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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08:20  浏览:9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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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国务院于五月十六日以国发[1981]90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执行的意见。
一、国务院的这个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盲聋哑残人员的极大关怀,将会引起各地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生产进一步的重视。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当前社会福利生产的情况和问题,同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二、有关部门的支持是办好社会福利生产不可缺少的条件,各地民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同有关部门联系,共同研究提出贯彻国务院文件的具体措施。
三、各地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接到国务院文件后,要迅速贯彻到所有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要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思想,努力掌握经济的变化情况,学会运用经济规律千方百计把福利生产办好。
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的过程中,各地有什么好的经验,请及时反映;全面贯彻执行情况,望在今年十月底以前报部。



198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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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印发《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1991年10月31日,邮电部

为严密组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作业,完备各环节的处理要求,强化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部对《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中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处理要求也做了较详尽的补充。现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月实施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试行)届时作废。
本《规则》是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的统一规定,也是实施业务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依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认真组织相关干部和职工学习。在全面熟悉的基础上,对本职工作部分应重点掌握。

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邮政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必须确保质量的特点。为了保证通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全国统一性的规定,各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可以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在本地区范围内执行。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均应报邮政总局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为了保证本规则的贯彻执行,各局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建立各项责任制度,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结合具体情况,科学严密地组织各项作业。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邮件安全保密的各项规定和交接验收、勾挑核对、平衡合拢三项基本制度,做到不丢失、不损毁、不延误。
第五条 遵守邮电职业道德,坚持文明生产,认真执行《邮电服务机构局容局貌管理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方便用户。
第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业务是一项时间要求特别高的业务,其特点集中表现在“特”、“专”、“快”三个字上,即:通过邮政通信企业内部特殊的生产组织办法,特殊的经营政策,特殊的服务方式,采用专人、专车、专门的作业组织处理邮件,确保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邮件的传递。
第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寄递区域不论远近,不分本埠邮件和外埠邮件,实行均一资费。
第八条 特快专递业务,一般在省会城市和地市城市开办,经济发达确有需要的县市也可以申请开办。凡需要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向邮政总局提出申请,经邮政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九条 未经邮政总局批准开办国内特快专递业务的局,不得擅自收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也不得列入各开办局的通达范围。
第十条 各开办局要以邮政总局批准的业务开办局为邮件通达范围,以此范围编制邮件发运路由和局内作业计划。
各开办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收寄点或代办揽收特快专递邮件处(以下称代办处),负责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
第十一条 凡开办特快专递业务的局均应成立单独的速递部门处理特快专递邮件。其分拣封发和投递不得与邮政快件和其他邮件混合作业。特快专递邮件局内作业组织、业务监督检查、生产指挥调度应纳入本局整体通信组织管理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加强对特快专递工作的管理,经常深入所属速递部门进行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和解决问题,推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特快专递邮件的种类
第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收寄时出给收据,处理时进行登记,投递时要收件人签收,是给据邮件的一种。
第十三条 特快邮件按内件性质分为“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三种。
“邮政公事”特快邮件,仅限于各特快业务开办局间寄递验单、复验以及无法用电传发送的查单及其附件。
第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按邮局所负补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物品类特快专递邮件必须作为保价邮件交寄,如属邮政责任造成丢失损毁,邮局按照保价额予以补偿。
信函、文件类特快专递邮件可以按保价邮件交寄,也可以按非保价邮件交寄。
邮局对非保价邮件只负规定限度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邮件的重量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第十五条 每件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最高重量限为20千克。对于整件不可分的物品,最大重量可放宽至25千克。
第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尺寸规定和封装规格:
(一)信函类邮件应用标准信封封装。标准信封的规格为长度324毫米,宽度229毫米,公差2毫米。
(二)文件资料类邮件应根据邮件厚度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封装形式。扁平型文件资料(厚度一般不超过10毫米)应装入标准信封内寄递。无法装入标准信封且厚度不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可使用两层以上坚韧的牛皮纸包封或装入坚韧的包装袋、起墙袋内交寄,但封面必须平整而且长度不得小于215毫米,宽度不小于130毫米。厚度超过100毫米的文件资料应封入纸质包装箱、盒交寄。
(三)物品类邮件,除平整形纺织品及细小物品等可封入标准信封或坚韧包装内寄递外,一律应装入纸质包装箱、盒内交寄。
包装箱、盒的最大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050毫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超过2000毫米,公差2毫米。包装箱、盒至少有一个面的尺寸不小于215毫米×130毫米(公差2毫米),该面应平整,瓦楞纸板表面不得出现露楞现象。包装箱、盒应以邮政专用透明胶带封固。装寄沉重物品及脆弱物品时,箱、盒内必须妥为衬垫。重量超过10千克的邮件,箱外必须用非金属捆扎带箍紧。
圆卷形包装,其最小尺寸为长度300毫米、直径60毫米(公差2毫米);其最大尺寸为直径的2倍和长度合计1040毫米、长度900毫米(公差2毫米);但长度不得小于300毫米、直径不得小于60毫米。
特快专递邮件封装的具体要求见附录二。
第三节 禁寄和限寄物品
第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内禁止寄递下列物品(符合特准交寄条件的除外):
(一)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和放射性(包括同位素及容器)的各种危险物品。如:雷管、火药、爆竹、汽油、酒精、煤油、生发水、火柴、生漆、强酸、强碱等。
(二)麻醉药物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吗啡、可卡因等。
(三)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递的物品。如:军火、武器、警具、金银等。
(四)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包括骨灰)、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未经消毒的动物器官、肢体或骨骼等。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如:鲜肉、鲜鱼、鲜蛋、鲜水果、鲜蔬菜等。
(六)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
(七)各种活的动物(蜜蜂、蚕、水蛭除外)。
(八)人民币、兑换券及各种外币。
(九)不适合邮递条件的怕震易损物品。如:精密仪表、计量电表、显象管、电视机、灯泡、日光灯管、热水瓶等。
(十)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第十八条 国内限量寄递物品由邮电部规定限度范围寄递。
第十九条 营业部门收寄物品,遇有对其性质不能识别时,应请寄件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确非危险物品或妨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鉴定证明后再予收寄。
第二十条 由于违章夹寄禁寄物品而造成损失或因包装不妥而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寄件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依法负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寄递禁寄物品,收寄以后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各种危险物品:收寄局发现的,通知寄件人领回。运递途中发现的应停止发运,就地处理。投递局发现的不予投递,就地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凡发现危险物品必须与生产现场隔离,另放一地。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物品可就地销毁。
对危险物品的处理情况应行文报告主管省局并抄送收寄局和其主管省局。
