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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现状及其对策研究/郑宏彩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7:25:35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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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1级研郑宏彩

内容提要:当前,市场的竞争就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归根结底是专利的竞争。我国在这场“专利战”中,情况怎样?我们又该如何面对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成果多专利少,技术流失严重,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外国专利在我国跑马圈地,是我国专利所面临的严峻现状。笔者通过结合现状以及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分析,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提出对策并研究之。
关键词:专利 成果 技术创新

江泽民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与意识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列,尤其是在不断开放、竞争日剧的知识经济时代。而专利作为衡量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已被世界所公认。曹昌祯教授曾说,在未来,战争时期将会是“信息战”,和平时期则是“专利战”。这从一侧面凸现专利之重要地位,专利是不容忽视的资源宝库。衡量专利的很重要的指标就是专利申请量包括国内和国外的申请量,谁先搞出来,谁先申请专利,谁就在这个技术领域占有优势。。因为申请专利是对发明创造成果法律上的保障,具有排它独占的特质。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因此,发达国家凭借自身经济、科技的竞争优势,采取跑马圈地、层层保护的专利战术,期冀通过专利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发展中国家在从世界贸易中分得一小杯羹的同时,却面临着发达国家专利竞争优势的严重压力和更多的技术壁垒。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没主儿的大野地”里,我国的专利状况如何,抢占了多少市场份额?

专利现状

1,成果多专利少,技术流失触目惊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研究处处长韩秀成细算了一笔帐: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达3万多项,而每年受理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1万多件,还有2万项左右的成果因没有专利保护,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向国内外公开出去而被无偿的“奉献”给了世界。*1著名的“863”计划,1997年仅在生物、信息、能源等各领域取得成果125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而当时申请专利的仅有242项,论文与专利比为81:1,鉴定成果为5:1,获奖成果为2?3:1。*2据一份涵盖了一些我国医药行业生产与科研“排头尖兵”的报告统计,自1993年我国实行药品专利保护至1999年,这些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共1168项,但申请专利的只有32项。*3这些都意味着国有产权、资金以至资本的流失,因为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公开化,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使本是一笔笔的无形资产化为乌有。*4
只申请中国专利而造成的流失同样令人痛心。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以菌草技术为例,福建农业大学10多年来,先后成功研制了近20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成果,却只有3项申请了中国专利,1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通过会议、论文等多种渠道传遍了16个国家,使这些国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仅花菇一项的年产值目前全世界就达100亿美元。“我们搭台,别人唱戏”,本可通过申请国外专利取得此项技术在国际上的垄断地位而能获取的巨大经济效益,如今只能眼睁睁看着肥水流入外人田而又无可奈何。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专利法实施以来到1998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近11万6千件,向国外申请的不足3000件。*5这表明我国11万3千多件发明流失掉。与此相反的是,一些发达国家将其高新技术在本国申请专利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到具有市场潜力和前景的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以取得此技术国内国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因中途放弃专利而造成的技术流失同样必须引起重视。据统计,我国专利权放弃的数量非常大,而且逐年增加。*6据调查,武汉四所大学的专利权放弃率曾高达70%。*7如果一项专利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放弃是明智的,但很大部分却是因不愿缴纳专利费或转让不出去等人为因素而非市场因素导致放弃,其损失是无法估量也是无法挽回的。

2,从专利申请的主体及申请的领域来看。我国大部分的发明创造集中于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成果转化率低;企业研究与开发能力弱,专利获授权率低。通常,衡量科技资源配置是否合理,国际上看两个指标,一是科研人员的分布,二是由谁投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一部部长袁德说,我们过去的情况是90%以上科研经费由国家提供,70-80%的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院所,现在两个数字也还保持在50%以上。*8我国现有科技工作者280多万人,高级科技人才中90%分布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约7%分布于企业第一线。*9这说明我国大部分创新源头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许多发明游离于企业之外。然而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姓“科”,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正是这种脱节扼杀了专利申请。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想获得发明创造来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但创新能力弱,从而造成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突出,资源浪费严重。与此相反,国外科研开发的主力集中在企业,科研人员“企”,科研开发的经费也来自企业,这就决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成果是要谋取市场丰厚的利润的,因此,他们热衷于申请专利,通过专利保护独占市场,赢得最大利润以弥补前期科研投入,并为下一轮科研进行资本积累,企业的发展壮大、科技进步由此滚动而成。
一个国家的专利在技术领域中的分布,是衡量其技术实力的可信指标,同时也反映出这个国家产品发展方向。从国际专利分类表的大类来看,1987年和1997年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数量表明:我国发明活动活跃的技术领域在10年间基本没变化。1997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在前五位的技术领域为医学(135件)、有机化学(105件)、测量测试(83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76件)、冶金学(70件),而同一年我国授权的外国发明专利,在有机化学(320件)、基本电器元件(158件)、有机高分子化合物(122件)、电信技术(109件)、信息的存储(39件)计算计数技术(35件)等技术水平更高的领域授权量居多。*10这表明我国专利仍集中于传统技术领域,先进技术领域研究水平远不如外国。

