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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44:59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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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运作管理,保障专家有效开展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深人规〔2008〕4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专家库,并负责专家库成员的遴选、调整、培训、考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需要,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条 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分别组建。艺术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音乐、美术、舞蹈、戏剧和影视等五个专业组;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专家库暂设体能类、灵巧类、综合类和球类等四个专业组。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需要,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可对专业组分类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库各专业组专家人数原则上应达到10人以上,并以聘请本市专家为主。本市专家数量不足的,可适当聘请市外专家。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没有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续聘。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参加公开招聘试题命制或担任考官;

  (二)对参加考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独立提出评分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参加公开招考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遵守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开招考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应聘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透露考题以及与考试有关的其他内容;

  (二)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评分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三)未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在公开场合以专家库专家的身份发表有关公开招考方面的言论;

  (四)符合国家及我市职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规定应回避的情形,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公开招聘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业绩突出,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遴选专家库成员通知,公布入库专家资格条件;

  (二)单位推荐或专家个人自荐;

  (三)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确定候选成员名单;

  (四)候选成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办理聘任手续,并发给聘书。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有下列情形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一)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

  (二)经有关部门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调离原专业工作岗位或退休后,不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有其他情形,经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进行增补。增补程序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进行职员公开招聘政策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的专家,方予参加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四条 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参加公开招聘工作情况进行记录、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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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长沙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和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工商、商贸、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陆生和水生动物;所称动物产品是指用于加工和食用未经熟制的畜禽水产品。
  第五条 进入本市城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来自于非疫区;
  (二)产地检疫合格,并持有效检疫合格证明;
  (三)生产、加工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
  (四)产品符合强制性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六条 市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制定质量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并根据动物疫情和质量安全动态进行调整。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动物疫病、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监测。市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做好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饲料等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
  第七条 本市城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大型配送中心和大型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或管理者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设立质量安全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一)经本市场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经营者;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其经营者;
  (三)对本市场内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 超市、农贸市场、连锁店、专卖店等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经营质量安全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及宾馆、饭店、食堂等集团消费单位,应建立采购记录,并索取或登记检疫合格证明号码,以备溯源。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加工企业、超市、冷库、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以下责任:
  (一)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与租赁柜台、摊位、门面、贮存位等的经营户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合同并按合同执行;
  (二)查验动物和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产品合格证明,拒绝无合格证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
  (三)配合检验、检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四)配合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记载并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已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名录;
  (二)定点屠宰厂名单;
  (三)经抽检、监测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企业名单;
  (四)禁止销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名单;
  (五)动物疫情动态。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
  (一)残留“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二)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四)无法追溯来源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国家质量安全规定的。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反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关于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责令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并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和已追回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
  第十七条 对违法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乱收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印发《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制定《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方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指导思想,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着眼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战略思想,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遵循各类人才成长的规律,统筹规划各类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

  (三)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培养,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提高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整个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积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人才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人才培养工作体系,健全人才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激励保障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成长、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十一五”时期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实施2007—2010年“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以下简称人才工程)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培养造就数百名精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及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人才。第二个层次:培养数千名在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化建设、中介服务等领域具有专业先进水平和学术优势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三个层次:培育数万名从事企事业知识产权工作、中介服务等工作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二)人才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通过实施人才工程,初步实现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素质较高,能基本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总体目标。

  1.分阶段遴选和掌握150名左右中青年优秀人才,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培养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具有世界水平的高层次专家、学者,使这批人才成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和学术带头人。

  2.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以专利工作为主,培养1500名左右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学术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业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提高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

  3.培训30000名左右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基本形成一支能为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各环节服务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三、实施办法

  (一)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

  组织开展人才工程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工作,建立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制定有针对性的人才培训计划,采取有力的培养措施,加强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选拔范围及条件

  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主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以及重点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已经掌握或已列入业务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的人员中产生。人选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的原则。人选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治学态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拼搏进取,有较强的宏观思维能力和学术研究能力;在实践中已做出突出成绩,取得的工作成绩及研究成果得到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专家公认;一般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选拔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人才选拔条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认真考察已经掌握或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情况的基础上,拟定重点培养对象,进行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经审核后,作为全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进入全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原则上每两年选拔一次,2007年上半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一次全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推荐选拔工作,选拔100名左右人选。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也应相应建立各地方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

  3.人选的管理与考核

  ——对进入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的人选,要明确具体培养目标,重点培养,定期考核,并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及时筛选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考核制度,全面考核人选的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对参加人才工程培训项目的人选,还要考核培训项目完成的情况。全国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组织,人选所在的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人选年度考核情况要记入人才工程人选的考绩档案,作为人选调整的根据。