(二)对军火、武器、警具,应与公安部门联系处理;对金银和外国货币,应当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三)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容易腐烂的物品和不适合邮递的怕震易损物品,视不同情况分别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就地销毁、抛弃;代售。代售所得款项扣除有关费用后汇给寄件人。
(四)反动报刊及宣传品和淫邪有伤风化的物品,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五)活的动物,暂予扣留(另有规定除外),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其他适当处理,处理费用由寄件人负担。
(六)对人民币,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或投递局发现时,将夹寄的现钞改作汇款汇交收件人,汇费和其他处理费从夹寄的款中扣除,在汇款通知附言栏批注“违章夹钞,改为汇款,汇费等已扣除,邮件另寄,特快邮件被延误由寄件人负责”字样,相关邮件应随验单发往前途,汇款收据粘贴在验单底页存查。投递局应通知收件人来局领取邮件。
(七)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在收寄局发现时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在运递途中发现时,如能代为重装,重装后随验单发往前途;如不能代为重装,则暂停前转、验知收寄局再作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处理寄递禁寄物品的同时发现还有混装的其他非禁限寄物品时,在收寄局应通知寄件人领回,重新包装交寄。在运递途中发现应整理重封随验单发往前途,在投递局发现应通知收件人到局领取。
第二十三条 寄递超限量规定的物品在收寄后或运递途中发现时,应停止发往前途退回收寄局,由收寄局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
第二十四条 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自通知寄件人之日起一个月不领取的,按其物品的性质可销毁、抛弃或作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章寄递的物品处理前应报告主管人员,有关处理情况应作出记录。
第四节 邮件资费和支付邮费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资费标准由邮电部制定并公布实行。信函、文件资料和物品类邮件的资费标准相同(见附录一)。
第二十七条 邮件资费采用交付现金和寄件人总付邮费两种形式。邮件封面右上角应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表示邮资已付。
第二十八条 在投递局发现特快专递邮件未盖“邮资已付”戳记时,应验知收寄局查实处理,邮件应照常投递。
第二十九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免付邮费。
第五节 业务单式、用品、用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种业务单式由邮政总局统一规定(见附录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业务单式目录”),各局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更改。
第三十一条 各种业务单式应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不得任意简写。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推行的简化字,也不准用同音字或其他代号。对同名的地名以及地市以下的地名,要加注省名或县、市名。各种业务单式上应盖的日戳和各类戳记必须清晰。
第三十二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袋必须专用。不得与其他邮件种类的邮袋互相代替使用。在国内转发国际特快邮件时,应使用国内特快专递邮袋,不得使用国际特快专递邮袋。
第三十三条 日戳、夹钳和各种业务戳应当妥为保管,并按照规定使用。要防止丢失或盗用。日戳和各种印戳应责成有关人员经常清刷,保持字迹清晰。
第三十四条 日戳上表示日期和时间的字钉,应按规定时刻更换,不得提前或推迟使用。换字后的日戳应在“日戳打印簿”(邮1615)上盖一清晰戳样,经主管人员检查无误后签署准用。
第三十五条 邮政衡器必须保持灵敏准确。各种机具、车辆必须保持良好运转,各局对衡器和机具、车辆应当经常注意维护保养,定期检验。

第三章 邮件的收寄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工作是邮局接受用户委托传递邮件过程中的第一个工作环节。收寄工作完成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用户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邮件整个传递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收寄工作必须根据便利寄件人交寄邮件和保证收寄后各生产环节迅速、准确、安全地处
理邮件的原则进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到户揽收:是指邮政人员到寄件人指定的地点收取邮件。这是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主要方式。
(二)窗口收寄:是指寄件人到邮局营业窗口办理寄递手续。
(三)设置代办处(点):对邮件量比较集中的交寄单位,委托其代办揽收业务,按规定付给代办酬金。
第三十八条 各局营业窗口应设置有明显标志。营业室内应张贴必要的业务宣传品、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表、本地至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全程最大时限、禁限寄物品的种类和名称、邮件封面书写及封装规格要求以及交寄和领取邮件手续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局应配备专人和车辆,要主动地满足用户提出的到户揽收的要求。到户揽收邮件时,可以按次向用户收取“揽收服务费”,视业务市场情况亦可免收该项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同省物价部门商定。
第二节 收寄手续
第四十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的人员应向用户提供“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特2001)并指导寄件人正确填写和粘贴详情单。营业窗口应备有标准信封、包装纸、包装袋和纸质包装箱、盒,供用户选用。
第四十一条 收寄特快专递邮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验核邮件寄达地点,如寄达地点的邮局不办理国内特快专递业务则不予收寄。
若寄达地为开办局但收件人地址位于该局直投范围以外的,收寄人员应告知寄件人:邮件到达的时间比规定的全程时间略长。
对寄件人在截止收寄时间以后及非交寄日交寄的邮件,收寄人员应在详情单第一联及收据的各联上加盖“非交寄日”字样的戳记,运递时限相应顺延一天。
(二)验看邮件内装物品是否符合禁限寄的规定。
邮件封面或详情单上加注“密”、“秘密”、“密件”、“绝密”或“机要”等字样以及标有“↑”符号(不许倒置)的,应不予收寄。
(三)验看邮件的重量、尺寸、封装是否符合规定。
收寄脆弱物品的流质、易融化物品,应仔细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封装要求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收寄。
(四)查看“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是否按下列规定填写:
1.用蓝色、黑色圆珠笔或用打字机、打印机填写,第一联至第四联的字迹都应能清晰辨认。
2.在规定位置填写收、寄件人的详细地址、姓名(或单位名称)、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并由交寄人员签名。
3.正确填写交寄日期和时间。
(五)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填写收寄局名并由收寄人员签名。
(六)称重(以克为单位),计收邮费,同时批注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
(七)当寄件人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邮费时,收寄人员应开具“特快专递邮件收据”(邮特1009)一式三联,并在收据各联上加盖日戳和收寄人员名章。收据的第一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三联一并交付寄件人收执;收据的第二联连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二联一起作为缴款凭证;收据的第三联留存。
当采用总付邮费的纳费形式时,应按上述各款办理,但收寄人员不开具收据,而将妥经交寄人员签章的详情单第二联交财务作为结收邮费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收寄保价邮件除应执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寄件人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邮特2005)。
签条由寄件人盖章或签名,邮局收寄人员要在签条上填写邮件号码并将签条贴在“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的背面,由收寄局留存。对物品类邮件,收寄时应核查物品种类和数量是否与签条上所申报的相符,如有不符,应予更正。
(二)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金额最高为10000元。保价额应按内件实际价值申报。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保价费每件最低收0.30元。
(三)保价物品邮件的封装规格要求见附录二。
第四十三条 对收寄的邮件,由收寄人员或指定人员在邮件正面右上角处加盖“邮资已付”戳记。若邮件上无法清晰加盖“邮资已付”戳记时,这一戳记可盖在“特快专递邮件邮资已付印志(邮特2002)上;该单式采用压敏胶纸制成,使用时将“邮资已付”印志逐枚揭下,牢固地粘贴在邮件上。
第四十四条 办完收寄手续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
第四十五条 对所收寄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按规定的出口频次、时限封往或送交特快专递出口分拣封发部门。
第四十六条 每一营业日终了,应根据当日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和大宗收寄件数结出总件数并与当日封往或送交分拣封发部门的总件数核对相符。同时根据当日收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存根结出应交款额,并依式填写“特快专递营业收入缴款单”(邮特2007)一式二份,连同详情单第二联及现金(含现金支票)交财务人员核对签收。
第四十七条 到户揽收邮件的手续
(一)揽收人员应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寄邮件。
(二)如在揽收时不能办理收寄手续,应请寄件人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按规定要求填写并贴在相关邮件上,由揽收人员填写“揽收特快专递邮件交接清单”(邮特2003)一式二份。第一联交寄件人,第二联连同寄件人预付的邮费带回与指定人员办理下列手续:
1.由指定人员按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规定逐件办理收寄手续,将应交给寄件人收执的收据、详情单第三联由揽收人员代收。
2.揽收人员应将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资费余额及时转交寄件人收执,并在交接清单第二联由寄件人(单位)签章后交揽收部门存查。
第四十八条 接收各揽收邮件代办处收寄的邮件应参照窗口收寄和到户揽收的规定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和酬金标准支付酬金。
第四十九条 寄件单位(个人不受理)要求补发副收据,可根据原收据(如不能交验原收据应出具证明)补发相关邮件副收据。补发的收据及其存根上应批注原收据日期、号码和加盖“副收据”戳记。在原收据或相关证明上还应批明“×年×月×日已补发副收据”字样。相关证明附存根后面备查。
补发的副收据或在交寄邮件时要求增加的收据份数,都应按份收取“补发副收据费”。
凭副收据要求办理查询、撤回和补偿时,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邮件收寄后,发现多收或少收邮费时,应依式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一式二份,向寄件人退、补。并在相关邮件原收据上批注退/补费数目和退/补邮费收据号码,以备查考。“退还/补收邮费收据”用作退还邮费时,将“补收”字样划销。反之,将“退还”字样划去。
第五十一条 补收邮费时,将收据一份交付款人收执,收回的邮费列入当日营业收入报表上缴财务。退还邮费时,将收据一份由收款人签章后作为营业帐务处理凭证。

第四章 邮件的分拣和封发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五十二条 邮件的分拣封发工作是邮件整个传递过程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是专门的生产组织在专门的场地,设置专门的台席处理。
