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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9:02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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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1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乡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城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拆除工程施工(以下称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建筑拆除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人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建筑拆除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建筑拆除投标人是响应工程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
  建筑拆除投标人应具有相关房屋拆除施工专业资质,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六条招标人依法负责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建筑拆除招投标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建筑拆除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采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建筑拆除施工项目,房屋建筑拆除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如爆破作业等),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房屋建筑拆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或实行公开招标的费用明显过高的。
  第九条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施工标段残值底价,科学、合理划分标段,并将发标方案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通常每标段房屋建筑拆除面积不宜超过5000平方米,成套住宅、厂房、办公楼等房屋建筑一般不宜拆分。
  第十条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应当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栏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规模、实施时间以及确定投标人的方式。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能力、资信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能力,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问题。
  (四)其它需要审查的条件。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评标定标办法、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十三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其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项目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有关情况。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推论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审批也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存档备案。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在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中标总价的百分之十,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因投标人原因逾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二十条招标人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建筑拆除招标结束后15日,招标人应凭有关招投标资料到市财政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统一开发涉及的建筑拆除工程,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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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全体市民利益,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明确职能、减少交叉、避免重复的原则,不改变原有政府相关机构职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造符合审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第四条 凡按本办法进行方案申报并审定的设计方案,在建设实施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改变或更换。
第五条 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项目的决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审办)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批复、监督、管理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建审办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规定,协调全市规划、设计、施工和督查,对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批复和组织督查工作;
(三)建立健全方案审查归档制度,做好建筑设计方案的档案管理;
(四)征集设计方案,组织设计竞赛,建立和管理方案库工作;
(五)负责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咨询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与规划、城建、房产、公用及产权单位等部门的联系,承办有关建筑设计方案联度会议的具体事务;
(七)对在建筑设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奖方案;
(八)完成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方案分为重点审查项目和一般审查项目。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审查项目:
(一)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二级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市区广场、市内重点街区和十四条主要道路两侧及城市出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如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风景旅游区和疗养区的建筑物);
(四)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未在上述之列,但对城市景观、环境、人文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或构筑物(如具有纪念意义、象征性建设项目或城市雕塑)。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重点审查项目外,按国家项目分类标准中投资额大于150万元或建设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三、四级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工程均为一般审查项目。
第十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内三级以上道路两侧及广场周围建筑物变更和进行立面修饰的,按《抚顺市沿街(路)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管理办法》(1993年6月10日市政府1号令)执行。重要建筑物变更和立面修饰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负责,设计单位配合向建审办申报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对一般审查项目由建审办进行审查、批复,报领导小组备案。重点审查项目由建审办初审经专家咨询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建审办办理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程为申报——核查登记——初审(重点审查项目经专家咨询后,由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终审批复——归档——督查。
第十四条 建审办自收到设计文件三日内完成材料的核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重点审查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方案审查工作不收费,对确需专家咨询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费用。

第三章 审查内容及文档要求
第十六条 进行方案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件、联审件及用地红线图;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初期资料或有参考价值的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勘资料,水、电、燃气、供热、环保、通讯、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具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委托书及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审查内容:
(一)设计方案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使用性质、功能;
(三)造型、色彩及外墙装饰材料;
(四)周围环境、绿化小品等相关因素。
第十八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一般项目不少于2个,重点项目不少于3个。
第十九条 申报的设计方案文件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占地范围、设计构思、结构类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批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件、设计委托书等复印件;
(三)总平面位置图(1/500),平、立、剖面图(1/100、1/200)和效果图,重点审查项目需要时应做建筑模型。
第二十条 申报审查的文件除第十九条外,还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及开发企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凡需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定的建筑物变更、立面修饰方案,需提交包括周围环境及广告招牌在内的街景立面效果图,并注明饰面材质和色彩。
第二十二条 设计方案应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应由设计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凡审定后的方案,需报送白图及有关批件复印资料到建审办存档、备案。

