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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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号 │ 文件名称 │ 发布日期 │
├──┼─────┼────────────────────┼───────┤
│ 1 │ 本政发 │本溪市治安联防工作实施细则 │1992年8月11日 │
│ │[1992]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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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本政发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94年5月21日 │
│ │[1994]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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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1月16日 │
│ │ 第1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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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实施《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1994年5月20日 │
│ │ 第1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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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5月22日 │
│ │ 第1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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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市政府令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 1997年4月7日 │
│ │ 第42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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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本政办发 │本溪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1997年6月19日 │
│ │[1997]43号│充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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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2日 │
│ │ 第43号 │ │ │
├──┼─────┼────────────────────┼───────┤
│ 9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1997年5月13日 │
│ │ 第45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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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 1998年9月7日 │
│ │ 第57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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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5日 │
│ │ 第62号 │ │ │
├──┼─────┼────────────────────┼───────┤
│ 12 │ 市政府令 │本溪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4日 │
│ │ 第66号 │ │ │
├──┼─────┼────────────────────┼───────┤
│ 13 │ 市政府令 │本溪市部分城区限制畜力车通行的暂行规定 │2000年9月30日 │
│ │ 第71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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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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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 文号 │
├──┼─────────────────────────┼──────────┤
│ 1 │关于印发《本溪市农村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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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新建工交企业工厂(点)和新上│本政发[1981]75号 │
│ │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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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坚决制止违章乱建的紧急通知 │本政发[1981]132号 │
├──┼─────────────────────────┼──────────┤
│ 4 │关于颁发《本溪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暂行条例》的通│本政发[1982]45号 │
│ │知 │ │
├──┼─────────────────────────┼──────────┤
│ 5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本政发[1983]1号 │
│ │》的通知 │ │
├──┼─────────────────────────┼──────────┤
│ │印发《关于工交全民所有制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 │
│ 6 │办法》、《关于国营商业小企业联利承包责任制的试行办│本政发[1983]15号 │
│ │法》、《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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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于公布《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37号 │
├──┼─────────────────────────┼──────────┤
│ 8 │批转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公费医疗、劳保医│本政发[1983]64号 │
│ │疗部分医疗项目按成本收费的实施方案》 │ │
├──┼─────────────────────────┼──────────┤
│ 9 │颁发《关于贯彻〈辽宁省城镇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条例(试│本政发[1983]142号 │
│ │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
│ 10 │批转市税务局、市劳动局、市保险公司制定的《本溪市城│本政发[1983]153号 │
│ │镇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 11 │关于批转《本溪市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3]164号 │
├──┼─────────────────────────┼──────────┤
│ 12 │关于颁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等五│本政发[1984]76号 │
│ │个规定的通知 │ │
├──┼─────────────────────────┼──────────┤
│ 13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试行│本政发[1984]100号 │
│ │)》的通知 │ │
├──┼─────────────────────────┼──────────┤
│ 14 │印发《关于扶持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本政发[1985]20号 │
│ │的通知 │ │
├──┼─────────────────────────┼──────────┤
│ 15 │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 │本政发[1985]69号 │
├──┼─────────────────────────┼──────────┤
│ 16 │印发《本溪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本溪市│本政发[1986]27号 │
│ │城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17 │关于实行《本溪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关│本政发[1986]40号 │
│ │于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的通知 │ │
├──┼─────────────────────────┼──────────┤
│ 18 │印发《本溪市劳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和《本溪市违反劳│本政发[1986]42号 │
│ │动安全法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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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关于印发《本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6]79号 │
├──┼─────────────────────────┼──────────┤
│ 20 │关于认真执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本政发[1987]50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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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本溪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管理暂行办法 │本政发[1987]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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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印发《本溪市矿产资源管理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7]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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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 │本政发[1987]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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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印发《本溪市环球商场管理服务费收取使用办法》的通知│本政发[198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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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本政发[1988]28号 │
│ │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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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建设用地动迁安置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88]62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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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8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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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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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8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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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关于批转《本溪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本政发[1989]43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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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关于印发《本溪市物价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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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关于印发《本溪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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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关于印发《本溪市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8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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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本政发[1990]23号 │