3,外国专利在中国跑马圈地。知识产权既是法权又是无形资产,创新的成果只有用知识产权武装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否则就会在市场竞争中陷入被挤的地位。下一步市场竞争的关键将不是关税壁垒而是技术壁垒,实质上就是专利壁垒。当前我国在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方面处于很不利的形势。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陈小筑说:“从1996年以来,在信息技术领域,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90%来自国外的专利,这些国外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在三星、飞利浦等几个大公司。也就是说,在我们主要的技术领域,通讯、广播电视、计算机与自动化领域,当我们的企业正在开拓国际资源,我们正在希望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候,我们在国内的开发已经遇到了障碍。”*11中国移动通讯业的发展曲线与外国在我国有关CDMA的专利申请曲线几乎一致。当我们进行产业准备时,他们就来申请专利;当我们的市场已形成相当规模时,他们的专利申请量已很大了;我们要搞国产化、技术开发时,他们的专利已被授权,而且对我们的技术开发形成了技术壁垒。中国的产业在这些领域发展时,面临着“起步就遇到专利的地雷阵,举手就触及到专利的高压线”的不利境地。与此同时,外国公司正以专利为武器,向我国市场渗透,通过专利转让许可,获得不菲的专利提成费。我国已加入WTO,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宽松,再加上技术优势的增强,从而可获得更大的国内市场份额。这些使我国高科技市场竞争加剧,同时增加了我国企业自我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压力。

对策研究
当今世界技术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专利的竞争。在美国,专利已成为衡量创新本领的标准,欧盟正加紧研究统一区域内的专利制度,日本也意识到现在已经到了必须把专利问题作为企业战略而认真思考的时期。透视我国专利现状,“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情况不容乐观。如果不能改变这种状况,依然津津乐道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文明、吃着老本时,未来我们的后代将承受着“父债子还”的痛苦,我们可能还得做一百年的第三世界。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在当今的“专利战”中打一个翻身战,已成当务之急。专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他涵盖立项、技术创新、申请专利到实施和推广。他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政府的推导、企业的自觉、科研人员的热情以及整个大环境的影响,各方面协调联动,集成作战,形成合力,只有这样,专利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将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来阐释。