第五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分拣封发必须严格执行传递处理频次时限的规定。作业计划要以最大限度缩短邮件在局内处理时间为原则,按规定的航班或车次赶发邮件,不得任意提前封发。
第五十四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局际间应一律直封,不得通过其他局散转。
第五十五条 国内特快邮件袋须由二人会同开拆、处理和封装。
第五十六条 国内特快邮件不得与国际特快邮件以及港、澳、台地区特快邮件混装、混封。
第五十七条 分拣封发作业要执行通信保密的有关规定,严密邮件管理,实行封闭式作业。
第二节 出口邮件分拣封发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分拣封发部门要对收寄部门执行收寄区域范围规定进行控制。对本局误收寄往非开办局的邮件应退回收寄部门。
第五十九条 当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件重量超过15千克时,不得装入交发民航总局所属各公司运输的邮袋内。应另装邮袋交火车、汽车发运或交联合航空公司发运。
第六十条 邮件分拣入格,经复核无误后,逐件登入“国内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邮特2006)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装入清单套(邮1205)内随邮件封往接收局。清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清单栏头部分:清单应编列顺序号码,不得重号或越号。清单号码按年换编,换编号码时应将上年的末号注在本年元号的前面(用斜线隔开)。如第326/元号。清单不止一页时,要注明页数。封发局和接收局的局名要书写全称,不得任意简化或漏写。
如清单编号发生重号或越号,应在清单上批注,并验知接收局。
(二)清单内容:
号码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在手工登录邮件编号时,前面和后面两位英文字母可以不登,9位数字中的有效数字必须全部登录。如“EE000009490CN”可以只登“9490”,但“EE100009490CN”应登为“100009490”。
备注栏:对退回的邮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退”字;也可登列其他应备注的事宜,如错登节目划销后盖章、纠正或澄清本格内的号码等。
(三)清单应逐页加盖日戳和封发人员名章。清单的日戳必须加盖清晰。如果第一次在规定位置上未盖清楚,应在空白处另盖一个清晰的日戳。
(四)如清单不止一页时,总件数应登在清单的末页上。
第六十一条 登单完毕应将清单与邮件勾挑复核,以防错登、漏登、重登或结数错误。
凡在清单上的节目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签章。
第六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的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可以混封一袋,袋牌上不加注保价字样和标志。
第六十三条 封发邮件时,应一袋一单、不得一单多袋,信函、文件类和物品类邮件可以混封。但信函文件类邮件应单独捆扎后入袋。邮件量大时,应将信函文件资料与物品类邮件分别封袋。
第六十四条 封发邮件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装袋:除按第六十三条规定外,要实行“三核对”(邮件、清单和袋牌三者相互核对)。要选用大小合适的邮袋,禁止使用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不能保证内件安全的邮袋,也不得使用水湿、油污的邮袋。每袋限重二十六千克。
(二)扎袋:要用没有接头的麻绳或线绳按猪蹄捆法扎紧(见下图),捆绳要接近邮件使内件不会发生较大串动。(图略)
(三)拴挂袋牌:邮袋扎紧后,要在扎绳的绳扣上垂直拴挂“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袋牌”(邮特2009)。
(四)封袋:袋牌拴上后,穿上铅志,再将绳子交叉打结,将扎绳收紧,然后横执夹钳,使夹钳与绳成直角,夹钳钢模的侧面夹入铅志,握紧夹钳两柄至互相靠拢为止,务使钢模上的刻字全部清晰地轧在铅志上。轧好后要将多余绳头剪去(铅志以外绳头一般保留2至3毫米),并检查印志质量,印志不全或不清应予重封。
第六十五条 袋牌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在指定位置写明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或加盖局名戳。
(二)书写的数码要清晰、重量要准确。
(三)对交发航空运递的邮袋,袋牌上必须注明航空路由。如:石家庄局发往广东省梅州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北京局转航广州局转”;又如:三亚局发哈尔滨局的邮袋,要在袋牌上注明航空路由:“由海口局转航广州局转航北京局转航”。
四、袋牌上的数码和文字不准涂改,错写的一律换牌重写。
第六十六条 邮件一律装入邮袋内发运,禁止散件外走。
第六十七条 特快邮件必须由二人会同装袋、称重和封发并在清单上由该二人盖章或签字。
第六十八条 封妥的邮袋要制作路单发运。路单应区别航空和水陆路两种运输方式制作。专本专用,登路单要按下列规定填写:
(一)路单栏头部分:同第六十条一款。
(二)号码栏和重量栏:数码字迹不得潦草,要清晰易认。数字与相关袋牌要一致。
(三)寄发局名和接收局名(含航空经转局名):要写全称并与袋牌一致。
(四)备注栏:填写航空经转路由等。
(五)路单要逐格逐袋登记,由同一原寄局发往同一接收局的邮袋如号码连续可以总登一格。非连续号码不可混登一格。
(六)路单的总袋数和总重量要计算准确。
第六十九条 邮袋的封发要根据规定的出口封发频次和时间,按邮件总包发运路由登列不同的路单交运输部门。
交由直达航线航空运输(包括直达航空转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路单”(邮特2012)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还应填制“国内特快专递收发航空、汽车、轮船邮件总路单”(邮1303)一式四份,一份留存,其余三份连同分路单一起
交运输部门。
交由非直达航线运输的邮袋(即联航),还应在路单上列明发出和到达局名及“××航站转航”字样并在总路单上加盖“联航”戳记,以资识别。联航运输转陆运也应在路单上同样注明。总路单制作份数根据中转航站数量相应增加。
交由陆路运输的邮袋应登列“国内特快专递收发邮件路单”(邮特2010)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其余两份交转运部门,其中需由陆运转航空运输的邮袋应在路单上注明“××局转航”字样,并增加路单制作份数。
第七十条 登完路单要有二人与相关邮袋勾挑核对,要加盖日戳和该二人的名章。如因错登划销或更改,均应由经手人盖章。
第七十一条 封发部门按出口邮件发运频次和时间与运输部门办理邮件总包交接,核点邮件总包与路单相符后运输部门应在路单底页上签章,如发现不符,封发部门应查明情况,当即更正处理。
第三节 进口邮件的接收、开拆处理
第七十二条 对各航(车)次或转趟车交来的进口邮袋,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在相关路单上批注到达时刻,若按卸交时间有晚点情况,则应批注原因。
(二)所收邮袋要逐袋勾挑,核对与路单登列节目是否相符。同时验看邮袋袋身、袋牌、封志、绳扣是否合乎规定。无误后在路单上盖章签收。
第七十三条 接收邮袋如有下列情况应当视为不合规格:
(一)袋牌:接收局名字迹模糊,不能辨别。
(二)铅志:字迹模糊,不能辨别封发局名,有撬动、锤砸等痕迹,袋绳可以从铅志中抽出。
(三)绳扣:袋绳有接头,捆扎不紧,能将绳扣捋下。
(四)袋身:袋皮有较大破洞、裂口,有二厘米以上破口非机器缝补的;袋皮水湿油污。
(五)整袋重量短少。
接收邮袋发现上述情况应由交方负责开拆,保留袋皮、铅志、袋牌和袋绳,会同收方共同查验内装邮件,如有不符,应在路单和袋内清单上批注并共同签证。由收方向封发局缮发验单并随验单附寄有关袋皮、袋牌、袋绳、铅志作证。
第七十四条 开拆邮袋,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开拆邮袋时,扎绳应当剪断一处,保持扎绳、封志和袋牌连在一起。
(二)开拆后的袋皮、铅志连同袋绳、袋牌,在内装邮件查核无误前要单独放置一边。
(三)开拆邮袋要双人会同处理。
(四)从邮袋内倒出邮件时动作要轻,应用“三角看袋法”仔细验看袋内有无遗留邮件。
第七十五条 邮袋开拆后应当查核下列事项:
(一)袋内清单与袋牌号码是否一致;邮件种类是否为特快专递邮件。
(二)根据清单登列的节目与邮件逐件勾挑核对。
(三)检查邮件有无误发。
(四)对所有物品类邮件均应检查其外部封装情况,有无破损或拆动痕迹。
(五)经二人查核无误后,在相关清单上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员名章。
第七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袋开拆完毕,核对无误后应根据规定时限及时送交下一生产环节,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开拆邮袋后发现不合规格时的处理:
(一)发现未附清单:应当先称整袋重量与袋牌所注重量核对是否相符,将实际收到的邮件数补填清单一式二份,一份随验单附寄封发局,一份作为进口清单存档,清单上要有经手人签章并批注有关情节,验单要有主管人员签证。
(二)发现内装邮件短少:应当将相关邮袋的袋皮、封志、绳扣、袋牌随验单附寄作证。
(三)发现内件误发: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相关邮件随验单副份转发接收局并在相关清单上批注转发日期和接收局。
如误发数量较多或发验后不改的,应将验单副份抄报相关省局和部邮政速递局。
(四)发现邮件封皮、封志损坏或有拆动痕迹:应复称重量会同主管人员代封并批注在相关清单上,同时缮发验单通知封发局。必要时应附相关邮袋的袋皮、封皮、绳扣、袋牌作证,并向上一环节追查。
(五)发现邮件有水湿、油污情况:应立即予以适当处理。向上一环节和封发局缮发验单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六)发现错登邮件编号、邮件漏登清单、登单划销未盖章、错漏结数、漏盖日戳或名章、漏注相关内容等差错事项,均应向封发局缮发验单,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 进口邮件开拆后封交投递部门时仍按封发邮件的规定办理;直接面交投递部门的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十九条 接收、开拆、分拣、封发等环节如内部分工较细,相互之间的交接应有签收手续。

第五章 邮件的投递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八十条 邮件的投递工作是邮件传递处理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要精心组织、严密管理,尽可能缩短处理时限,保证安全、准确地把邮件投交给收件人。
第八十一条 投递工作要按照《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组织作业,合理划分投递道段制定内部作业计划。
第八十二条 特快专递邮件采用以下投递方式:
(一)按址投递:
特快邮件应由速递部门直接按址投交。特快邮件应投送至邮件封面收件人地址中所指明的最具体地点(如宾馆、饭店、写字楼的房间);但对寄给国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团体的特快邮件,可投送到单位收发室。国内法定节假日照常投递。
(二)营业窗口投交:
1.由于出现不正常情况(如重量或内件短少等)需要收件人到邮局领取的邮件。
2.已进行两次按址投递,因收件人原因(如收件人不在又无人代收)无法投交的邮件。
3.应用户要求在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
第二节 投递邮件的接收处理
第八十三条 投递部门接收分拣封发部门封来或直接交来的进口投递邮件应当按第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十四条 对直投的邮件,应在其背面加盖投递日戳后再按投递道段分拣,将各道段登入“特快专递邮件进口合拢表”(邮特2020)与相关投递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五条 对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由指定人员逐件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并交投递人员当班投出。相关邮件要逐件填列封发邮件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另一份随特快专递邮件交营业人员。
第八十六条 转普邮投递的邮件应按第四章第二节有关规定封交相关投递局。
各普邮投递部门应及时向速递部门反馈相关特快专递邮件妥投和时限节目(退回妥填的详情单第一联)。转普邮投递的特快邮件在全程时限考核上可放宽一个投递频次。
第八十七条 投递部门对所投递的邮件需补收某种款项时,应指定人员在邮件投交前开出收据附在邮件上,以备投交邮件时收费。
第三节 按址投递邮件的处理
第八十八条 投递员出班投递前应当办理下列事项:
(一)投递员领取邮件后,应核点件数及时签收。同时要检查邮件封皮是否破损,有无拆动痕迹,如有异常现象应将邮件交主管人员处理。
(二)按投递路线对本投递段的邮件进行细排、复核。操作时,要对收件人地址“看准、看全、一眼看到底”,遇有大件、圆卷形等不便排入的邮件时,可将下一邮件反排或作其他提醒标志,以便帮助记忆,防止漏投。
(三)遇有错段邮件,投递人员应交回进口分发人员转交它段,不得径直处理。
(四)在临出班前要自行检查现场有无遗落邮件,防止漏带,造成邮件延误。
第八十九条 邮件的投递
(一)投递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出班,妥善看管邮件,投递邮件途中严禁将邮件交给他人翻阅和看管。
(二)投递邮件时要认真复核点交,做到“投收相见”。
(三)投交邮件时,由收件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第一联上盖章或签名(投交机关、企业、团体的邮件,由收件单位加盖公章或邮件收发专用章)并填明收到时间。投递员应将详情单的第一联撕下带回,作为妥投的凭证。
