户,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条 担保资金要按照“激励、支持、引导”的原则,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市本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的适当注入;
(二)对建立初期的信用担保机构适当资助、扶持;
(三)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
(四)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适当补偿;
(五)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监管机构的网络建设经费。
第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国家、省、市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
(一)对创办初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由担保机构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机构章程、验资报告及与合作银行协议等材料(复印件),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
(二)对绩效突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按细则进行考评。
(三)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参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担保资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其拨付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担保资金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有效安排和使用担保资金。
第七条 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按期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效益。一经发现骗取、截留、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除由市财政收回资金外,情节严重的,监察、司法部门还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