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公告2001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一年第6号
发布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31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3l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YB/T185_2001 连铸保护渣粘度试验方法
2 YB/T186_2001 连铸保护渣熔化温度试验方法
3 YB/T187_2001 连铸保护渣堆积密度试验方法
4 YB/T188_2001 连铸保护渣粒度分布试验方法
5
YB/T189_2001 连铸保护渣水分含量(110℃)测定试验方法
6 YB/T190.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
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7 YB/T190.2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法 EDTA滴
定法测定氧化铝含量
8
YB/T190.3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EGTA滴定 法测定氧化钙含量
9
YB/T190.4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Cy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镁含量
10
YB/T190.5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钾、氧化钠含
量
11 YB/T190.6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
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游离碳含量
12 YB/T190.7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气体容量法和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碳含量
13 YB/T190.8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和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铁含量
14 YB/T190.9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锂含量
15 YB/T190.10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测定氟含量
16 YB/T190.11_2001 连铸保护渣化学分析方法
高碘酸钠(钾)光度法和火焰原于吸收光谱法测定氧化锰含量
17 YB/T191.1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水分含量
18 YB/T191.2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滴定法测定三氧化二铬含量
19 YB/T191.3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高氯酸脱水重量法测定二氧化硅含量
20 YB/T191.4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重铬酸钾滴定法测定全铁含量
21 YB/T191.5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EDTA滴定法测定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
22 YB/T191.6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测定磷含量
23 YB/T191.7_2001 铬矿石化学分析方法
红外线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4 YB/T192_2001 炼钢用增碳剂
25 YB/T2804_2001 普通高炉炭块 YB/T2
804_1991
26 YB/T4034_2001 高炉炭块尺寸及外观检查方法
YB/T4034_1991
27 YB/T5004_2001 镀锌钢绞线 YB/T500
4_1993
28 YB/T5033_2001 棉花打包用镀锌钢丝
YB/T5033_1993
29 YB/T5054_2001 炭糊类检测试样制备方法
YB/T5054_1993
30 YB/T5078_2001 煤焦油萘含量气相色谱测定方
法 YB/T5078_1993
31 YB/T5289_2001 电极糊延伸率试验方法
YB/T5289_1999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引进和研制新产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技术监督、经济贸易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环境保护产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保护产业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鼓励扶持本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三)制定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竣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确认无公害产品;
(五)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和无公害产品。
第七条 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
第八条 有关部门、机构在审批、评估环境保护产业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金安排、税收和信贷方面对环境保护产业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及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优先列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推广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科学技术、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或者本省明令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
第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环境保护产品进行使用认可。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在其办理使用认可手续后,方可在本省辖区内使用。
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使用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设备选型时,应当使用通过使用认可的技术先进、效益好、质量高的环境保护产品。
第十六条 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认可手续,并按照污染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产业监督管理测试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测试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测试检验,并为被测试检验的单位保守必要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的环境保护产品,未办理使用认可手续即在本省辖区内使用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未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认可手续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或者未按照污染治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由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保护产业,是指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技术开发及应用、产品生产和使用、工程承包、信息服务等。
(二)环境保护产品,是指用于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材料、器械和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和器具以及国家规定有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设备。
(三)环境保护治理工程,是指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和处置及综合利用、噪声振动控制、电磁污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自然生态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