(四)邮件投出后,如果发现邮件误投,要及时取回并予以挽救。误投的邮件如已被误拆,要请相关误拆人员重封,批注误拆原因并在重封处签章证明。
(五)按址投递的邮件,第一次投递时如收件人不在或无人代收应第二次再投。经两次投不出按第八十二条规定转营业窗口投交。
(六)邮件投递完毕要及时进行“三查”,即查看(汽)车上、信袋内有无遗漏未投的邮件;查看详情单及投递清单上有无漏收件人签收;查核有无错投。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补办。
第九十条 投递人员回局后,对当班无法投出需要第二次投递的邮件要粘贴“特快专递再投邮件批条”(邮特1011),在邮件批条上注明再投原因,加盖日戳和经办人员名章。严禁在邮件封面上批划。
第九十一条 对再投邮件投递员应登列“特快专递再投邮件登记簿”(邮特2021)送交主管人员查核签收。再投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十二条 投递人员每班或每日工作完毕,应向主管人员交回投出邮件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一联和应收的款额。详情单第一联由指定人员整理归档。
第四节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的处理
第九十三条 投交前的内部处理
(一)营业部门接收投递部门交来的营业窗口投交邮件,应核对邮件数量和封装情况,发现数量不符或封装不合格时由交方处理。
(二)营业部门按接收顺序存放邮件和清单。
(三)营业窗口投交的邮件自通知单发出五天后未来领取,营业部门应进行催领,填写“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邮特1012)加盖红色“催领”戳记(如图)。如果邮件封面注有收件人电话(电传)号码时,也可用电话(电传)催领。
------------------------------
| 催 领 |
| |
| DUPLI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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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50mm×20mm带边框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催领日期、方式、受话人姓名等批注在相关接收登记簿上备查。
催领通知单应按国内特快专递邮政公事寄送。每隔五天催领一次,经二次催领仍无人领取按无法投递邮件处理。
第九十四条 营业窗口投交邮件时,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看收件人的身份证件和领取邮件通知单上收件人的签章,批注证件节目:
1.如果收件人是单位的,应由收件单位在领取邮件通知单的背面加盖公章或收发邮件专用章。
2.收件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由收件人签章。
3.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收件人签章和代领人证件,并由代领人签名或盖章领取。
身份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证件上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并盖有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并有组织关系(如工作证)。
(二)投交邮件请收件人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第一联指定栏内签章后,将第一联撕下作为妥投依据存档,同时把邮件投交给领取人。
(三)邮件投交后,应在相关领取邮件通知单背面加盖日戳和经手人名章,并粘贴在详情单第一联后面存查,同时在邮件接收登记簿上批注投交日期和时间。
(四)重量在500克以上的待领邮件自“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寄发之日起,收件人应于七日内来局领取,逾期不取自第八日起按日按件计收邮件逾期保管费(对外停止营业的节假日不计算在内)。
逾期保管费收取后,应当开具“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1616),按日结缴。
第九十五条 窗口投交附验的邮件,要当面与收件人清点内件,如发现内件短少或损坏,应缮备记录单一式两份与收件人共同签证。征得收件人同意后,可将内件先予投交保留邮件封皮(如拒收则将邮件暂存)并立即向收寄局缮发验单,寄送相关记录单。
第九十六条 每日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对窗口投出邮件的详情单第一联整理归档,同时对已投出和待领邮件的数量进行清点结算,做到平衡合拢。
第五节 无法投递和无着邮件的处理
第九十七条 特快专递邮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邮件:
(一)收件人地址书写不详或错误。
(二)原书收件人地址查无此人。
(三)收件人迁移。
(四)收件单位已撤销又无合法的代收单位。
(五)收件人死亡又无合法代收人。
(六)收件人拒收邮件或拒付应付的费用。
(七)局内投交逾期不领。
第九十八条 无法投递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应将“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的收件人名址划销(但原字迹仍应可以看出),在详情单上粘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无法投递原因,加盖经手人员和主管人员名章,仍用特快方式退回原寄局。
第九十九条 转普邮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无法投递时,应由普邮投递部门批退本局特快专递部门,再按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 邮件退回原寄局后,由原寄局填发“领取特快专递邮件通知单”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免收退回费。
第一百零一条 无法投递的邮件退回原寄局后,如无法退给寄件人,保管期满一个月寄件人仍不领取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无着邮件一律由省局指定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集中开拆处理,其他各局不得自行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各局要指定人员保管无着邮件,每月向无着邮件处寄送一次。封发时要逐件清登,袋牌上要写明“××局无着邮件处”。封发无着邮件袋要有两人会同办理,如邮件封装破裂应代为封妥后再行封发。
第一百零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无着邮件处理部门的保管期限为三个月。邮件在保管期间遇寄件人申请索回时,应按第五章第四节的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
第一百零五条 各无着邮件处理部门接收和处理特快专递无着邮件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邮件的运输
第一百零六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运输必须由各局调度部门统一严密组织,充分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达到最迅速、最有效的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各局应根据《特快专递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试行)》和航班、车次情况编制特快专递邮件发运路由、全程时限测算表及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表,报各省局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八条 特快专递邮件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时限赶班发运,在邮件运量大于运能时,应首先保证特快专递邮件的发运和中转,防止积压和滞留。
第一百零九条 自办汽车邮路、市内转趟邮路应根据紧密衔接、保证时限的要求,由主管局核定“运邮时间表”,并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行。
第一百一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航空发运局和接收局应当与承办运输邮件的航空部门商定交换邮件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航空邮件发运局应经常了解航方对邮袋的发运情况,如发现航方未按指定航班发运时,要及时要求航方采取必要措施并应做出记录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特快专递邮袋交航空部门后,在二日内不能发运时,应在发运路单上签注原因,再与运输调度部门联系改交火车或另选航线运输。
第一百一十二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特快专递邮件总路单时,应核对发运日期。如发现邮袋的运递时间严重逾限要做文字记录发电传通知发运局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特快专递邮袋后要与总路单所登节目逐项核对,相符后方能签收。发现邮袋数量短少时应要求航方在交接路单上签字证实并由航方填写事故签证;发现邮袋数量多出时或缺少总路单(或分路单)应随即补单与航空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航空邮件接收局对邮袋数量不符的情况应以电传方式告知发运局,详细说明不符情况。航空邮件接收局在收到航方交来的特快专递邮袋四小时之内未发电传告知发运局的,由航空邮件接收局承担差错责任。发运局在收到电传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在二十四小时内电复,否则应负差错责任。如属航空部门的差错,发运局作为委托方应向航空部门追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快专递邮件在下列情况下交陆路运输:
(一)用火车(或汽车)运输比飞机运输更快、更有效。
(二)因航空运力不足或其他原因经报请邮政总局批准而改变运输方式(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特快专递邮袋在利用有邮政人员派押的火车、汽车、轮船上以及邮政自备的火车邮厢、汽车、轮船运输时,转运、押运部门应单独制单、单独码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特快专递邮件运输的其他规定,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中“邮件的运输”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邮件的撤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投交收件人之前,寄件人可以向收寄局申请撤回。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寄件人申请撤回邮件时应出示交寄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一份。
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要求撤回时可只填写一份申请书,并按一件收取申请费。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时,应收取撤回邮件申请费3.00元。收费后应开具退/补收据或换成邮票贴在申请书上予以盖销。在原收据上应加盖“撤回”戳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收寄局受理撤回邮件申请后,相关局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邮件尚未发出时,收寄局将邮件找出退交寄件人。寄件人在申请书上签收后,收寄局应收回邮件收据和邮件详情单第三联,开具退/补邮费收据,将所收邮费退还寄件人(但揽收服务费等已提供服务的费用不退)。申请书、邮件收据和详情单第三联附在原收据存根上。
(二)邮件已发出时,收寄局应向相关寄达局编发撤回邮件电报。
(三)寄达局收到撤回邮件电报后,应立即查明邮件处理情况。如果邮件尚未投交收件人,应在邮件上加贴“改退批条”(邮1407)批明“寄件人要求撤回”字样,按特快邮件退回收寄局。在出口封发邮件清单备注栏内注明“撤回”字样。同时应将相关邮件的退回节目批注在撤回邮件的电报上。电报粘附在原进口封发邮件清单后面备查。
(四)邮件如已投交收件人,应将邮件的投递情况在24小时内用电报通知收寄局,由收寄局转告寄件人,并在申请书上批注后再将申请书附在原收据存根上备查。
(五)撤回的邮件由寄达局退回收寄局后,应按第八十五条规定在营业窗口投交寄件人。寄件人领取邮件时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但所收邮费不退,亦不另外收取退回费用。

第八章 邮件的查验和补偿
第一节 验单的缮发与复验
第一百二十条 “特快专递邮件验单”(邮特2017)是反映邮件处理工作质量、判明责任和相互督促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在邮件传递处理过程中发现不合规格的事项,必须认真缮发验单。如果相关局未按规定缮发验单,以致责任不清时,应由该局承担相关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缮发验单时,为便于相关局查实和处理,应填写下列各项:
(一)验单号码、发验局名、受验局名和发验日期。
(二)邮袋交运的航班(车次)、路单和清单号码、发运日期。
(三)邮件号码、收寄局名、收寄日期、寄件人和收件人的详细名址、邮件重量。
(四)邮袋和邮件的封装情况。
(五)发生差错、延误、损毁、丢失等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随验单所附寄的相关证物。
(七)验单的抄送部门。
第一百二十二条 验单应当顺序编号,每年换编一次。缮发验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缮写验单时,一般填写一式二份。如发生差错事项性质严重,涉及补偿等事项时,验单应增添份数抄送相关领导部门。
(二)验单缮就后,应当在相关路单或清单上批注,并交主管人员审阅签发。
(三)验单应作为特快专递邮政公事邮件寄送相关局。紧急的验单应用电传或传真发出,受验局应电复。
(四)验单寄发后,如需要对方局答复的,应及时检查和催复。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进口验单须由市、县局集中管理,各局收到进口验单时,应当编列接收号码,登入“进口验单登记簿”(邮1605)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除一般问题不需答复外,不论是否查明原因,都应从验单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将查明结果或尚待查明的情况用“特快专递邮件复验”(邮特2018)或复电答复发验局。验单若抄有副份的,答复也应照抄寄送。
(二)复验或复电必须经主管人员审查签证,否则无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发验局收到复验或复电,经妥善处理后应与相关验单底份一并归档。
第二节 邮件的查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自交寄次日起四个月内受理查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查询时,由寄件人凭交寄邮件的收据和详情单的第三联向收寄局申请。查询应填写“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撤回、更改、查询申请书”(邮特2019),收寄局向寄件人按件收取查询费,开具退/补邮费收据或以邮票贴在申请书的指定处用日戳盖销。经办人员应在交寄邮件的收据上批注“查询”字样,加盖日戳和名章,退回寄件人。
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同时在同一邮局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邮件时,可只填写一份查单,收取一件邮件的查询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出口邮件查单应编列顺序号码,每年换编一次。号码后面加注年份(如20/91)。查单应按规定项目详细填写,并按顺序号码登记在出口查单登记簿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查询一律采用电传形式办理,不得采用函查方式。收寄局应根据查询申请书编写查询电报,利用电传发往寄达局。
第一百二十九条 收寄局编发邮件查询电报时应注明下列各项节目:
(一)出口邮件查单号码及电传流水号码。
(二)查询日期。
(三)原寄局和寄达局。
(四)邮件编号。
(五)寄发日期。
(六)内装物品(文件资料、货样、商品、物品)。
(七)邮件重量。
(八)寄件人和收件人详细名址及电话号码。
(九)相关邮件封发清单号码及格数。
(十)邮件封发日期。
(十一)查询原因。
(十二)查询局电传机号码或查询电话号码。
第一百三十条 国内特快邮件的查询在收寄局内处理时限为2小时。如在电传发出后的48小时内未收到寄达局有关所查邮件下落的答复,应用电传催查一次,并指出48小时后如仍未收到相关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收寄局将代寄达局向寄件人进行补偿。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寄达局在收到进口邮件的查询电报后应进行登记并迅速查明相关邮件的投递情况。然后寄达局应编发查询结果的电报,利用电传发送查询局。如相关邮件已妥投,应指明投递日期、时间及签收情况。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寄达局对进口邮件的查询应尽快办理。有关直投邮件的查询,应于24小时内查明结果答复查询局。对于非直投邮件可放宽至36小时。
第三节 邮件的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因邮局过失而丢失、短少、损毁,致使失去邮件本身全部或一部分价值时,应予以补偿。
第一百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邮局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由于不可抗力造成。
(二)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三)投交保价邮件时,邮局专用箱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
(四)用户坚持自选材料封装,发生内件损毁的。
(五)已按照邮局规定手续投交收件人(包括代收人)经签字或盖章妥收的邮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邮件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二)寄件人未申报保价金额或所申报价值低于30元的保价邮件,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元。
(三)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补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补偿,但补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四)未保价的信函、文件类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150%。
(五)因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补偿时,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但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因邮局的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最大时限为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将全部邮费退回寄件人(保价费不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对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除按规定补偿外,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担负补偿责任,也不担负补偿实物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邮件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的补偿责任,一律由相关责任局承担。责任局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邮件有进口节目而无出口节目或投递节目,以相关发生局为丢失邮件的责任局。
(二)邮件在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以相关派押局为责任局;委办运输途中丢失、损毁的,由相关托运局为责任局。
(三)邮件寄达局未在48小时内答复查询,经催查仍未在随后的48小时内将所查邮件的最终调查结果通知收寄局时,相关邮件视为丢失,该寄达局为责任局。
(四)由于不执行制度的规定致使无法查明责任的,以不执行制度规定的局为责任局。
(五)邮袋封扎合格,但开拆发现短少经报告局(站)领导,核查证实且由领导签证,当班发验,物证齐全者封发局为责任局。不当班发验或领导未签证或物证不齐全者,开拆局为责任局。
责任局确定后,相关责任局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等调查相关处理邮件的经手人员,确定责任人。
第一百三十九条 因邮件逾限向用户补偿时,违反邮件传递处理频次时限规定和未执行邮件封发、发运作业计划的为责任局。
第一百四十条 补偿金的数额由收寄局审核确定。对于丢失和完全损毁的邮件,应根据查询结果、补偿标准以及所申报保价额予以确定。对于部分丢失或损坏的邮件,收寄局应根据寄达局寄送的记录单和寄件人申报保价金额签条,查核物品种类、数量及保价金额后确定应补偿的金额。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向用户补偿,应由收寄局向寄件人支付补偿款,相关责任局归垫。补偿款应在“邮政费用——业务损失费”科目列帐。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对责任的确定发生争议时,省内由相关省管局仲裁解决。涉及省际各局时,应报部速递局仲裁,相关局必须按仲裁结果办理。经裁定属无法确定责任情况时,报邮总同意后由部邮运局归还所垫付的补偿金。

第九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是各个业务处理环节的原始记录。各局(站)对邮件业务档案和各种原始单据应按期、按类别集中归档,妥善保管,做到完整无缺。
各局遇到查询或处理案件时,如因档案保管不善而无法查明责任时,即应承担补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类邮件业务档案,如有短少、缺号等情况,应立即查明追补。对进、出口特快专递封发邮件清单、路单应仔细核对顺序号码,如有重号、缺号等现象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 邮件业务档案应从填制单据的下月一日起,保存二年。保管期满可以销毁,但对于尚未结案的查询或与争执案件有关的业务档案,应保存至结案后方可销毁。
第一百四十六条 邮件业务档案在销毁前,应缮制清单报经主管单位领导批准。缮备的清单应注明档案种类、日期、号码、处理方法和处理日期等项,此项清单应保存一年。
特快专递邮件业务档案不准无关人员查阅。有关机关单位因特殊需要查阅时,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检察部门审查批准。查阅工作由邮局工作人员办理,告知查阅结果,但不签署意见和盖章证明,有关机关单位也不得将相关档案调走。公安、检察部门调阅档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办理。
邮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经其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章 特快邮件处理的监督检查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特快邮件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加强业务管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提高通信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局必须切实按规定贯彻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邮件处理工作的检查,除相关工作人员自查或互查外,各局必须在生产环节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各级领导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执行检查并了解执行情况。
第一百四十九条 执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次数、数量等切实执行检查任务。检查结果要建立原始记录,登记清楚准确,对不合格事项应通知相关人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节 收寄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条 邮件的收寄应当按照下列项目全部检查:
(一)有无误收非通达范围的邮件。
(二)有无误收禁寄、超限寄物品。
(三)邮件的封皮、封志、封装规格是否合乎规定。
(四)邮件的重量、尺寸是否合乎规定。
(五)所收邮费和其他资费是否正确。
(六)邮件是否加盖“邮资已付”戳记;业务戳记使用是否正确、清晰、端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或错收资费时,应通知相关人员按“第三章邮件的收寄”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分拣封发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分拣封发工作应当对全部或部分邮件检查下列项目:
(一)邮件分拣封发有无错误。
(二)是否按规定使用和填写清单、路单。登单是否正确、清晰。
(三)邮袋封装是否符合规格。
(四)封发是否做到邮件、清单、袋牌相互核对,是否按指定路由(航班)发运。
(五)接收开拆邮件是否执行交接验收和勾挑核对制度。
(六)每日、班进出邮件是否平衡合拢。
(七)进出口查单、验单是否按规定登记和按规定时限处理,有无积压、延误。
第一百五十三条 除上条规定外,还应分别检查邮件的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封装规格要求的邮件是否已按规定处理。
(二)退回的邮件是否按规定处理。