  ——及时掌握新涌现出来的符合人选条件的优秀人才,以不断补充人才工程人选队伍;对于丧失和违背人选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标准的,以及实际表现平平、确无培养前途的人选,应及时调整,以确保人才工程人选的质量。

  4.培养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为高层次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成材创造条件。

  ——搭建高层次人才事业发展的舞台,实行开放式培养,有计划地吸收人选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知识产权战略、重大课题和学术研究及国际交流项目,提高他们的学术研究、组织管理和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促进人才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加大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根据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定向投入,重点扶持,主要为进行多种方式的继续教育、进修培训、开展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提供资助。各知识产权局以及有关单位要相应加大人才培养的经费支持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举办两期高层次人才培训研讨班,培训并选派60名左右人选出国进修学习;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人选跨地区、跨部门挂职锻炼,增长知识和才干。各知识产权局要有计划地优先安排进入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的人员参加上述进修培训、挂职锻炼。

  ——进一步加大中青年优秀人才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的比重,注意选拔在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对已列入人才工程高层次人才人选的,符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条件的,应优先推荐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

  (二)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

  1.选拔范围和条件

  千名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人选主要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从事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化建设、中介服务等工作,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中选拔。各知识产权局要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和掌握一批政治思想好、事业心强、专业基础较雄厚、业务能力较强、工作和学术成就比较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千名专门人才培养的重点对象,加强知识产权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培养。

  2.培养措施

  采取中央与地方合作培养的方式,分级分类、结合实际,加强专门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选拔、使用人才,促进各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全面发展,培养一批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业务骨干和专业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加强全国省、市(地)级知识产权局领导人才的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举办一期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培训班,围绕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思维能力、宏观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化建设、中介服务等专门人才的培养,每年安排500名左右业务骨干参加各类专题培训。要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业务骨干和后备干部的培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特点,开设有针对性的研讨班,选送优秀干部和业务骨干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加强岗位培养和实践锻炼,进一步加强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要重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行政执法、法律和政策及战略研究、专利审查、知识产权文献、信息化建设、中介服务等领域专业人员的培养,有计划地培训业务骨干和专业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为专门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三)万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1.培养范围

  以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中介服务组织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2.培养措施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各部门、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加大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力度。2007—2010年,要对全国主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组织实施新一轮培训。国家知识产权局要会同有关部委、行业组织举办重点企业、产业、科研等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活动,每年举办一期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并委托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举办一期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培训班;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计划,组织落实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轮训任务。

  ——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诉讼、咨询、评估、信息服务、许可转让、技术转化应用等中介服务人才的职业培训,提高中介服务人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代理和诉讼事务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专利代理人队伍建设的指导,组织协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工作,提高专利代理人考试、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行业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组织方式

  人才工程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组织,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共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工程总体方案的规划制定和协调指导工作;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人才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工作;知识产权各相关单位、行业协会根据职责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二)职责分工

  1.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才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主要就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政策、重点项目进行研究;指导和协调主要工作任务的实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国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的选拔和信息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指导和评审;组织人才工程信息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国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负责。

  2.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人才培养规划和培训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地区人才信息库建设;承担人才工程的有关工作和任务。

  3.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及其他知识产权培训机构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加强教学研究,发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知识产权出版社承担各类知识产权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出版工作,要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适用的各类培训教材。各知识产权行业协会要按照人才工程的统一规划,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相关行业专业人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

  (三)制度建设

  1.实行教育培训登记和考核制度。各知识产权局负责教育培训的部门要将各类人才参加人才工程培训学习的情况记入人才教育培训信息档案,颁发“人才培训教育证书”,并将人才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培养、使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立人才工程统计和评估制度。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人才培养规划及开展的主要人才工程项目,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要加强信息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不定期组织专家对人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指导性意见,促进人才工程顺利实施。

  3.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做出较大成绩的人才工程人选进行表彰和奖励,弘扬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2008年底组织第一次评选表彰活动。对开展人才工程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制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为各知识产权局以及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

  5.建立和规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工程师)管理制度。各知识产权局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加快推进国家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者(工程师)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企事业单位专业人才培训,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激励机制。

  (四)加强领导

  全国各知识产权局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才工程的领导,加大实施方案的落实力度,建立目标责任制,立项分解任务,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要加强人才工程的宣传工作,对实施人才工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彰,营造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良好环境和氛围。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基层知识产权人才选拔培养的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的情况交流和人员培训。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实施方案顺利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