1,从宏观方面来讲,政府要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良好的知识产权宏观政策和法制环境。
第一 调整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促进技术创新的利益激励与约束机制
科研成果与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是调整技术创新中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世界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总的趋势是“放权让利。”我国法律政策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务发明和执行国家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的产权归属,一般非常原则的规定为“国家所有”,但谁代表国家来行使以及如何管理无具体规定,这里存在主体虚位,导致缺乏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利于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转化及利益的保障。新专利法在这方面有了实质性突破,“国家所有”转为“单位所有”,为产权归属找到了实在主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激励作用。但主人是否行使以及正确行使权利,新专利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主人对此行为后果没有惩罚性的预期。自我监督对于没有监督。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考虑到“兜底”的法律保护措施,平衡激励与约束机制。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对于执行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一般都由承担单位所有,国家只保留一定情况下的使用权和介入权。例如,如果承担单位迟迟不能将此项目的成果转化,政府有权将此成果交有能力转化的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以此来鼓励其发明积极性,约束其不思进取,加快科研成果的转化。而且,还明确规定承担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如必须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发明的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发明人权益情况等。在借鉴基础上,我国法律还可做出硬性规定,除合同协商外,单位不积极申请专利或不实施的,在一定期限过后,只要发明人有证据证实的,发明人有权予以申请或实施。这既给了单位一定的压力,又给了发明人一定的动力,全方位推动与保护发明创造。
第二 更新科研管理体制,建立促进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有机结合的良性机制
曾几何时,成果、鉴定、论文、获奖一直是科研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科研人员得以安身立命的“资本”,一旦一项成果获奖,就能给相关人员带来各种待遇,专利对评价一个人的工作如评职称等没有作用,因此,他们重成果,在选定项目时,选择的大多都是能成功的把握较大、国内外已做过的工作,至于成果能否取得专利保护并占领市场获得经济效益,往往并不关心,科技对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不明显,本来有限的科研资金和资源浪费严重。鉴于此,徐冠华部长指出:“今后国家的科技项目,包括‘863’攻关等都以获得发明专利作为立项目标和验收指标,而不再搞走过场式的专家鉴定会。”*12今后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计划全过程,承担单位从申请立项、执行一直到验收每一环要负责。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验收前,科研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交知识产权报告,对于需要申请专利的,当事人应及时申请专利后,再进行组织鉴定。这无疑会使目前轻专利重成果而导致技术流失的现象得到改变。
科研经费也必须引起重视。我国的科研经费大部分由国家负担,据分析,国家科研经费的投入与成果成倒“U”形,也就是说,国家的投入必须适中,否则不能取得预期效果。因此,国家应调动企业来投资。关于经费划拨模式,目前已难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必须改革,可以以项目为导向促使科研单位制定长期计划,将经费的分配使用与科研成果应用结合起来,并加大项目审批透明度。同时,在经费划拨中,引入竞争机制,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战略基金,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将这笔经费分配给项目。
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利导向作用,对科研规划、重大立项和专题等计划课题,立项前应邀请科研界、企业界参加,进行专利分析和评估,尽早引入企业界的想法和思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资源的浪费,提升科研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
第三 加强与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力度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明专利申请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专利申请的因素之一。发明专利授权所需时间长,维持专利申请所需经费较多,一个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需5-6年,更长的需7-8年,待审期间每年要交300元维持费,而美国审查一个发明专利仅需2年。长时间的申请消耗掉了发明创造者的激情与耐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一个专利纠纷的争议期要占去少则2年,多则3、4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削弱了审判机关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也使专利权人对专利法律保护的信心不足,使发明创造者更多愿意以私力的方式保护。因此,必须缩短专利审查期限,配以现代化手段,上机联网检索国外文献,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创造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环境,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消除其后顾之忧。
各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和支持科研院校、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并帮助提高专利意识,鼓励原创性的发明创造。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孵化器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支撑体系,密切科研院校、企业的联系和合作,对技术开发项目给与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的条件,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真正建立起“官、产、学、研、金”五位一体的国家创新体系,形成合理的布局和资源配置。