第四节 投递工作的检查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投递工作应当检查下列项目:
(一)出班前:
1.投递日戳是否加盖清晰;
2.外文收件人名址有无错译、漏译;
3.邮件有无错排;
4.生产现场有无遗落邮件。
(二)回局后:
1.已投出邮件的详情单第一联上是否均有收件人或代收人签章及所批注时间;
2.当班未能投出的邮件和通知单以及应收的款额是否全数交回;
3.再投邮件是否按规定办理;
4.信袋内有无遗留邮件;
5.是否按规定频次出班;
6.邮件数量是否平衡合拢。
出班前的检查,应由投递员自查或组织投递员互查为主,每班进行全部检查。主管人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

1990年2月3日,民航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依据。民航各级领导、全体气象人员和使用部门均须遵照执行。凡民航气象的各种规范、细则、手册等均应符合本规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搜集、整理、分析气象情报、资料,及时准确地提供飞行所需的气象情报,为保证飞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服务。
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工作,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组织与实施气象服务中,应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精心组织、精心观测、精心预报。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气象局的行业管理,应当立足现有条件,加强业务建设。有计划地补充、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与国内气象部门的联系,大力开展技术革新和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气象人员的技术素质;积极引进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代化;根据国际、国内飞行需要,合理设置民航各级气象台、站,全面规划,明确分工,形成一个大、中、小相结合的气象服务体系。
第五条 积极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以及国家之间的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加强国际间的航空气象信息交流,掌握国际航空气象发展动向,吸收采用国外航空气象服务的先进经验。技术研究成果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民航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技术考核制度、执照管理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检查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航空气象服务质量,全心全意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民航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国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划全局的气象业务建设;颁发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组织收集、研究、编译出版国内外有关航空气象技术文献、资料;组织业务技术经验交流;审报全局的气象仪器设备的更新和器材购置计划;组织大型、精密气象仪器和专用电子电器的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参与检查处理与气象有关的重大飞行事故;参加国际航空气象技术业务活动,承办有关国际航空气象业务和签订国际通航气象技术服务协议;督促检查气象服务和气象建设工作。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院),负责管理所辖地区内的气象工作。制定本地区气象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本地区气象服务;拟定本地区气象工作年度计划和业务学习计划;组织检查所辖气象中心、台、站的工作质量和技术业务考核;参与调查和处理本地区范围内与气象有关的飞行事故;组织收集、整理、审核、上报本地区各气象台、站月总簿、年总簿;组织技术业务经验交流;制定本地区有关气象工作的补充规定;审报本地区气象器材、物资、仪器配备计划;组织气象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检查修理以及气象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参与本地区内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中有关气象条款的签订。
三、民航气象中心、台、站,负责组织与实施分管范围内的气象服务;进行气象仪器设备的计划申报和储存保管、检查维修;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学习布置和颁发的规章制度;按时填报气象台、站历史沿革档案,月、年报表和每月工作情况;上报气象台、站观测月总簿、年总簿;编写本机场气候志,总结技术业务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民航气象台、站的设置:
民航局设民航气象中心;
地区管理局或由民航局指定的地点设民航中心气象台;
机场设机场气象台或气象观测站;
导航点根据需要设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负责:全国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图,每日定时编制4次;特定等压面的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或特定等压面的网格点高空风、气温预报,每日定时编制2次;掌握国内、国际航线上重要飞行的气象情况;收集、转发、交换与国外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答复天气咨询。提供所绘制的预报图用传真手段进行播发。
第十条 中心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起飞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高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下简称管制人员)、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监视本服务区内航路上的天气演变,并按规定发布本服务区内重要气象情报和其他有关的气象情报。
第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按任务分为两类:
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负责:24小时定时或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24小时定时天气报告或不定时天气报告、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服务区内的机场起飞的航空器中、低空飞行航路天气预报以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气象服务;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一般机场气象台负责:不定时的机场天气预报;指定时间的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机场天气警报;收集与交换气象情报;机组、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需要的天气讲解、飞行气象文件或飞行天气报告表以及经协议的特殊项目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观测站负责提供不定时的天气报告和特选天气报告。
第十三条 国际机场、飞行繁忙的机场气象台的设置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筹建,其迁移或撤销需经民航局批准。
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院)范围内的地方航线(训练飞行)或通用航空作业基地气象台、站的设置由地区管理局(院)规划筹建,其迁移或撒销由地区管理局(院)批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三章 航空气象观测
第一节 机场观测
第十五条 机场气象观测的天气报告是为气象预报人员、飞行人员、管制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也是为开展气象科学研究积累原始资料。观测结果必须具有准确性、代表性和比较性。因此,观测的场地必须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观测的地点必须能使观测员观测到跑道方向的天气状况。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必须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观测的人员必须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机场气象观测分为:
一、定时观测 每天24小时或指定时间内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
二、不定时观测 只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时进行每小时一次的观测。特殊需要时,也可每隔半小时进行一次观测。
三、特殊观测 指机场的地面风、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和云出现特殊变化并达到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时所进行的观测。
第十七条 特殊观测:
一、龙卷、雷暴、冰雹、雨夹雪、冻雨、吹雪、尘暴或沙暴和飑等特殊天气现象出现、消失或强度有显著变化时;
二、低云高、低能见度(跑道视程)以及地面风的限制值特殊气象要素等于或低于规定的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时;
三、管制员根据保障飞行需要临时提出的特别要求时。
国际机场按国际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机场天气接近最低天气标准时,根据管制部门请求,机场气象台可派观测员随同起机线管制员前往起飞进行观测,并提供服务。观测结果应进行记录。观测项目:
一、地面风;
二、天气现象;
三、跑道方向能见度;
四、低云高。
机场设有自动化观测系统,不进行起飞观测。
第十九条 定时或不定时机场气象观测项目:
地面风(向、速、最大)、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云(量、状、高)、气温、露点、气压(QNH、QFE)和补充情报。
根据需要还应进行降水量、积雪深度、最高(低)气温或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 天气接近机场最低天气标准或遇重要飞行任务时,观测值班员或观测负责人,应当适时组织集体观测,并主持讲评。
第二十一条 配有测云高设备的气象台(站)当机场有航空器起飞、降落而云高接近机场天气标准时,必须进行云高实测。
第二十二条 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应当按统一规定的国际航空电码“METAR”、“SPECI”电码格式编成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补充情报加在机场天气报告结尾,应用英文明语缩写编报。此类报告传送到机场内、外有关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机场自动化观测系统,包括相应的测量和计算的自动设备、监视和遥示地面风、跑道视程、云高等设备。在技术情况许可下,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和显示影响航空器起降的气象参数,并传递到使用单位。
第二节 高空风观测
第二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站)的高空风观测分定时不定时两种。每日定时观测次数、时间由各气象台自定。不定时观测根据飞行任务和气象预报的需要,由值班预报员提出,观测员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机场高空风的观测,主要用气球。充灌气球用的氢气具有易燃性和易爆性。制氢室(储氢室)应当有防火设备,并须远离饮用水源、油库、机坪和重要建筑物。制氢时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三节 雷达探测
第二十六条 定时探测 雷雨季节实行定时探测。为便于综合分析,时间与地面绘图资料观测时间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临时探测 由值班预报员根据飞行任务或天气预报的需要提出,雷达操作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雷达开机探测,操作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探测复杂天气,应当立即拍下(录象)回波图片;探测结果,应当及时提供给值班预报员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九条 雷达探测后,探测值班员应当将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积累、整理、分析和妥善保存,并建立档案。
