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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39:24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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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2008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揽子计划,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运行企稳向好的势头日趋显现。但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并未明显好转,国内经济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矛盾,我国工业企业仍面临严重困难,其中库存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紧张、成本费用上升、盈利水平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为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重要意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重点在工业、难点在企业。由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经济效益下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眼睛向内、苦练内功,狠抓成本管理,向管理要效益,对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充分利用好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各项财税金融政策措施,将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放在生产经营战略的突出位置,树立现代成本管理理念,抓好成本核算与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成本管理与控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强化全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全面推进预算管理工作,将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纳入预算控制范围,切实做好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评估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无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用途做好预算工作,严格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杜绝奢侈浪费,大力压缩和控制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工程项目建设预算。
  三、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增强产品竞争力。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稳定出口、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在及时分析国内外市场变化和趋势的基础上,适时调整经营战略和销售策略,用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利用提高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范围以及增大信贷担保等扶持出口政策,扩大出口份额,降低汇兑风险。充分利用“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补贴”、“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政策提高产品竞争力、开拓国内市场,不断改善企业经济效益。
  四、强化资金资产管理,防范资本投资风险。注重资金管理,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运作质量。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监控和收缴工作,谨慎采用赊销手段,严格执行信用制度,规避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努力缩短资金循环周期,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费用。利用好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安全合理的资产负债边界,严格控制资本性支出规模。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做好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衔接,避免过早、过量投入。抓住有利时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并购重组,注意和防范资本投资风险。兼并企业重在资源整合,优化业务流程,发挥好规模和协同效应。
  五、加大集约采购力度,严格控制采购成本。整合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是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加强横向联合和纵向供应链整合,统筹资金资源,努力做到大宗物资集中采购,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抓好比价采购、网上采购,降低采购成本。同时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原材料、产品市场价格走向,确定原材料合理库存,规避市场风险。对于市场成熟的零配件加工业务,充分利用外协生产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周期,降低产品成本。
  六、加强销售管理,降低库存成本。利用好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的政策措施,开发品种、提高质量、创建品牌、改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开拓市场,促进销售。外向型企业在积极稳定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同时,要加大国内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构建国内销售网络,扩大国内市场占有率。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物资配送平台,实行即时销售即时配送,提高产销率,控制销售费用,降低库存成本。
  七、切实抓好技术改造,降低工程项目成本。紧密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重点在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等薄弱环节加大改造力度。抓住机遇,增加技术改造配套投入,针对制约企业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优化技术改造方案,集中力量攻关,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强化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控制工程采购成本,严格执行工程核算,确定合理工期,节省工程费用,抓好试车投产,切实做到少投入、早产出、多产出。
  八、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有效改善经营管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有效管控,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推进研发设计的信息化,加快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个性化定制等技术,促进工业产品的更新换代;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水平,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过程资源无效占用和浪费;推进管理信息化,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业务流程管理等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优化、有效利用;加强物流系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降低各项费用支出。
  九、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成本控制体系。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施目标成本管理,针对成本控制的各个环节,落实控制指标和具体要求,向内层层分解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并与其切身利益挂钩,建立健全成本控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兑现奖惩。开展各环节目标成本分析,进行成本差异调查分析,及时纠正偏差,不断完善成本控制体系。
  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大力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部门应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加强管理、降本增效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推动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导企业用好相关政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和预警,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降本增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和规范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降本增效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和鼓励。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应深入调查研究本行业企业成本管理情况,分类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目标和措施建议,开展成本、效益对标;向行业内企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物资采购等信息;监测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本行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本行业成本管理先进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交流,不断提升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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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市建委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经省政府批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央、国家、省级机关,驻杭部队及其直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将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建,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
(二)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五类土地以外(含五类土地),为单位自有住宅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其他用地);
 (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
  六、原建住宅被鉴定为整幢危险房屋且未纳入近期拆迁计划,因城市环境整治其住宅需要拆翻建的,可申请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能自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七、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妥善安置原地块房屋产权人和居住人。属拆翻建项目的原住户,按《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安置,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差。
  八、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符合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同时应承担相应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九、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要求,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单位应当设立银行专户,接受审计,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本单位符合申购条件并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员工。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必须经单位内部公示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房改办)备案。建成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照顾经济和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变相用于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分配后多余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交市建委,由市建委按市政府审定的分配计划统一安排。
  十一、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附下列相关资料:最新的附有四线规划的1:1000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本单位具备申购条件的职工人数,原住户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单位盖章及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属整幢危房的应出具危房鉴定书。
(二)市建委召集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市房地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意见答复申请单位。
(三)经批准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
  十二、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单户建筑面积设计,比例原则上按市政府杭政〔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建委根据申请单位申报的具备申购条件职工的情况予以明确,并在设计方案会审和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
  十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准,售价应与同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持平;未经市物价部门核价的,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销售时其扣除国家规定的拆迁建设成本、税收等成本及合理利润后的全部收益均上缴市财政,作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调节资金。市房管局和市农税征收管理局予以监督落实。
  十四、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交付等管理按照商品房管理有关政策执行,其上市交易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政策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2004〕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市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所以我们不应该在分析离婚协议效力的时候用类似于“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离婚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等合同法上的概念,那往往会把我们引入歧途。

  离婚协议与合同法中的合同同样作为契约,《合同法》明文规定离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民商事中规定的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而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等附属权利是以离婚关系解除为前提。

  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财产及抚养子女的内容可以生效。就财产关系而言,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夫妻关系为共有关系的基础,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无权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此为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并为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法所规定,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亦有类似规定。基于上述原理,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