第四章 管理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建审办有权对申报方案不予批复:
(一)申报的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申报的设计方案平面功能不合理,立面造型、外墙饰面材质未达到审查要求;
(三)设计单位或开发企业资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本办法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报审方案依据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表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审定后加盖“抚顺市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办公室审查专用章”,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定的建筑设计方案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已绘制施工图的不得使用、不得施工,发现后立即予以收缴,并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进行方案审查而未进行或在建设实施中随意改变或更换设计方案的,责令其返工,并依照《抚顺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9日市政府34号令)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察办公室、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监督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建设项目分类标准
------------------------------------------
工程| |
| 工 程 主 要 特 征 | 工 程 范 围 举 例
等级| |
--|-----------------|---------------------
|1.列为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性 |
| 活动为主的特高级大型公共建 |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国
| 筑 |际体育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大型航
特 |2.有全国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 |空港、国际综合俱乐部、重要历史纪念建
| 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筑、国家级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
|3.30层以上建筑 |院、音乐厅、三级以上人防
|4.高大空间有声、光等特殊要求 |
| 的建筑物 |
--|-----------------|---------------------
| |高级宾馆、旅游宾馆、高级招待所、别墅、
| |省级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科学试验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研究楼(包括高等院校)、高级会堂、高级
|2.有地区性历史意义或技术要求 |俱乐部、≥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医疗
一 | 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技术楼、大型门诊楼、大中型体育馆、室
|3.16层以上29层以下或超过 |内旅游馆、室内滑冰馆、大城市火车站、
| 50m高的公共建筑 |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邮电通讯楼、综
| |合商业大楼、高级餐厅、四级人防、五级
| |平战结合人防等
--|-----------------|---------------------
| |大专院校教学楼、档案楼、礼堂、电影院、
| |部省级机关办公楼、300床位以下(不含
|1.中高级、大中型公共建筑 |300床位)医院、疗养院、地市级图书馆、
二 |2.技术要求较高的中小型建筑 |文化馆、少年宫、俱乐部、排演厅、报告
|3.16层以上29层以下住宅 |厅、风雨操场、大中城市汽车客运站、中
| |等城市火车站、邮电局、多层综合商场、
| |风味餐厅、高级小住宅等
--|-----------------|---------------------

| |重点中学、中等专科学校、教学试验楼、
|1.中级、中型公共建筑 |电教楼、社会旅馆、饭馆、招待所、浴室、
三 |2.7层以上(含7层)15层以下有|邮电所、门诊所、百货楼、托儿所、幼儿
| 电梯住宅或框架结构的建筑 |园、综合服务楼、一二层商场、多层食堂、
| |小型车站等
--|-----------------|---------------------
|1.一般中小型公共建筑 |一般办公楼、中小学教学楼、单层食堂、
四 |2.7层以下无电梯的住宅宿舍及 |单层汽车库、消防车库、消防站、蔬菜门
| 砖混建筑 |市部、粮店、杂货店、阅览室、理发室、水
| |冲式公共厕所等
--|-----------------|---------------------
|一二层单功能、一般小跨度结构 |
五 | |同特征
|建筑 |
------------------------------------------



1998年8月11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2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有关规定,
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作如下规定:
一、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适当收取费用。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
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
审查费包括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证书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证书费是印制证书的工本费,其收取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核定;证书费由国务院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差旅费是发证机关聘请技术人员对申请发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过程中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按规定,审查人员由三至五人组成,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资料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发证机关印发给申请发证企业有关资料的工本费。
产品质量检验费在未作新规定前,暂按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公告费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获证企业在有关刊物上发布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公告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对申请获证企业审查、检验不合格,需重新审查、检验的,属于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的,只能收取审查费;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只能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
五、对已经获得国家认证委员会认证的产品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能收取证书费和公告费。
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审查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免收审查费中的差旅费和资料费;对已经获得国家级、部级优质产品奖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免于产品质量检验,免收产品质量检验费。
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置同类收费项目。
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和审查、检验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收入为预算外资金,应按国家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专款专用。
九、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