第四节 飞机观测
第三十条 航班飞机,在实施飞行过程中,机长应当按规定的位置报告点进行例行天气报告。遇到重要天气时,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应当立即转告气象台值班预报员,以便及时订正预报,并通报有关单位。每次观测的结果,机长应当填入“空中报告表格(AIREP),飞机到达终点机场后,及时将空中报告表格送交机场气象台。如有需要,应当向值班预报员补充口述。
第三十一条 重要专机飞行以及科学考察飞行,根据需要可专门组织飞机探测天气,通常应当指派气象预报人员参加。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一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分类
第三十二条 飞行气象情报是指与飞行有关的现有或预期的气象情况的报告,也包括分析、预测及其他说明。
第三十三条 气象通报是指组成飞行气象情报的电文,并加了规定的收发电报地址和单位。
第三十四条 基本气象资料是指由国家基本气象台、站提供的用于绘制天气图和制作天气预报的气象资料。
第二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组织供应
第三十五条 国内飞行,按照《国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组织供应;国际飞行,按照《国际航行气象情报供应办法》、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气象情报交换规定和有关国际通航技术服务协议组织供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军队气象台、站提供的航空天气报告、危险天气通报(以下简称航、危报),根据需要由各气象部门与当地有关单位洽商组织供应。航、危报的组织范围:
一、组织机场周围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飞行和天气预报的需要而定,一般以半径200公里之内为宜。但作为机场天气预报指标用的少数测站,其范围不受此限。

二、组织航线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以航线两侧各150公里之内为宜。
三、组织通用航空作业区航、危报点的范围,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四、凡组织危险天气通报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航空天气报告;凡组织预约航空天气报告可满足需要者,就不再组织固定航空天气报告。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通过机场固定电信网路传递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规定的编报格式和时间传递拍发的电台:
一、定时(或半小时)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观测正点(半点)时间。
二、定时机场天气预报,应当不足迟于预报有效时间开始前1小时。
三、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或机场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飞机起飞前所规定的供应时间提供。
四、收集汇编的气象通报应当在集中后不迟于10分钟。
第三十八条 航、危报由当地电信部门通过电传(或电话)传送给机场气象台。
第三十九条 为了提高收集和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时效,应当逐步建立一个以民航气象中心和中心气象台为枢纽的自动收集、转发飞行气象情报的处理系统。
第四十条 为及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所需要的飞行气象情报,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高频对空广播。其内容为最近的机场天气报告(附趋势型着陆预报)和机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一条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将飞机的天气报告及其他气象情报及时传递给值班预报员。
第四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图表的制定
第四十二条 绘制天气图基本气象资料的收集,由各气象台利用有线或无线接收国家气象部门发送的基本气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地面天气图
一、图面范围和时次 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由各气象台上级业务部门规定。
二、选站的密度 在服务区范围内应当密些,非服务区范围密度可适当小些,但不得少到影响天气分析质量。
三、每日最早和最后的一张天气图,距离起飞(着陆)时间不应超过6小时。
四、临时增绘的图表资料,由气象台值班预报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
第四十四条 高空等压面图
一、图面范围应能满足制作航路天气预报和天气形势预报的需要。
二、高空图层次,一般选用850(高原机场可视需要选用)、700和500百帕三层。为高空飞行服务的气象台,还应当填绘(或接收传真)400、300(或250)和200百帕的等压面图。一般每日固定填绘两次。
第四十五条 辅助图表
一、直接服务区域,应当绘制温度对数压力图、高空风图、对流层顶高度图和垂直剖面图。
二、热带地区应当增绘热带天气图和一定层次气流图。
三、航、危报应当及时填入天气演变图或逐时区域图。
第四十六条 卫星、传真气象资料的收集。凡配有接收极轨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必须接收两次;凡配有接收同步气象卫星资料设备的气象台,每日至少接收四次。凡配有传真接收设备的气象台,应当根据飞行任务和天气预报的需要,接收一定时次国内外有关气象预报图等传真资料。

第五章 航空天气预报
第四十七条 航空天气预报,是组织与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由于天气变化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目前预报技术手段的限制,对于航空天气预报中的气象要素值,是近似或某一变化范围内的平均值。
第一节 天气分析
第四十八条 天气图是分析天气的基础。填图员必须熟记各类型式的电码、天气符号和区、站号位置,按规定的要求做到:填图准确、字体工整、图面清洁、资料完整、出图及时。机填过程中,应当密切注视机器的运转,保证质量。
第四十九条 天气图分析,值班预报员必须:
一、对于记录的正误和代表性,应当精心鉴别,做到取舍合理;
二、分析图表内容和方法,应当符合《预报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三、分析结果,应当符合天气学原理和历史连贯性原则;
四、各种图表的分析,应当互相校正,综合比较,避免互相矛盾;
五、充分利用各种辅助资料;
六、随时分析天气实况演变的前因后果。
第二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编制和发布
第五十条 制作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天气系统的影响,应当进行三度空间的综合分析,了解其结构与配置、强度与范围,及其前后移动总趋势,从而在天气形势预报的基础上定性或定量地作出航空天气预报。
第五十一条 天气讨论是集思广益、提高预报质量的有效措施。各气象台均应建立天气讨论制度,每天讨论时间应当相对固定,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讨论。参加天气讨论的人员,必须运用多种方法,认真分析资料,抓住重点,联系实际,综合推理,言之有据。必要时应与其他气象台会商。
第五十二条 发布航空天气预报,值班预报员应当按规定的供应时间,及时发布。
第五十三条 订正航空天气预报。天气预报发布后,值班预报员必须随时掌握新的天气资料,严密监视天气演变,不断检验预报结论。当发现或预期天气变化与原发布的预报有显著出入,或构成影响飞行活动与安全时,应当依据新的认识与判断,及时发布订正预报。
第三节 航空天气预报的范围和时效
第五十四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种类和范围:
一、定时或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全部跑道和爬升区域。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机场区域。
四、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航空器飞行区域。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包括起降航段的航线两侧各25公里范围内飞行高度上的整个飞行区域。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包括指定的空域。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包括指定区域飞行高度上的特定等压面。
第五十五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间
一、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9、12、18、24小时、时段为9小时的预报,每间隔3小时发布一次;时段为12小时、18小时或24小时的预报,每间隔6小时发布一次。每次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起止时间,必须按规定编制。
二、不定时的机场航空天气预报,一般有效时段为大于2小时、小于9小时。其有效时段包括航空器预计起飞、着陆前后1小时。
三、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根据飞行员或飞行签派员的要求确定。
四、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指附在定时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的有效时段为2小时。
五、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或区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预计飞行期间前后1小时。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24小时。
第五十六条 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与编报
一、定时或不定时机场航空天气预报,按通用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TAF”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必要时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二、起飞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内容,包括地面风、气温、气压等预期变化的情况,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三、趋势型着陆机场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地面风、能见度、天气现象和云。其编报附在“METAR”和“SPECI”电码型式编发的天气报告或特选天气报告之后。
四、航路航空天气预报,按国际航空气象电码中“ROFOR”电码内容和格式编报,也可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五、区域航空天气预报同航路航空天气预报。
六、重要航空天气预报的内容,包括天气系统、重要天气现象、颠簸、积冰和冻结高度等,绘制成预报图,或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
七、高空航空天气预报(包括高空风和气温预报)内容,包括指定风域特定等压面上的高空风和气温预报,用图式绘制或用“MINTEM”电码格式编报。

第六章 重要气象情报、机场警报和风切变警报
第一节 重要气象情报
第五十七条 重要气象情报,是对有关特定航路上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天气现象以及简要说明这些现象在时间和空间的发展。这种情报一般包括下列出现或预期出现的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
积雨云、活跃的雷暴、热带风暴、强烈飑线、冰雹、中度或严重颠簸、中度或严重积冰、显著的地形波、大片的沙暴或尘暴。
第五十八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编报必须使用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英文简写明语,按规定格式和顺序进行编报。
第五十九条 为亚音速航空器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标志;为超音速航空器在跨音速或超音速飞行阶段提供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必须在报首用“SIGMETSST”标志。
第六十条 重要气象情报的有效时段,一般为4-6小时,“有效时间”必须用“VALID”通用术语表示,其后紧跟两组4个数字码“/”分开,表示开始和终止时间。值班预报员编发重要气象情报的电报时,应当在预期天气现象将要发生的4小时内发布。
