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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5:58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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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2011〕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加大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地面无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土地。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住建、市财政、市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及安置房建设计划等,建立市区年度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库,并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把握土地供应时序和节奏。

  第四条 对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类管理。

  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

  工业(含仓储)项目用地,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形成净地条件后,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出让。

  第五条 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房屋补偿安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原则上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筹措。

  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可申请使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进度预拨。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可采取回购安置或集中统建安置。回购安置的,回购方案纳入土地公开出让文件的附件,回购价格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情况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协商确定;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的,土地应按公开出让方式进行,并明确安置房只能用于安置,仅限于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有独资公司参与土地竞买。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建设安置房,也可以采取BT方式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

  第七条 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土地储备工作。

  拓宽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渠道。市财政部门将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拨付给市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积极利用储备土地进行融资。市金融办应积极指导和支持市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向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第八条 加强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加大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应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达不到拍卖要求的,除市政府批准外,一律取消出让。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竞买人之间恶意串标、围标,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土地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出让合同要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

  土地上市成交后,超过成交确认书约定的签订合同时间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一律取消竞得资格,保证金予以没收。不按约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款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建立违法违约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约企业名单,凡名单内企业或股东两年内不得参加本市组织的土地出让活动。

  第十条 调整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工业(含仓储)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市财政部门在扣除印花税后3个工作日内将余额直接拨付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工业企业退市进园存量土地,市财政部门在扣除六项计提资金后,按市政府已确定的退市进园政策分配出让收入。

  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在市财政部门扣除六项计提资金后,市与区(开发区)按比例分成,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均在区级分配比例范围内列支。其中: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对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1:9比例分配。棚户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并按各区(开发区)管辖区域进行总体盈亏平衡。

  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仅限于市住建委确定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用地出让收入,对利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进行房屋征收补偿的项目,按照市区3:7比例分配。对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采取BT或代建方式建设安置房的,按照市区2:8比例分配。

  其它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按照市区4.5:5.5比例分配。

  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的其它土地,不实行市与区(开发区)分成。今后国家及省出台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其他资金,如有调整,按照已计提的六项资金执行。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拨付管理。土地出让收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分配和拨付。区级出让收入分成部分由市财政核算后拨付市城投公司(资金归属权不变),市城投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拨付给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推进市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工作。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申请公开出让的土地进行严格审查,重点审查土地权属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征收补偿是否到位等净地上市条件。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资金审核、拨付、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07〕4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金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办〔201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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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修正)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佛府[2007]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三月八日


佛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佛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的政策规定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分管副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首问责任制。首问部门一般为主办(牵头)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承办事项或行政审批,首问部门按规定时限负责协调、跟踪、直至办结(办复)。各相关部门必须大力协助,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必要的措施与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开、公平和公正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规则,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建立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区的,应事先征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计民生重大事项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并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切忌乱开口子。除国家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市政府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法制局审核,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市保密局作保密性审查后再行发布。
二十四、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和完善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各部门、各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镇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要在政府网站、《佛山政报》上发布,《佛山政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民生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研究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视工作需要举行,必要时可召开扩大范围的市政府全体会议。
三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市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研究审定报请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
(三)政府阶段性工作安排,政府拨款的重点工程项目的上马和资金安排;
(四)讨论审定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本级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讨论审定须由常务会议讨论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规范性文件,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议案、报告;
(六)研究决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政务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第二、第四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发展改革局局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列席会议,以及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府办有关科室负责人旁听会议。
三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各副市长日常分管工作通报交流;
(三)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如遇节假日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六、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八、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 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硬性要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九、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所有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机密事项外,一般不要越过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要同时报多位领导批办。
四十、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得将未经协商的事项直接上交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对主办部门的协调,有关部门应充分配合,不得推诿。
四十一、各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长副市长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直接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二、市政府公布的决定、政府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三、以市政府名义的一般发文,文稿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呈秘书长)审阅后,再呈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其中以政府名义表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安排
四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区、各部门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出面的,由接待单位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湾事务局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四十七、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受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由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八、要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效政的能力。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要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四十九、副市长在市长的领导下工作。各分管副市长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内的事情要大胆负责,班子成员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坚持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班子成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因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来决定,可向市长建议提请下次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五十、市政府班子成员每年都要安排不少于2-3个月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要反映真实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接待从俭、不收礼。
五十一、健全民主生活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平时班子成员之间要及时交心通气,遇事要善于互相沟通,工作中要互相补位,团结合作,增强班子的整体合力,造就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和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区、镇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原则上不题词。对个别事关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人和事,确有必要题写的,由办公室严格把关后,报有关领导审定。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佛山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佛山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或通过市政府办公室向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应按通知要求出席,凡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 〔2006〕9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财政基建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不含水利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省级政府全额投资的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含国家补助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代建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项目的规划选址、施工许可、施工协调、质量检查等相关事宜;省审计厅、监察厅对代建制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做好代建制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八条 省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等各方的权利、职责、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勘察设计、甲级招标代理等两项以上资质或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之一;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高级技术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其中之一的注册执业资格,从事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属于独立的法人实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五)经营业绩优良,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限额设计应由代建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投资限额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的设计;

  (二)组织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事项。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相应代建制项目的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和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

  (三)受使用单位委托,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办理代建项目建设实施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消防、供电、园林、绿化和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项目的自验、专项验收;(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省审计厅审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九)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项目的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有关资料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肢解转让。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环保、供电、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配套设施等申报手续;

  (三)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招标的监督工作;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并负责接收代建项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使用单位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时,不得妨碍正常的代建活动。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并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招标结束,评标结果应进行公示,同时由省发展改革委通报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等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省发展改革委和使用单位以及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投资额不得高于项目批准的概算。代建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代建项目总投资的10%。具体比例在代建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等招标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调整概算。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图设计时,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监督使用。《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代建项目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规定审核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省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取费标准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拨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原则上预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支付。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工程竣工决算。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节余资金的30%可奖励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数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准参加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情节严重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