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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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8]16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和运动能力,培养和发现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工作由省教育厅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省级体育竞赛活动由省教育厅主办,一般常规体育竞赛活动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和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我省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等项目。
第四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本着以我省传统、优势项目为基础,逐年开发新兴项目,并逐步改革和完善赛制的工作思路,建立我省相对稳定的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具体如下:
年
份
学生
竞 赛 项 目
双数
年
大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中学生
田径
游泳
篮球
排球
足球
乒乓球
定向越野
单
数
年
大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中学生
田径
篮球
排球
足球
羽毛球
武术
健美操
注:1、省中学生田径比赛每年举办一次,其中单数年为以市州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双数年为以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组队参赛的省中学生田径锦标赛,与大学生田径比赛同场分组进行。
2、根据目前我省大中学生部分体育竞赛项目的特殊情况,暂定游泳、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定向越野组织大中学生同场分组比赛。
3、为衔接全国、省大中学生运动会的竞赛项目,上述竞赛项目可做调整或增设选拔比赛;年度比赛项目的设置以当年的年度竞赛计划为准。
第五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参照省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制订本级学生体育竞赛制度:每年除必须举办一次田径比赛外,还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竞赛项目中选择至少三个单项组织本级比赛,并将每年体育竞赛活动的计划、实施方案、总结以及各项比赛的秩序册、成绩册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备案。
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每年要举办体育运动会和小型多样的群体竞赛活动,逐步形成学校体育特色。
中学生体育竞赛实行层级选拔参赛制度。凡参加过下一级比赛选拔的运动员(队),可取得参加上一级比赛的资格。具体细则由省学生体协另行制定。
第六条 省、市两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原则安排在学校体育场(馆)进行。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我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制度和裁判员管理制度。全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工作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进行,具体的注册办法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由省学生体育协会拟定,报省教育厅同意后实施。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加强对学生运动员身份、学籍的管理,并积极配合赛会主办单位做好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应加强对学生运动员(队)的管理教育,端正赛风、严守赛纪,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风尚;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在比赛中严重违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运动员(队)、裁判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等学校及中学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承办体育竞赛活动,以此提升本地、本校体育工作水平,促进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学校承办省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厅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经考察后确定其承办资格。
第十条 学生体育竞赛的承办单位应在当地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安全,确保比赛顺利进行。各参赛学校要加强学生运动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要为全队人员办理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严禁学生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8年4月9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民群众,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将原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信箱”和“建言献策信箱”整合为“12345市长信箱”。为促进“12345市长信箱”电子邮件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5、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
涉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根据《信访条例》转有关部门处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坚持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3、坚持政策、法规与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
4、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开、高效、便捷、共享、服务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1、市信访局(“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负责“12345市长信箱”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通报、信息呈报及指导、协调、管理的工作。
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电子邮件的处理,以实现网上办理、网上反馈、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的目标。未与党政通信内网联通的部门(单位)承办后应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给网民,并书面反馈给交办单位。
四、工作要求
1、受理、承办部门(单位)要明确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认真负责地处理电子邮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依法意识和高效意识,努力提高业务处理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
2、对一般电子邮件,承办部门(单位)应在7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需要调查、协调处理的疑难电子邮件,按照国务院、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在30天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期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办理过程通过网上或电话告知网民。
3、“12345市长信箱”反馈件由承办部门(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严格审签,做到正确、及时、规范。原则上能公开的均应公布。
4、网上公布的反馈件,涉及网民个人信息(姓名、家庭住址、网址、电话等)以及政策无明文规定,但予以特殊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公布。涉及过激言词、发泄个人私愤、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举报类的信息,一律不予公布。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法[200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行为,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功能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由备案管理部门发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品种范围。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管理制度。由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并载明:
(一)材料生产、经销单位自然情况(包括经销单位在厦固定经营场所);
(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
(三)生产许可证范围、批号;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在厦应用动态抽检记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供应单位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并提交备案资料。
(二)对备案资料齐全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日受理,出具备案证明并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册>>。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名录。
第六条 建设工程材料在备案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资质证书;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新型墙材产品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
(六)产品鉴定证书和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
(七)产品应用业绩;
(八)经销单位应持有代理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法人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或撤消备案:
(一)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卫生等产业政策;
(二)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生产许可证;
(四)提供虚假备案资料;
(五)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六)在厦门工程应用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两次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第八条 建筑工程使用本办法规定应当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的,应从备案管理部门公布的备案名录中选用。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出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手册〉,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检验的规定。
第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对实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公布其结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一)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
(二)经备案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质量、安全等使用问题;
(三)符合备案条件未予以备案;
(四)不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厦建材[2000]0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