第二节 机场警报
第六十一条 当机场出现或预期出现一种或多种天气现象,并形成威胁飞行中或停场的航空器以及机场设施的安全时,必须向有关单位发布下列警报:
热带风暴、雷暴、冰雹、大雪、强沙(尘)暴、强地面风、飑、霜、冻雨和暴雨。
第六十二条 机场警报的有效时段,根据天气现象发生、发展和消失的预测情况确定,并用明语提供。
第六十三条 发布机场警报中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度的定量标准,由有关使用部门与机场气象台签订协议确定。
第三节 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四条 当进近或起飞路径上已经观测到或预测将要出现风切变影响飞行安全时,必须发布风切变警报。
第六十五条 航空器在进近或起飞路径上,观测到风切变存在,机长应当及时通报管制员,管制员除通报其他航空器外,还应当转告值班预报员。
第六十六条 值班预报员当使用地面观测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应当使用英文简写明语编报;当使用航空器报告编发风切变警报时,在警报中应当保持原航空器报告用语,并注明机型。
第六十七条 值班预报员当地面观测或航空器报告表明风切变已消失,应当发布解除风切变警报。

第七章 航空气象服务
第六十八条 新建机场时:
一、新建机场开航前,必须建立相应的气象服务机构和配备必要的气象仪器设备,合理组织航、危报点,明确规定任务和服务范围,解决气象情报的收集和传递手段,保证气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新建机场试航时,民航局气象部门应当指派气象人员参加,对开航准备中的气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作出是否符合开航条件的评语,书面上报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九条 新辟国内和国际航线,应当根据航线和机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航空气象服务办法。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由民航局制定,地方航线由地区管理局制定。
第一节 航线飞行
第七十条 航线飞行气象情报供应原则
一、航空器起飞前,各有关气象台之间除按规定定时交换机场航空天气预报、天气报告和不定时特选天气报告外,起飞机场以外的有关气象台、站向起飞机场提供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预计起飞前规定的时间传送到电台拍发。
二、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负责服务的中心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线上各有关的中心气象台,应当分别将本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的气象台以及民航气象中心。
三、国内干线和地方航线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由指定的机场气象台提供给起飞机场。起降航段上各有关气象台,应当将服务区内的航段上重要气象情报,发给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地气象台。
第七十一条 提供高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重要天气预报图和高空风、高空气温预报图。提供中、低空飞行的航路天气预报,通常为预报图或飞行天气报告表。

第二节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
第七十二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应将飞机性能、作业区范围、作业内容、机长天气标准和气象服务的要求通知有关气象台。接受提供气象服务的气象台,应当做好飞行气象情报的收集准备,制定气象服务办法,通知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
第七十三条 实施作业飞行气象服务的要求:
一、根据飞行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航、危报点,其经费由通用航空部门负责。
二、机场天气预报、作业区天气预报和机场天气报告,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气象台负责提供服务。
三、临时机场和海上平台的天气报告,由通用航空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第三节 训练飞行
第七十四条 机场区域内训练飞行气象服务
一、飞行预先准备阶段:气象台接到训练飞行任务通知后,做好飞行日所需的气象情报组织工作,检查气象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值班预报员向飞行指挥员讲解飞行日的天气演变。
二、飞行直接准备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按时提供飞行指挥所需的天气预报,讲解天气,做好起飞线值班准备工作。
三、飞行实施阶段:值班预报员应当随时了解飞行动态,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做好订正天气预报和提出变更飞行计划的建议,随时提供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
四、讲评阶段:值班预报员参加讲评会,汇报气象服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领导和飞行指挥员对气象服务的评语,了解下一个飞行日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气象台内的工作讲评,及时总结气象服务经验,研究改进措施。
第七十五条 实施航线训练飞行时,有关气象服务按本章第一节航线飞行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节 航班气象服务方法
第七十六条 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飞行计划和管制员的要求进行;提供航空经营人的航空气象服务,根据双方协议进行。提供方式可采取天气讲解、咨询服务、飞行气象文件和气象情报自动显示等。如改变航班飞行计划,管制员或飞行签派员必须及时通知气象台。
第七十七条 提供的飞行气象文件,可以采用图表格式或英文简写明语形式等组成。
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高空风和高空气温预报;
二、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预报和有影响的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分布;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重要气象情报和有关空中特殊报告。
五、热带区域或短航线飞行时,提供方式可将现时的高空风和高空气温代替预报图。
第七十九条 中、低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一、规定高度上的风和气温预报;
二、云和重要天气分布预报;
三、机场天气预报;
四、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趋势型着陆天气预报。
第八十条 重要专机飞行气象服务,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和机组的要求进行。
第八十一条 气象台、站如向民用航空以外的部门提供气象服务,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参照国家气象局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章 资料与科研
第一节 气象资料的收集与处理
第八十二条 民航局建立气象数据库,地区管理局(院)建立气象资料室,机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气象资料室或配备专职气象资料人员。负责组织收集、保管和处理气象资料工作。
第八十三条 资料的搜集与处理内容
一、各类气象原始资料、图片、磁带、磁盘、胶卷及图表的整理和保管;
二、观测月总薄、年总薄的审核和处理;
三、编写航空气候志及航线、机场气候概要;
四、搜集与交换国内外气象资料和业务技术文献;
五、搜集与填写气象历史沿革档案。
第八十四条 气象资料工作分工
一、民航局气象数据库负责:搜集和储存全国各民航机场最新航空气候志;按规定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交换航空气象资料;编写国际航线气候概要;搜集与储存国内外主要机场新型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档案;编译、出版国内外航空气象资料等。
二、地区管理局(院)气象资料室负责:审核上报本地区范围内气象台的观测月总薄、年总薄;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编写本机场和本地区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所管辖范围内的气象仪器设备及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与搜集各气象台、站历史沿革表;按规定与国内有关单位交换有关航空气象资料;协助预报人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三、机场气象资料室负责:按档案工作要求,搜集并管理好本气象台各类原始资料、表格、图表、图片、录音、录象磁带、磁盘、胶卷和技术书刊;收集上报经观测员抄录校对过的月总薄、年总薄;编写本机场和有关地方航线的航空气候志、气候概要;建立气象仪器设备和有关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服务、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档案;填写本气象台历史沿革档案;协助预报员开展技术总结,并提供气候资料。
第二节 气象科研工作
第八十五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院)设立气象科研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航空气象新技术研究、推广;
二、引进、开发和交流国内外航空气象新技术;
三、搜集并出版民航气象部门经验总结和技术文献;
四、指导各级气象台、站科研活动;
五、协助鉴定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或申请奖励事宜。
第八十六条 在开展气象科研工作中,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实行技术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课题与保障飞行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气象台、站都应有计划、有安排的列入日常工作内容之一。对重点或难点课题由民航局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属地区性特点的课题,由地区管理局(院)组织技术力量攻关。
第八十七条 为了掌握航线地形、地貌、天气特点和总结气象服务经验,检查天气预报效果,气象台领导应当制定预报人员航线实习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随机加入机组进行航线实习。预报员进行航线实习,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气象仪器设备
第八十八条 气象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种类繁多、技术性强、要求高。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院)应当成立器材设备管理机构,各气象台、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器材设备的管理、计划、申报、购置和发放等工作。
第八十九条 常规气象仪器及一般气象设备的配置,由地区管理局(院)筹划,各气象台、站具体实施。其项目包括:压、温、湿、风(或高空风),降水、能见度等测量仪器及接收天气图绘图资料、天气图传真接收、收听气象广播、复印飞行气象文件、微机等设备。
第九十条 非常规气象设备的配置,由民航局统一筹划,地区管理局(院)组织实施。其项目包括:气象雷达及资料自动处理系统、对空气象广播、传真发射、卫星云图接收、机场自动观测系统、录放象机、仪器修理车、测试设备、小型及以上计算机等。
第九十一条 机场气象台、站负责本台、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定期检修和一般单项仪器的安装;地区管理局(院)负责组织新建机场仪器设备和中型及以上精密仪器的安装、检定和中等以上的检修。
第九十二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经过正式检定合格,才能投入使用,经批准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时,应当停止使用,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九十三条 各类机务人员要树立良好的维修作风,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建立机务维修档案,不断总结经验,开展技术革新,开发新技术,充分发挥技术设备的应有效能。
第九十四条 从事对人体有害工作的气象人员的劳保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