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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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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 2004 〕 37 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 2004 年 2 月 24 日市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 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苏府〔 2001 〕 60 号 ) 精神,为对困难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 ( 镇 )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 补助 ) 金领取证》 ( 以下简称《低保证》 ) 的苏州市市区居民。

(二)持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的患恶性肿瘤、白血病、精神病、尿毒症等严重疾病,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非参保者(以下简称大病困难者)。

参保职工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救助办法。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第一条第一款所定对象,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二)第一条第二款所定对象,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经济收入和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复审,经区民政局审核后,由市卫生局对符合条件者发放《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凭证就诊 , 凭卡结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一)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 3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300 元(精神病人减免 50% ,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 600 元);其他费用减免 40% 。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 50% ,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 70% 。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90% ,肿瘤病人门诊化疗的费用减免 70% 。

参保者不分门诊、住院及病种,均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减免个人自付金额的 50% ,其中门诊药费减免仍受上述额度的限制。

(二)持《大病困难就医证》和医疗救助 IC 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1.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

2. 门诊血液透析的费用减免 50% ;

3.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化疗的药费减免 40% ;

4. 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 40% ,每人每年减免额度为 600 元;

5. 因第一条第二款所列病种住院的,费用减免 30% 。

(三)上述减免费用的范围均不包括血液费用并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

(四)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五)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状况等因素提出调整费用减免比例的建议 ,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设立苏州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的成员单位为民政、财政、社保、卫生、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办公室设于市卫生局。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二)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四)建立苏州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困难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 , 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一)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二)将医疗救助 IC 卡、《低保证》、《大病困难就医证》给他人使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 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困难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 1998 〕 48 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 原《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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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



建质电[2005]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严格实施该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依法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自2005年7月14日起,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要求,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擅自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2005年1月13日至今,各地在颁发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问题,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上述期间承建开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在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同时,应要求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部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8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管理力度,形成“块块负责、条条保障,条块结合、市区联动”的城市管理工作局面,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9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起点推进城市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03〕16号)精神,决定建立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及规模
  杭州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区为两月召开1次,参加部门为:各区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县(市)为半年召开1次,参加部门为:县(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城市管理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部门视情而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通报城市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的相关措施。
  (二)交流城市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布置阶段性城市管理工作。
  (三)研究分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重要事项。
  (四)研究有关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和市城市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其委托人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萧山区、余杭区的分管区长;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的分管主任。
  (二)各县(市)政府: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桐庐县、淳安县的分管县(市)长。
  (三)市有关职能部门:市计委、旅委、建委、体改办、文明办、爱卫办、满意办、城管办、监察局、信访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人防办、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贸易局、工商局、民政局、电力局、广电局、统计局、林水局、交通局、公安局、法制办、人事局、城建资产经营公司、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局消防支队、邮政局,杭州铁路分局,杭州电信公司、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市容环卫监管中心的负责人。
  (四)各区相关部门:各区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卫局的负责人。
  (“”为择事参加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一)根据我市城管工作实际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由市城管办在征求意见后提出会议议题、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城管办负责通知落实。
  (二)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接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安排好工作,落实参加会议的人员,并反馈市城管办;未经同意,不得缺席。
  (三)参加会议的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会议的议程和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及要求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需要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如内容涉及其他区或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和建议在会前半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市城管办。对事先未经协商而提交协调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安排。
  (五)对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城管办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印发,各区及各部门必须予以认真执行,按期落实。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城管办反馈,由市城管办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领导如实报告。
  (六)有关会务工作,由市城管办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