2,从微观方面来讲,科研院校、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协作互动,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第一 转变观念,增强专利意识。研发是源流,看一个企业的强弱,不再是看它有多少机器,而是看它的创新能力。而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的唯一办法是重专利。企业、科研院校是专利的承载体,必须以他们为主体。狼来了是鹿健壮的必要条件,我国的科研院校、企业必须调整自己的战略,重成果更要重专利,把专利与自己的长远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据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分析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65%不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我国在专利方面有着惨痛的教训。钕铁硼,中、日、美在这一领域研究水平相当,但由于我国不重视专利保护,未及时申请专利,让日本抢了先,占领了市场优势。哈尔滨中药二厂研制的畅销品——消咳喘,由于没有专利保护,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就冒出20多家与该厂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致使其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利润大幅下降。知识社会是以拥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的多少而不是单纯的知识作为衡量实力的标准,因为往往会创而不“新”。切肤之痛促使我们的企业、科研院校自觉,在重视技术创新的同时,一定要运用专利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以赢得国内国际市场优势。这要求单位领导重视专利和人才,可将专利申请量作为领导工作考核指标迫使其重视;科研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可通过对其奖励和回报与创新的效益挂钩,来激发热情以及自觉保护专利意识和后续开发能力。
第二 建立科研院校、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我国,受传统计划体制的长期影响,科研机构被赋予知识的生产者的作用,不关注知识的传播、使用;高校则主要是知识的传播和生产,不关注知识的使用;企业是知识的使用者,不关注知识的生产、传播。这一系统配置方式既造成了各主体创新能力的低下,又造成各主体间功能分割的局面,“技术、经济两张皮”由是形成。实践已证明,技术进步与经济效益密不可分,知识不能转化为生产力,意味着资源浪费。因此,各主体间应开展一定范围内的合作,资源共享,减少重复;以经费匹配为纽带,企业为科研院校出资一定比例的项目经费,把科研院校研究工作与企业的应用研究成果捆在一起,大大增加科研院校的研究经费,同时有效地克服其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比率低的问题,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 面临外国专利垄断之势,我国企业、科研院校不仅要积极申请专利,还要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实质上是技术竞争,为保持这一竞争优势,最好的方法就是用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面对有上百年历史的外国专利,作为后起之秀的我国专利不能坐以待毙,而应奋起直追,师夷长技以制夷。
开发、申请、实施齐头并进。在这三个环节中,应注意一些问题。开发阶段,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它具有数量巨大,内容广博,出版迅速,传递信息快,系统详尽,实用性强等特点,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能在专利文献中找到,它几乎记载了技术领域内人类知识的每一步进展。*13运用专利文献不仅能提高开发的起点,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采撷智慧之火;还能节约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开发时间,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资源的浪费。关于申请,我国的企业、科研院校应向美、日学习,美国人往往是产品未动,专利先行;日本人是机关算尽,在发明处于中间阶段,就申请并取得专利,堵死竞争对手;我们不应像德国人那样古板,在一项发明可以用于生产,能带来利润时才申请专利,这时别人早已抢先一步而丧失良机。申请到专利后,要尽快组织实施专利技术,抢先占领市场,还可通过专利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实施是技术创新的关键环节和根本目的,能极大的促进技术创新活动的良性循环。
利用专利控制竞争对手。只有专利才能控制市场,获取丰厚利润,成果在法律上并不被认可。“荧关灯小,专利权大”。因此,企业科研院校必须取得专利,然后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灵活运用这张牌来参与市场竞争。例如,抢先申请专利以控制这些产品和技术国内外市场;利用专利层层保护,筑成专利保护伞,使后来的技术攻关这无从下手而转向其他目标;放而不用或买绝该专利以避免新技术的出现带来巨大损失或实施有困难时;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施加尽可能多的限制或一定时期内暂不许可他人以确保自己的技术优势;诉诸法律,以法律的手段打击侵犯自己专利权的人。

注释
1 摘自《经济参考报》1999年10月13日 王一娟文:我国高新技术流失触目惊心;
2 摘自《科学时报》1999年11月18日 薛惠尹文:高新技术急需专利保驾护航;
3 摘自《法制日报》1999年11月29日 李立文:不要冷淡专利;
4 同以上3;
5、6、7 同以上1;
8 同以上3;
9 摘自《科技日报》2002年10月10日 本报讯
10 摘自《?望》新闻周刊1999年11月22日第47期赵捷等文:《从专利申请看我国技术创新之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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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实施意见》(云发〔1997〕7号)两个文件的要求,严格加强用地管理,切实
保护耕地,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的用地预审及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在云南省范围内兴建的一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都必须按本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原则
(一)一切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的,不得新征农民集体耕地。
(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
(四)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行指标控制。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确立项目之前,建设用地单位必须向有预审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编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由土地管理部门按预审权限会同计划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的必备条件之一。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利用问题应有单列章节。土地利用章节包括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预审报告审查后,若场址和用地规模有较大变化时,应报经原预审机关同意。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来源、主要工艺方式和产品方案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拟建场址的比较选择方案、规划用地总规模、拟用地区域的经济状况和土地资源、资产效益及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三)“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和农业的影响程度、治理方案以及环保部门意见。
(四)拟建项目需占用林地和涉及矿产资源利用的,需附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五)拟选址地域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状况、人均耕地情况以及征地费测算情况和拆迁安置方案。
(六)按照规定征(拨)土地发生的有关税、费的概算或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项目的出让金的筹措情况。
(七)占用耕地的开发复垦意见。
(八)拟用土地的规划意见和规划图件。
五、项目用地预审权限
拟建项目规划占用非耕地10亩以内的,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预审。
占用耕地10亩以内、或占用其它土地100亩以内(总用地100亩以内)的,由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占用耕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100亩以上(总用地100亩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预审。
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或建设项目确立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场址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应同时抄报有预审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
七、建设用地计划为国家指令性计划,由省、地、县三级管理,县为基层计划单位,负责本区域年度计划的编报、执行和监督。
八、建设用地计划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编报。按照“总量控制、动态平衡、占补有余”的原则,结合当地已确立的建设项目需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报上一级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各地、州、
市须于上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和省计划部门。全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国家下达后再逐级下达到县(市)执行。在执行中重大建设项目若有变化,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调整。
九、省级各个部门及驻滇的部属单位、部门的建设用地计划建议,由各用地单位直接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计划部门。
各级在编制本地区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报告时必须把上述项目用地包括在内。
十、属于国家、省重点项目、跨区域项目以及总体设计占用耕地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编报建设用地计划建议时,要逐项列表上报。
十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后方能按用地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十二、个体、私营企业项目建设用地按本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和申请建设用地计划。
十三、本规定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5日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发 [2008] 2号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2008年参保率达到50%以上。





