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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27:20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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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延政发〔2008〕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应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记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六、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延政办发”、“延政办字”、“延政办任字”、“延政办函”。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的上行文,应当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签发;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平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秘书长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分管副秘书长认为重要的,核报秘书长签发。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市政府办公室与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八),有关事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其他文件签发

(一)“延政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延政办党组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五)“延情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六)除以上规定外,以市政府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其他行政事务用印,应当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其他党组成员签发。

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的外,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向分管副秘书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秘书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秘书长批示同意后,不视作签发。

十三、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均视为同意。

十四、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五、文件审签程序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编号、印发,退回原承办科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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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和谐平安赣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突出事故控制目标的考核,同时结合对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公共安全的投入、各项防范措施的执行、机制体制的创新、专项安全整治的进展等方面情况的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表)。
第四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的原则。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参考全市前三年各类事故的平均数,综合确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包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以及校园内因安全隐患发生的死亡事故,降低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分行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其它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进行认真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不含9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本年度内的综合评先评优资格,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及其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和黄牌警告单位的;
(二)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交通、火灾事故的;
(三)本辖区、本系统发生校园内因安全隐患造成死亡事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月16日  财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或人员,对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的财政财务会计管理、预算编审执行、内部制约制度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应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检查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做出基本评价,提出对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改进管理的建议,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四条 内部监督检查要定期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经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布。每年对本单位有预算资金管理职能机构的检查面要力争达到100%,最少不得低于30%。检查时限一般以上年度和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方法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派人组成检查组;也可由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方案,从财政部门内设机构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对可能影响公正检查的人员,应予回避。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保证检查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内容是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机构在财政收支、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财政部门直属单位主要是进行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一)部门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情况;
  (二)国库资金的解缴、退付及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需清算的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算;
  (四)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五)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六)财政总预备费和机动款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上级财政与下级财政资金结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情况;
  (九)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十)财政机关的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十一)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十二)对审计部门和内部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三)财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在实施内部检查前,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于进点前7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发出内部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检查计划;
  (四)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五)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六)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事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部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检查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等;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检查组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条 检查组在提交内部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查单位意见。被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本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要按审理程序进行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对被查单位下达内部检查结论通知。
  第十一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要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重点,对部分预算拨款、审批事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预算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效益和被查单位内部管理程序的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查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立即向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内部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该追回的资金要全部追回,该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该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检查组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签报、报表、账簿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被查单位应按内部检查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本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检查资料全部移交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被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瞒情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对个别下级财政部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