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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01:28  浏览:92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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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2〕178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0〕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或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定群体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安置房,纳入限价商品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区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销售、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限制交易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局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改(物价)、监察、财政、规划、国土、民政、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工会、公积金、开发区、银监等有关部门和新罗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土地成本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并合理考虑税费和地价变动因素后由物价部门综合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第七条 市房改办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工作,会同新罗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组织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配售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产业政策、房价水平等情况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实行净地供应。

  第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配建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进度、销售价格、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条件及回购价格等。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以9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普通商品住房的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建设向特定群体供应的限价商品住房,其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销售管理依据本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定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完毕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市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第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在土地出让前予以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按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及不高于10%的利润率确定。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二)龙岩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文件规定的引进人才。

  (三)在市区工作或生活且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四)优秀务工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龙岩市委、市政府、新罗区委、区政府和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性表彰的外来务工人员;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龙岩市区当地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款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须已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续签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家庭年收入低于龙岩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含3倍)以上至5倍以内。

  3.在龙岩市区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具有新罗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

  上述(一)、(二)、(三)、(四)、(五)款对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龙岩市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市区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没有享受过房改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

  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属于第(一)、(五)款对象的,男申请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女申请人必须年满二十八周岁。

  (六)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城改造及地质灾害移民等建设项目,符合房屋征收政策规定需在城区作安置的房屋被征收户。

  第(二)、(四)、(五)款对象不受户籍条件限制;第(二)、(三)、(四)、(六)款对象不受收入条件限制;第(四)、(五)款对象还必须已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年以上,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

  第十六条 申请人(不含前款的被拆迁户)在龙岩市区直系亲属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在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外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并初审公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明、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各类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荣誉称号等材料;

  (六)应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收入、资产等情况的授权书;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乡镇,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受理机关在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符合条件后,统一报送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转市建设局、市民政局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有关信息后,经复核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或龙岩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进入配售(或轮候)环节。

  

第五章 轮候配售

  

  第二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遵循分步解决、困难优先的原则,分批次或分年度确定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和具体申购条件,或确定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对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的供应对象,可单列房源优先轮候配售。

  第二十三条 对获准配售资格的申请人,由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情况结合年度销售计划,按申请核准的时间段和相对应的房源户型组织摇号分配,并向摇号入围的申请人发放《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对本批次未能安排配售住房的申请人,在下批次可供房源中按照已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安排。

  第二十四条 领取《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选房,并与销售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房或不签订购房合同的,将视为自动弃权。本批次入围资格作废,但可重新提出申请。累计两次放弃配售权利的,在3年内依法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五条 已通过龙岩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或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市房改办根据可供房源情况,统一组织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工作。申请人须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市房改办按批次将确定的申请家庭情况在龙岩建设信息网站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安排参与相应的限价商品住房摇号配售。

  

第六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本办法实施后以出让方式供地并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有限产权)、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即申请家庭全体成员,下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须购买其他住房、非居住类房屋以及购房人迁往外地或者出国定居或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急需资金须退房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予以回购。回购价格为限价商品住房原销售价格。限价商品住房房屋装修不予补偿,不计入回购价格。

  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也可以上市交易。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限价商品住房住户申请交纳之日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与原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90%收取。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和向特定群体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其在申请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完全产权或申请上市交易时,仍在龙岩市区工作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其土地收益等价款收取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优惠。

  第二十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转让(含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第七章 监 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解除销售合同,收回限价商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5年内依法不得享受住房保障相关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等主管部门可另行制定与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的操作性文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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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珠府[1999]27号


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工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经济建设步伐,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扩大经济总量,推动整体经济素质的提高,形成工业小区开发的规模效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灶科技工业园、白蕉科技工业园、新青科技工业园、南屏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

第三条 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部分经济管理职权,其主要职能是建设、管理服务,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第四条 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引进、谁收益”的原则,所投资、引进的项目形成的税收及其它经济指标计入投资或引进方所属区(县)、镇的额度,鼓励本市各区(县)、镇到工业园投资,引进市外国有、集体、私有和外资等类型资本。

第五条 管委会专职于工业园的开发和招商,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工业园内的社会管理由所在区(县)负责。

第二章 机构和功能

第六条 管委会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

(二)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工业园内建设用地(经营性商业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三)接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代行有关审核、审批职能,代发有关证件证书;

(四)负责工业园内供水、供电、通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协调;

(五)负责招商引资的组织、宣传和服务等工作,改善工业园内投资软环境;

(六)市政府赋予的其它指责。

第七条 管委会的编制不超过15人,由市编委核定。

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

主任经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市政府委托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任免。

管委会工作机构设办公室、经济发展局、建设管理局。

第八条 管委会在编人员经费由市财政供给,办公经费、工资、补贴、福利参照市直机关标准执行,奖励与绩效挂钩。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工业园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规划设计机构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总体规划确有必要修改的,需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管委会以批租方式一次性办理用地手续,根据用地、报建工作规程,代行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审批权、并代发有关证照。

工业园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一条 管委会代理市政府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工程项目必需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管委会代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的《消防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收到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计划立项、引进外资的合同和章程审核、代办企业代码、核发外商投资证书、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职能,实行招商引资“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工业园内企业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核定,企业可以在商号前直接冠以“珠海市"或"珠海经济特区"。

第十六条 工业园内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 工业园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和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八条 市政府建立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负责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指标有:

(一)引进资金总额,占60%,其中:

1。实收资本(已经到位),占30%;

2。本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包括市政基础工程设施建设投入),占30%。

(二)税金总额,占40%。

第二十条 市工业园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状况确定上述指标的考核和奖励基数。

考核计算公式为;

奖金总额=奖励基数X实收资本总额/考核基数X30%+固定资产投总额/考核基数X30%+税金总额/考核基数X40%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及工业园管委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工业园的发展规模确定,工业园的发展规模分为三个类别(类别的划分标准由市工业园经济业绩考核委员会制订),一、二、三类工业园委员会领导人员分别比照正处、副处、科级标准执行,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管委会拟定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园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4月9日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政发〔201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安庆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适当补助,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 凡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待遇水平和个人缴费相挂钩,与全市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市政府根据我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省财政和市、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市、区两级财政承担20元。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缴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在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由市、区财政分担。市政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欠缴年份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补贴。

第七条 以村(社区)为单位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街道)负责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初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复审和保费收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确认和待遇支付。参保人员从办结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养老保险费,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银行按年代为收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等抵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市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余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条 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市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余额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市、区人民政府承担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资金余额除以139。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具有市区户籍,年满60周岁(1952年6月30日前出生,含6月30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标准及补缴年限的财政补贴标准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四条 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市本级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十五条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担费用的筹集、划转、使用,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城乡居民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

民政、农业、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编制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人员编制,以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九条 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按照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同时,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参保人员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提高部分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