二OO八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全覆盖,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提高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缴费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失地农民和未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广泛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政策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

(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五)负责中央、省、州、县市补助资金和风险储备金的调剂分配;

(六)依照法规政策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议。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

(三)负责中央、省、州、县市补助资金分配数据的测算和核实;

(四)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

(五)负责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机制和风险储备金调剂分配的测算。

第六条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城镇居民的户籍和人口信息;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城镇低保对象身份,做好城镇低保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督管理,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规范服务;残联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重度残疾人身份;编办负责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保障药品安全。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城镇农村居民),具体参保范围为:

(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它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学校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

(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四)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

(六)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

(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为: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

(二)中央、省、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居民子女每人每年6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

第十二条 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少于40元。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居民子女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60元。

上述补助除中央、省财政承担的外,其余部分由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吉首市州财政补助60%,吉首市财政补助不少于40%;其它县州财政补助40%,县财政补助不少于60%。

(二)由民政救助资金资助的一类和二类低保对象,参保时分别再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各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由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残疾对象,参保时分别再由财政部门和残联各给予每人每年40元的参保缴费补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上述补助由县市相关部门予以落实,部分县市有困难的州相关部门予以适当支持。资助对象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鼓励政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和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办理。同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转;对组织参保人数成绩突出的,财政按每名参保对象每年2-3元的标准,对经办单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自然年度征缴,参保费用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置一次启动期。启动期内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启动期内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

启动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的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当年参保时,在异地已参加居民医保的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其他迁入人员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

婴儿在出生45天以内,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其它情况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待遇。



第四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患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不予报销的项目范围,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病种目录(含居民子女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就医,须持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居民子女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费),分次结算,并按医院等级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

1、一级医院。100元(含1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1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5%。

2、二级医院。300元(含3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3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5%。

3、三级医院。600元(含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600元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40%。

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一年只计算一次。

居民子女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50000元,其它城镇居民住院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20000元。

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5年以上、未享受住院报销待遇的,从第6年起,其住院报销比例每年提高2%,提高比例最多不超过10%;在其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后,此项奖励待遇自动中止,并重新累积;中间断保的,不再享受本款所列奖励待遇。

(二)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50%,报销额度最多不超过2000元;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住院抢救造成死亡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15000元的补偿。

(三)城镇居民患有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条件的疾病,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60%。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凭《准生证》可享受400元/次的补助,一证一次。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首诊及转诊登记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首诊医疗机构的布点。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住院原则上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诊治,因病情需要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未在首诊医疗机构首诊和办理转诊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州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销比例的85%予以报销。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急诊、抢救危重病人可不按第十九条的首诊和转诊规定,直接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首诊医疗机构补办转诊登记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对年度医疗费用实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专户储存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查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社会公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群众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风险储备金暂按基金收入的3%左右逐年提取,但总量累计达到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后不再提取,专项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按政策从风险储备金中调剂,仍有不足的,由同级财政补助。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实现就业后,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八条 成立州、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配备必要编制和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或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对该暂行办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