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9:33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37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划转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1995]120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 10号)精神,推动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两税征管体制,现就加快落实地方财政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职能划转

  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两税征管职能由地方财政部门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中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两税征管人员,可随职能一并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在划转两税征管人员时应尊重本人意愿,确保划转人员的行政或者事业编制对应关系不变。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职能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是否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如乡级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到地方税务部门,具体方案应与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划转方案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财政两税征管人员不随职能划转的地区,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因增加两税征管职能而增加编制。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划转方案,针对两税征管职能划转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预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指导、协调和督促省以下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扎实做好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

  (二)妥善安置财政部门两税征管人员。地方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与编制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地方财政部门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涉及的各项工作。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充实和完善基层财政部门职能,提高不划转的两税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地方税务部门要及时安排划转人员工作。确保职能调整与人员安排有序进行,保证地方两税征管工作顺利衔接。

  (三)严肃组织纪律。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确保两税征管职能划转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力争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实现理顺征管体制与强化征管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随着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于2004年3月正式启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进行充分调研、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努力,完成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的制定工作,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校根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加强教学管理,实现新旧考试的平稳过渡,积极推进本校的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工作。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

  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以下简称四、六级考试)改革是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项目组在广泛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近一年的研究和论证,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四、六级考试是为教学服务的标准化考试。考试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保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使考试最大限度地对大学英语教学产生正面的导向作用,即:通过改革,引导师生正确处理教学与考试的关系,更合理地使用四、六级考试,使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考试改革的目标是更准确地测量我国在校大学生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英语听说能力,以体现社会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要求。改革要按照前瞻性与可行性相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既有近期改革目标,又有中长期规划。

  二、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措施

  (一)全面改革计分体制和成绩报导方式

  自2005年6月起,面向所有考生,四、六级考试成绩将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体制,不设及格线;成绩报导方式由考试合格证书改为成绩报告单,即考后向每位考生发放成绩报告单,报导内容包括:总分、单项分等;为使学校理解考试分数的含义并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考试测量的结果,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将向学校提供四、六级考试分数的解释。

  (二)考试内容改革

  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修订考试大纲,开发新题型,加大听力理解部分的题量和分值比例,增加快速阅读理解测试,增加非选择性试题的题量和分值比例。试行阶段的四、六级考试内容由四部分构成:听力理解、阅读理解、综合测试和写作测试。听力理解部分的比例提高到35%,其中听力对话占15%,听力短文占20%。听力对话部分包括短对话和长对话的听力理解;听力短文部分包括短文听写和选择题型的短文理解;听力题材选用对话、讲座、广播电视节目等更具真实性的材料。阅读理解部分比例调整为35%,其中仔细阅读部分(Careful Reading)占25%,快速阅读部分(Fast Reading)占10%。仔细阅读部分除测试篇章阅读理解外,还包括对篇章语境中的词汇理解的测试;快速阅读部分测试各种快速阅读技能。综合测试比例为15%,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完型填空或改错,占10%;第二部分为短句问答或翻译,占5%。写作能力测试部分比例为15%,体裁包括议论文、说明文、应用文等。试行阶段四、六级考试各部分测试内容、题型和所占分值比例如下表所示:

试卷构成
测试内容
测试题型
分值比例

第一部分

听力理解
听力对话
短对话
多项选择
35%

长对话
多项选择

听力短文
短文理解
多项选择

短文听写
复合式听写

第二部分

阅读理解
仔细阅读理解
篇章阅读理解
多项选择
35%

篇章词汇理解
选词填空

快速阅读理解
是非判断+句子填空或其他

第三部分

综合测试
完型填空或改错
多项选择
15%

错误辨认并改正

篇章问答或句子翻译
简短回答

中译英

第四部分写作
写作
短文写作
15%



  近期内,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仍将与笔试分开实施,继续采用已经实施了五年的面试型的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同时,考委会将积极研究开发计算机化口语测试,以进一步扩大口语考试规模,推动大学英语口语教学。

