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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磷肥专项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06:42  浏览:83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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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磷肥专项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磷肥专项淡季储备工作的通知

财驻冀监[2008]84号
 

河北省区域内各磷肥专项淡季储备承储企业:

  为了督促有关企业做好2008年度磷肥专项淡季储备工作,圆满完成国家安排的承储任务,根据财政部有关淡季化肥专项储备相关政策规定,最近,我办组织专门力量对河北省区域内担负承储任务的贵州瓮福集团公司、贵州开磷化肥公司、安徽六国化工股份公司等三家化肥生产企业和中农集团公司、中化河北公司、河北农资公司等三家流通企业磷肥专项淡季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实地抽查。

  从抽查情况看,绝大多数承储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专项淡季化肥储备政策,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政策落实方面,有的单位未将国家淡储政策传达贯彻到位,不少基层仓库管理人员不能认真把握和执行磷肥专项淡储相关政策和规定,有的单位存在多报期初库存数量,或将日常已销售化肥仍作为当期期末数量上报等问题。二是在管理方面,存在账单、账表、账实不符的问题,也存在库管人员账目与实物底数不清,出入库单据手续不完备、实物码垛散乱等管理不到位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专项淡季储备工作,我办针对上述问题,向各承储单位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管理。各承储单位应切实提高对国家磷肥专项淡季储备工作的重视程度,认真遵守相关政策和制度,将淡储政策和储备管理量化指标落实到位,做到权责清晰、政策统一、指标明确。

  二、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各承储单位应认真检查核对所有数据,对错误数据要及时更正并向我办重新报送相关数据;强化内部管理,做到账、表、物、证四统一。

  三、按时报送审核资料。各承储单位应在淡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报表》及《承储企业淡储化肥累计调入情况一览表》。同时将购入和销售在标的区域内的化肥的合同(协议)、发票以及出入库单据、运输票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报送我办。对申报财政补贴资料不完整且无合理解释,或不能充分证明其交易实质的,我办将视同未完成国储任务,建议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贴。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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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关于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
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0〕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
  玉树地震灾害对灾区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师生伤亡和财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十分关心。为确保灾区学生能够顺利就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精神,决定对玉树地震重灾区学生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特别资助政策的资助对象,是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地震重灾区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
  青海玉树地震重灾区范围,按民政部玉树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确定。其他受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由各地结合国家现有助学政策,自行妥善解决。
  二、主要内容
  (一)对生源地为玉树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全部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费补助,并免除一学年的学费。新增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1.高中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对接收上述范围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中央财政分别按照一学年每生2000元和900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补助资金。
  二是补助生活费。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高中阶段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普通高中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从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发放;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继续执行现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年生均标准仍为1500元。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
  一是免除学费。2010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中央财政对接受上述学生的高校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年生均4200元。
  二是发放国家助学金。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对生源地为地震重灾区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2010年4-7月所需资金由相关高校先垫支,中央财政在后续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时予以补足)。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根据情况,自行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对恢复重建期内迁出省外和玉树州外就读的初中和高中阶段的重灾区学生,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为主,迁入迁出地政府适当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迁出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及生活学习用具(含国家课程的免费教科书)等费用;青海省承担迁出学生和老师的往返路费以及随迁教师工资;接收地承担学生和老师学习生活所需支出的不足部分。中央财政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为初中每人每年4500元、普通高中每人每年55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人每年6500元。
  同时,对继续在灾区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现有的经费保障和补助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玉树地震灾区实施特别资助政策的工作。对高中阶段学校在校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以及2010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即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核实的受灾情况,落实好有关资助政策,确保地震灾区的学生顺利就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紧急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玉树地震灾区学生资助工作,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特别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中国 德国


中、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税收换文我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信件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确认,已经收到外交部1980年2月27日照会,其全文如下:
  “外交部出于按平等互利原则,对航空企业的所得税、财产税和销售税避免双重税收的愿望,荣幸地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如下:
  根据所得税税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和公司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获得的收入,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免征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所得税。在对等的前提下,此做法也适用于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法第二条第七款)。
  根据财产税税法第二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为空运服务的财产,在此法适用范围内免征财产税。
  根据销售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可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销售额,免征此法适用范围内的销售税。
  外交部请求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自己的税法,对永久住址在上述法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是否在税收上给予所要求的对等待遇。倘若如此,则在上述税法适用范围内也将给予所提到的免税待遇。
  本照会所指的企业,即为1975年10月31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民用航空协定中所指定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兹通知外交部:在对等的前提下,对永久住此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空运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免征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包括这两种税的附加)。
  据此,外交部1980年27月照会中所阐明的范围内的航空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对等待遇,上述规定适用于以往的征税期。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驻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
                    1980年3月14日于波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