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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8:59  浏览:8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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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 “千亿安庆、活力安庆、和谐安庆”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辅导等方式,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法规。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 察院、市民主党派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五)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要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 公文应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定期通报退文办理情况。
四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充分利用安庆市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重大情况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每周工作作出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出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三天以上要报告市长。同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沓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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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

保监发〔2009〕1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进一步推动人身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加大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发展力度,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重要意义。保持科学合理的业务结构是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将业务结构调整工作与防范化解风险紧密结合起来,与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服务水平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与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紧密结合起来。

二、鼓励各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培训、销售和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配置资源,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有效保额是指在各种给付条件下该保险产品的最小给付金额。

三、鼓励各保险公司强化长期储蓄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长期储蓄功能。两全保险保险期间不得短于5年,鼓励发展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四、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以鼓励消费者长期持有保单,或鼓励消费者持续交费。

按照账户价值、累计已交保险费或趸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其首次给付时间应不早于第5个保单年度。

按照当期期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持续奖金,可在投保人交纳第2期保险费时开始给付,给付比例应不得高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未交纳期交保险费的保单年度不应给付持续奖金。

五、各保险公司应科学估计负债现金流,按照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工作。公司设计产品时应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的资金运用能力,配置资产时应实现资产回报率与产品预定的投资回报率相匹配,并充分考虑负债所需现金流的时点与金额。

六、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贴近市场的产品创新与开发管理机制,加强自主创新和专业化经营,进一步推动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在“三农”、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的发展,进一步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小额定期寿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一步发展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需求的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七、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帮助消费者根据自身的保障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购买合适的人身保险产品。

八、业务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保险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制定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并纳入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之中。制定规划时,各保险公司应明确结构调整的阶段性目标和措施,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保持各类产品、各销售渠道的相对均衡稳定,有效抵御各类风险,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应遵循寿险业经营规律,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推动公司增长方式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3〕66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疫工作的批示,做好新产品开发工作,支持防治“非典”斗争,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保险业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保险业积极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批示,更好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现对保险公司开发针对“非典”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针对“非典”的新产品,同时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注意控制和管理风险。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认真总结业务经验,分析相关数据,开发新产品。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防疫部门的合作,注重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流,形成合力,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开发“非典”新产品应以短期保障型产品为主,并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经验数据进行条款费率的调整。

  三、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适合电话销售、邮递销售等直销渠道的新产品。保险公司在销售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得夸大责任和误导宣传。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健康保险、定期寿险、责任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和疾病给予经济保障,还可以通过健康保险业务和医疗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积极支持卫生防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六、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可以为被保险人因为“非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故给予经济补偿,帮助受益人克服“非典”导致家人不幸造成的经济困难。

  七、保险公司通过开发责任保险产品,为投保人提供因“非典”原因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可以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增强投保人抗击“非典”的能力。

  八、保险公司应着手研究开发因“非典”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企业的利润损失保险,通过保险保障机制,帮助被保险企业稳定经营,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发展。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针对“非典”新产品的风险管理,发挥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积极发挥保险的保障和经济补偿职能,在开发新产品支持防疫工作的同时,加强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十、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办将积极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按照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非典”新产品的备案或审批手续,并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为保险产品投入市场支持防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