│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30号 │
├──┼─────────────────────────┼──────────┤
│ 36 │印发《关于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本政发[1990]32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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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本政发[1990]62号 │
│ │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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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本政发[1990]63号 │
│ │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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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关于印发《本溪市会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双重聘任的试│本政发[1990]69号 │
│ │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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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印发《本溪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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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印发《本溪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0号 │
├──┼─────────────────────────┼──────────┤
│ 42 │印发《本溪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0]108号 │
├──┼─────────────────────────┼──────────┤
│ 43 │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0]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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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养老基│本政发[1990]128号 │
│ │金地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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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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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印发《本溪市防治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本政发[1991]20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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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本政发[1991]41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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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关于强化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本政发[1991]64号 │
├──┼─────────────────────────┼──────────┤
│ 49 │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审批管理的通知 │本政发[1992]4号 │
├──┼─────────────────────────┼──────────┤
│ 50 │关于印发《本溪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本政发[1992]6号 │
│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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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关于印发《本溪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2]15号 │
├──┼─────────────────────────┼──────────┤
│ 52 │印发《关于一中地下停车场东部出口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本政发[1992]21号 │
│ │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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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关于调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本政发[1992]23号 │
│ │办法的通知 │ │
├──┼─────────────────────────┼──────────┤
│ 54 │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本政发[1992]47号 │
│ │通知》的通知 │ │
├──┼─────────────────────────┼──────────┤
│ 55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小学校办产业的通知 │本政发[1992]50号 │
├──┼─────────────────────────┼──────────┤
│ 56 │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补充决定 │本政发[1992]52号 │
├──┼─────────────────────────┼──────────┤
│ 57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本政发[1993]18号 │
│ │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 58 │关于印发《“八五”后两年加速本溪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本政发[1994]1号 │
│ │见》的通知 │ │
├──┼─────────────────────────┼──────────┤
│ 59 │印发《关于筹措资金,加速本溪经济发展的几点意见》的│本政发[1994]4号 │
│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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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反映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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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本政发[1994]34号 │
│ │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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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溪湖老城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1995]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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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关于转发《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政发[1995]39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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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本政发[1995]41号 │
│ │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
├──┼─────────────────────────┼──────────┤
│ 65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试行意见│本政发[1995]48号 │
│ │》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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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关于印发本溪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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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本政发[1996]35号 │
│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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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关于印发《本溪市购房预定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1996]48号 │
├──┼─────────────────────────┼──────────┤
│ 69 │关于印发《本溪市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政发[1996]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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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关于加强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本政发[1997]17号 │
│ │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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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印发关于在全市企业中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政发[1997]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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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补充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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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制度若干规定的通│本政发[1999]7号 │
│ │知 │ │
├──┼─────────────────────────┼──────────┤
│ 74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本政发[1999]14号 │
│ │作意见的通知 │ │
├──┼─────────────────────────┼──────────┤
│ 75 │印发本溪市城市居民采暖费收缴有关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1999]17号 │
├──┼─────────────────────────┼──────────┤
│ 76 │关于封锁牲畜口蹄疫疫病区的命令 │本政发[1999]20号 │
├──┼─────────────────────────┼──────────┤
