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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5:21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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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风尚,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加速和谐黑河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拥有黑河市爱辉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公民享受本办法的优待。
  第三条 残疾人持证乘车、船、飞机可优先购票、检票。当地财政部门每年要给予辖区内残疾人适当额度的交通补贴。
  第四条 残疾人持证在金融、邮政、电信、供热、供电和饮食服务窗口享受优先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持证在定点医院就医优先办理就诊和入院、出院手续。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案件要给予优先受理。
  第七条 大中专院校对残疾学生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给予优先。
  第八条 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优先落实项目、扶贫贷款。
  第九条 市域内公办的旅游景点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第十条 残疾人持证在公共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予以免费。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持证在公办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
  第十二条 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寄宿费。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开业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六条 残疾人考生及残疾人家庭的考生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房屋拆迁时应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
  第十八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救助机构应予以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已开展农村新农保的县(市、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十条 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政府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两棚一草”、“倒危房”改造计划之中,并作为重点对象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殊教学校建设,加强特殊教学校设施配备、师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直、爱辉区,其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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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

浙江省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的通

市委办发[2004]9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市直接管理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直接管理的市级部门领导集体,包括党组(党委)及行政领导集体,党政联席会议也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集体决策规范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事项为:

(一)事权议题: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关本地区、本部门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重要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本部门的权力配置,包括领导集体成员及下属部门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二)人事议题: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任免、交流、奖惩等问题;后备干部的推荐、确定等。

(三)财权议题:市级部门本级50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现金支付;1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物资处理、借款、异地存款等资金运用项目;一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而资金总量达到50万元的每一期资金动用。市级各部门所属系统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出让,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公共经费问题的集体决策底线,必须由各部门集体议定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市财政局统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上级指示议题:上级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意见的问题。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部门领导集体须根据本规则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见附件),作为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规范。该规范须经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经分管市领导同意,在本部门公布于众,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名单、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提前送达时限、须到会人数比例、决策形式、少数服从多数所需的决策通过比例、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各部门须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至少放大至8开纸,张贴于会议室。

第八条 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条 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商。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集体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集体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包括两个部分,即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议案指计划、制度、政策、规章、决定、批复、提议、建议、申请、请示、合同草案等提请会议研究的目标文件;科学论证材料指专门机构或人员通过调查、考试、考察、考核、测评、分析等过程所形成的说明书、论证报告、考察结论、考试成绩、调查报告等材料。干部任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凡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上会讨论。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决策。凡没有提供完整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因材料不全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三)提前通知。除人事问题外,须将会议通知及所议议题的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有关人事问题的议题,须在会议通知上列明,其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待上会时发给所有与会的正式人员,供会上阅读,会后回收。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或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成员表决的具体意见记录在案。人事等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须纪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未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参加表决。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少数服从多数和行政首长最后决定。各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会议,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行政首长作出最后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用统一制定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文件头,并以“重”字为标志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重大事项的提议人及提议理由、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集体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市分管领导。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中说明理由。

(八)结果公示。将决策结果在部门内部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时间为两天。公示期间,对提出的具体意见和材料,应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干部任免公示的时间按有关规定确定。

(九)资料存档。存档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上会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未经集体决策、未通过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要求提前通知、会议材料不全、会议记录不全、会议纪要未按规定抄送等行为,均视为违规。

第十二条 任何违规行为,应立即纠正,重新决策。一旦发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对主要责任人作诫勉谈话,并要求主要责任人在领导集体会议上作出自我批评。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作为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市委组织部负责检查各部门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以列席各部门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执行本规则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规则、产生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条规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印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2010年12月16日,中国和印度共同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联合公报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应印度共和国总理曼莫汉·辛格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2月15日至17日对印度进行正式访问。温家宝总理与曼莫汉·辛格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将会见印度总统普拉蒂巴·帕蒂尔。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同意,作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印肩负着确保两国经济社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历史责任,对推动亚洲乃至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中印关系超越双边范畴,具有全球和战略意义。

  三、双方欢迎对方的和平发展,认为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双方相信,两国关系的发展为加强双方合作提供了不断增长的机遇。世界有足够空间供中印共同发展,也有足够领域供中印开展合作。

  四、双方满意地回顾了过去十年来中印关系取得的全面快速发展,重申遵守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系原则和全面合作的宣言》、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6年《中印联合宣言》和2008年《中印关于21世纪的共同展望》确定的发展中印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共识。双方决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相互尊重和照顾彼此关切和愿望的基础上,加强战略沟通,促进务实合作,扩大人文交流,进一步深化和充实中印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内涵。

  五、为体现两国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决定建立两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定期互访机制。双方欢迎开通两国总理电话热线,两位领导人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重要议题进行定期磋商。双方还同意建立中印外长年度互访机制。

  六、双方对两国不断增长的贸易额和投资关系表示满意,同意进一步扩大基础,平衡经贸合作,寻找新的合作机会,实现未来的巨大增长。为实现这一目标,双方:

  (一)积极看待经济关系中不断增长的机遇,同意建立战略经济对话机制,以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促进交流互动,共同应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加强经济合作。

  (二)确立2015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000亿美元的新目标。为减少印贸易赤字,双方同意采取措施推动印更多对华出口,包括支持印方参与中国举办的国家和地区贸易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药品监管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中方企业和印信息产业的关系,加速完成对印农产品的植物检疫磋商。

  (三)重点拓展在基础设施、环保、信息技术、电信、投资、财金等领域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印方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印度的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双方鼓励两国企业扩大相互投资与工程承包合作,妥善处理经贸摩擦和分歧,共同反对一切形式的保护主义。双方成立了中印企业首席执行官论坛,讨论商贸事务,为扩大贸易和投资合作建言献策。

  (四)为加强银行业和金融合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印度储备银行达成了谅解备忘录。中印还同意向对方国家的银行颁发开办分行和代表处的许可。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办法。

  七、双方对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建交60周年系列庆祝活动表示满意。双方宣布2011年为“中印交流年”,鼓励两国社会团体、青年、媒体、学者、智库、艺术家和文化界人士开展更大规模的交流。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内继续开展两国青年互访活动。中方将邀请500名印度各界青年于2011年访华。双方签署了关于新闻媒体交流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10至2012年执行计划》。双方同意探讨编写中印文化交流百科全书。

  八、双方强调了教育交流包括推动扩大相互学习对方国家语言的重要性。鉴此,中方欢迎印度中等教育中央委员会从下一个学期(2011年4月)起将汉语作为外语列入印度学校课程的决定。中方将在汉语教师培训和汉语教学材料方面提供支持。双方宣布共同设立中印优秀大学生交流项目,项目的实施将通过双方磋商确定。双方同意考虑商定相互承认学历学位的协议,以加强和推动两国校际交流和学生交流。

  九、双方注意到两国在跨境河流领域开展的良好合作,印方赞赏中国向印度提供汛期水文资料和在应急事件处置方面提供协助。双方重申将促进和加强该领域的合作。

  十、双方重申,将坚定致力于通过和平协商,早日解决边界问题等突出分歧。双方重申,解决边界问题是两国领导人商定的“十项战略”之一。双方再次确认,致力于遵守2005年签署的《关于解决中印边界问题政治指导原则的协定》,继续推进边界问题特别代表谈判进程,并致力于从政治和战略高度出发,积极寻求公平合理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在边界问题解决之前,双方将根据已签署的协议,共同维护边境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十一、两国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有关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双方也赞赏中印在国际谈判中共同努力,本着按照巴厘路线图授权,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的目的,争取达成公平、均衡的气候变化公约。双方对两国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表示满意,并同意加强有关合作。双方欢迎《中印关于绿色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中方对印度将主办201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11次会议表示赞赏。

  十二、双方强调一致反对各种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任何地方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都没有正当性。双方致力于共同努力打击恐怖主义,包括切断恐怖主义资金链。双方认为,有必要执行联合国所有相关决议,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1267、1373、1540和1624号决议。

  十三、中印互为邻国,在更广泛地区的稳定、繁荣和安全方面拥有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就地区事务加强多方位的对话,努力实现共同目标。双方认为,中印同为亚洲大家庭的成员,两国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有利于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相互尊重的地区环境。中印致力于帮助阿富汗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和繁荣的国家。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协调一致支持阿富汗主导的重建计划十分重要。

  十四、双方重申,支持亚洲地区多边合作机制并积极看待对方参与亚洲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进程,同意在东亚峰会、亚欧会议、上海合作组织、中-俄-印合作机制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内扩大合作。双方认为东亚峰会正在为建设一个开放、包容和透明的亚太地区架构作出有意义的贡献。双方同意在密切东亚人民之间联系的项目上加强合作。鉴此,中方欢迎印方重建那烂陀大学的努力。双方赞赏那烂陀顾问委员会的工作及进展。印方欢迎中方向那烂陀大学捐款100万美元。

  十五、双方表示致力于推进多边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双方支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所有核武器,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向全球核裁军的目标迈进。双方重申坚决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

  十六、双方重申,根据国际法有关共识原则,海事安全、无障碍商贸和航行自由十分重要。鉴此,双方同意共同打击亚丁湾海盗活动。

  十七、认识到中印在重大国际地区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和相似关切,双方决定加强在多边场合的协调与配合。中方高度重视印度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理解并支持印度在联合国包括安理会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愿望。中方欢迎印度当选2011-2012年度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双方同意加强在安理会内的磋商。气候变化、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能源和粮食安全、国际金融经济改革等多边事务是双方加强合作的重点。双方认为,在全球经济企稳复苏的背景下,中印应加强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沟通协商,共同推动加强全球经济治理,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和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双方同意加强在“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合作。

  十八、温家宝总理邀请辛格总理于2011年访华,辛格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