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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25:34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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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1〕3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会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办法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各保险公司对已经提存的资本保证金存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银行。

  二、存放地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可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再转存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放地点。

  三、单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保险公司应在存款到期后予以更正。

  四、《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的条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款到期后,签订新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时予以更正。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问题,应予以整改和纠正。

  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办法对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备案和处置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1年8月5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进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等行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第二章 存 放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银行。存放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

  (二)上年末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符合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与本公司不具有关联方关系;

  (六)最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存放资本保证金。

  第九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放期间,如存放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存在可能对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存放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如,因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资本充足率不足等),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将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符合规定的银行。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后30个工作日或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按时足额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银行。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以下形式存放资本保证金:

  (一)定期存款;

  (二)大额协议存款;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

  第十三条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保险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营运资金)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额外币)的,对增资部分应当提存一笔资本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应与拟存放银行的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合同双方不得擅自撤销协议。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存放银行对资本保证金存单进行背书:“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款银行未见到中国保监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存款人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本存款银行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存款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保险公司事后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存款备案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一式两份);

  (三)《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一份;

  (四)资本保证金存单复印件以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密切关注外币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汇率波动。因汇率波动造成资本保证金总额(折合人民币)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法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应自下一个工作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足资本保证金并办理相关事后备案手续。

第三章 监 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事后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事后备案或不予事后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事后备案或者中国保监会不予事后备案的,不认定为资本保证金存款。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对资本保证金的以下处置行为,应事先得到中国保监会的批准:

  (一)到期变更存款性质;

  (二)提前支取;

  (三)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

  (四)清算时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

  (五)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时,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

  (六)其他动用和处置资本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到期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性质或申请提前支取资本保证金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文件;

  (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三)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四)拟处置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存单复印件及存单背书复印件;

  (五)拟存放的资本保证金备案资料(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提供);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申请将资本保证金转存其他银行,包括在同一银行所属分支机构之间转存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拟签订的《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草案)。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清算时申请使用资本保证金偿还债务的, 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清算文件。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营运资金)减少,申请部分支取资本保证金的,除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减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六条 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保险公司不得动用资本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存放期限内,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

  第二十八条 资本保证金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存、处置资本保证金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资本保证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2、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申请表

  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备案表

  附件1:

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基本条款示例)

  甲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地址:上海浦东大道号

  乙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本着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的资本保证金人民币元,以年期定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中国××银行××分行××支行。甲方向乙方出具定期存单。

  二、资本保证金的定期存款起息日为20年月日。

  三、资本保证金定期存款的计息方式为每付息一次,利率为,付息日为。

  四、本存款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五、本存款为资本保证金存款,甲方未见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不得同意乙方变更存款的性质、将存款本金转出甲方以及其他对本存款的处置要求。甲方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的资本保证金额度内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解决,并将结果报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应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本协议未经保监会备案或保监会不予备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除。

  九、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一份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甲方: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附件3: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17213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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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248号


关于做好2003年度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为落实《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交公路发 [2004]260号,以下简称《制度》,确保7月30日前完成 2003年度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数据的审核

  请将本辖区截至2003年年底的收费公路统计报表,于 7月23日前报部公路司审核后,再以正式文件上报,以确保数据质量符合《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基础资料的提供.

  根据各地去年上报的清理整顿公路收费站点资料,部公路司整理完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情况统计表(截至2002年12月31日)。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以此为基础,开展2003年度的收费公路统计工作。如需上述资料,请告部公路司。

  三、关于统计软件

  为保证统计质量,提高汇总速度,根据《制度》要求,部组织开发了“收费公路管理系统”软件并编写了《收费公路管理系统软件使用手册》,供你们在工作中使用。请直接从 www.oydtech.com网站上下载。

  软件开发单位联系方式:雷明春010—82896306—808、13910176243,电子邮件:oyduser@oytech.com。  

  收费公路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请安排熟悉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为便于工作联系,请于7月2日前将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电子信箱)电告部公路司,联系电话:010— 65292747(6),电子邮件:yanggf@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定》精神,针对当前御寒商品、节日食品市场中存在的制假售假、质量不合格等突出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1年10月至2002年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确保消费者安全过冬、安全过节”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为2002年元旦、春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执法行动的内容和重点

(一)重点商品: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棉衣、棉被、羽绒服装、民用煤、取暖器具等御寒生活用品;以及肉类、粮油、水产品及制品,豆类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

(二)重点场所:综合、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御寒商品、节日食品集散地等。

(三)重点内容:

1、结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的清查企业专项执法行动,对御寒商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严格审查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资格,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把好市场准入关。

2、检查上市的御寒商品和食品,重点打击;(1)经销用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废旧絮棉等制作危害人体健康的商品的行为;(2)经销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商品的行为;(3)经销没有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变质失效的商品等行为;(4)在食品添加“吊白块”,利用工业矿物油、“地沟油”加工制作粮油及制品,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等商品的行为;(5)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功效和适用范围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一)2001年10月至12月,重点开展御寒商品打假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过冬。

(二)2001年12月至2002年2月,重点开展节日食品打假执法专项行动,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过好2002年元旦、春节。

三、具体要求

(一)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期开展的食品联合打假行动及粮食、棉花、肉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专项执法行动确定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进一步加强对御寒商品、节日食品市场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及监管盲点区域等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抓实抓好。

(二)完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围绕御寒商品、食品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结合实际,组织对本地区的一些重要御寒商品、食品进行质量抽查。

(三)加大执法力度,狠抓大要案件的查处。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的大要案件线索,要按照“五不放过”的要求,依法从重、及时予以查处。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百家企业打假维权”网络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网络成员企业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御寒商品、食品等违法行为,扩大案源,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并适时组织典型案件曝光,震慑不法分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加强与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要强化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巩固治理成果。

各地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每月月底要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情况和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将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于2002年2月底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