│ 77 │关于印发本溪市采暖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0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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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优强企业个体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优强企业个体经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池州市优强企业考核暂行办法》、《池州市个体经济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池政〔2005〕1号),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型工业,使我市中小企业在近3至5年内经营机制得到全面创新、工艺装备得到全面改造;力争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实现利税年均增长20%以上,创造一批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产品,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乃至过亿元的企业,使全市中小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能力、企业发展能力、综合竞争能力、财政贡献率等方面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考核对象与方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通过据实核查统一报表资料、召开企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名次,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指标和分值:从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和扶持、服务方面,设立九项考核指标,总分值100分。
(一)发展指标(80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满分10分,增幅达10%得基准分8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销售收入:满分10分,增幅达15%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满分12分,增幅达10%得基准分8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满分8分,增幅达15%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5、规模以上企业技改投资:满分10分,增幅达10%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6、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税金:满分20分,增幅达10%得基准分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7、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盈利水平:满分10分,分亏损面和利润增长率两项子指标考核,各5分。其中亏损面在15%的得基准分2.5分,每(减)增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满或扣完为止;利润增幅达10%得基准分2.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5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二)服务指标(20分)
8、县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满分15分,分制定、实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投诉受理两项子指标考核,分别为8分、7分。政策对路、财政投入资金到位、投诉极少、企业满意率较高的可计满分;次之,酌情扣分。
9、县区中小企业指导服务机构:满分5分,服务指导机构基本健全,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满意的可计满分;次之,酌情扣分。
附加分:考核年度获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的,每获1个计1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表彰奖励:为充分调动各县区发展工业经济的积极性,对考核得分前3名的县区政府(管委会),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3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1万元。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较为严重的,不得评奖,其缺额依次递补。同时对发展中小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金每人1000元。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度开始施行。
附: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
池州市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评分表
指标名称及分值
标准分
实绩
得分
计分依据
发展指标80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增长率
10
2、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增长率
10
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2
4、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增长率
8
5、规模以上工业技改投资增长率
10
6、规模以上工业入库税金增长率
20
7、规模以上工业盈利水平
亏损面
5
利润增长率
5
服务指标20分
8、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制定实施激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8
投诉受理
7
9、服务指导机构基本健全
5
合 计
100
池州市优强企业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培植和扶持一批骨干工业企业,使其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池州市“优强企业”,扶优扶强,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经营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在池州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所有工业企业,或在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池州辖区内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它行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评选条件: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二)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年入库税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四)年工业增加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五)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统计制度健全,报表准确及时,评选年度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违法行为。
四、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优强企业”考核指标共分六项,总分值100分。
(一)销售收入(20分):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长100万元加0.5分;或年增长率达10%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20分。
(二)税收总额(28分):企业当年实交税金50万元或年增长率达10%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28分。
(三)工业增加值(24分):企业工业增加值达到100万元或增长率达到10%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分24分。
(四)技改及研发投入(20分):企业当年实际完成的技术改造、进行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的得基准分10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最高分20分。
(五)出口交货值(4分):企业当年完成50万美元的得基准分3分,每增加10万美元加0.5分,最高分4分。
(六)创名牌(4分):企业获得1个省级名牌的得3分、1个国家级名牌得4分,最高分4分。
五、奖励措施
(一)对总得分60分以上的企业,按得分高低选择前20—30名,由市政府审定后统一授予池州市“优强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每年度评选一次。
市级“优强企业”优先享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政策扶持。
(二)对连续两年获得“优强企业”称号企业的经营者,按企业入库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增长额的2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支付。
(三)企业如在考核指标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收回奖牌,退回奖金。同时对在评比中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六、申报程序
(一)每年度由企业自行申报,各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企业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推荐,市直企业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审核推荐;
(二)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国资、统计、税务、商务等部门收集、汇总、核定企业的有关指标数据,并进行考核评分。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05年度开始施行。
附:池州市“优强企业”考核评分一览表
池州市个体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市个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皖发〔2003〕1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通过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展个体经济的考核,全面掌握县域个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完善措施,进一步营造全市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全市个体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按照“组织分工严谨、方法科学务实、考核依据明确、结论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个体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环境、工作绩效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数、个改企数、从业人员、经济效益等指标的增幅,以及各地发展个体经济的服务情况、市场环境和组织机构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等。
四、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对全市各县区(开发区)个体工商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一)发展水平(60分)
1、个体工商户数:满分10分。增幅达2%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负增长不得分。
2、注册资本:满分10分。增幅达10%得的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3、从业人员:满分10分。增幅达2%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负增长不得分。
4、营业收入:满分10分。增幅达5%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5、入库税金:满分10分。增幅达1%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2分,加满为止;增幅低于1%的不得分。
6、个改企:满分10分。增幅达5%的得基准分5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1分,加满或扣完为止。
(二)发展环境(12分):以每项分值的标准分为最高分,依次酌情扣分(详见附表)。
(三)工作绩效(28分):以每项分值的标准分为最高分,依次酌情扣分(详见附表)。
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通过据实核查统一报表资料、召开个体业主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名次,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市政府对发展个体经济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和奖金。设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2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1万元。奖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度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