  (三)考务管理体制改革

  2005年6月起,教育部考试中心将启用新的四、六级考试报名和考务管理系统,严格认定考生报名资格,加强对考场组织和考风考纪的管理,切实做好考试保密工作。从2006年1月份考试起,逐步将参加考试的考生范围尽可能限制在高等学校内部。有关报名要求等考务管理方面的事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四)改革工作进程

  1.2005年6月的考试内容不变,所有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2.自2006年1月的考试开始,参加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试点的学生,以自愿为原则,试行新题型的四级考试,自2006年6月开始以同等方式试行新的六级考试;在此期间,非试点考生仍采用旧题型进行考试。

  3.初步定于2007年1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四级考试,2007年6月全面实施改革后的六级考试。

  考委会按照《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制定新的四、六级考试大纲和样题,并将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公布。

  三、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规划

  四、六级考试经过17年的发展历程证明,任何一项大规模标准化考试的发展都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国家改革开放对我国大学生的英语交际能力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四、六级考试中长期改革任务仍十分艰巨。考委会将不断研究开发适合四、六级考试的新题型,研究改革后的四、六级考试对教学的后效;同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完善考务管理系统,实现四、六级考试网上阅卷(CET-Online Marking),研究计算机化的四、六级考试 (CET-CBT),争取在一定考生范围内或在某种能力测试中实现四、六级机考。

  四、六级考试还将进一步完善其考试系列,更好地适应不同层次学校的需要,更有利于分层管理、分类指导。考委会将根据对目前国内、国际语言测试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和分析,制定以中国英语学习者为对象,能与国际接轨的英语语言能力等级量表,以更准确地描述我国大学生的英语能力。同时,研究开发入学水平考试 (CET—Placement Test),用以测量大学生入学时的英语水平,为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目标提供依据。采用“平均级点分”等统计手段,更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的提高幅度,以调动广大师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此外,还将研究开发高端考试(CET—Advanced Level),用于测试学生是否达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中“更高要求”所规定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即能以英语为工具,直接参与国际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交流等。

  四、六级考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教师和学生了解改革的目的和举措,并通过教师培训等手段使改革思想融入教学。要密切关注改革后效,跟踪改革对教学所产生的影响,及时调整改革措施,使四、六级考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


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颁布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0110

实施时间:19980110

内容分类:治安管理

题注:(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弘扬正气,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履行职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灾害事故中勇于救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给予保障、优待和抚恤。

第五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 (一)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勇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二)遇到灾害事故,不顾个人安危,勇于救助,事迹突出的; (三)有其他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七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给予前款规定奖励的,同时颁发奖金。

第八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按下列规定中报、批准: (一)给予嘉奖的,由街、乡镇(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申报,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批;(二)给予记功的,由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的,由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四)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等地方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抢救治疗,不得拒绝或拖延。

第十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费用,依法由加害人承担。 无加害人和加害人暂不能承担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支出渠道支付; (二)企业职工,由其所在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所在企业确无能力办理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三)其他人员,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按前款规定支付费用的单位,依法享有对加害人的追偿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见义勇为行为受益的,应当依法对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由有关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评定伤残等级的意见,民政、劳动部门按规定负责评定,并发放伤残证件。

第十三条 经评定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是企业职工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企业确无能力落实的,由所在企业向管理见义勇为基金的组织申请核准办理;是其他人员的,由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应的抚恤待遇;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还可以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一次性补助金。

第十四条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优先介绍就业,或者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予以优先安置工作。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的规定,对家属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发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抚恤待遇。

第十六条 市、区县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三)其他捐赠。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设立专门帐户,采取国家允许的安全方式增值。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支付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医疗费的单位,拒绝、拖延支付的;(二)拒绝、拖延发放见义勇为人员负伤治疗期间工资、奖金和补贴的; (三)对符合伤残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实行伤残抚恤优待或拖延、推诿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不予及时治疗的,由有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