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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5:25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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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已经2000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许仲林
                         
2000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采砂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长江防洪和交通航运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长江河道安徽段禁止开采江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的领导、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河道禁止采砂工作,并行使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省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公安、交通、经济贸易、地质矿产、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长江河道禁止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非法采砂行为,经查实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长江河道内的采砂船只应当拆除采砂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逾期不拆除采砂设备或者不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对在禁止采砂期间从事非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采砂活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止采砂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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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962号


辽宁、山东、江西、河南、云南、陕西、河北、吉林、江苏、广西、贵州、甘肃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促进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进行,总局决定开展省际之间的交叉检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交叉检查的形式
此次交叉检查以抽查形式进行。总局确定被检查的省份和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名单。指定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检查单位)组成6个联合检查组,以总局的名义检查6个省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每个检查组在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重点检查1个集贸市场。检查工作以案头检查为主、实地检查为辅,对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时,要根据案头检查情况随机抽取100户作为实地检查对象。
二、交叉检查的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是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调整业户定额、清理漏征漏管户、税收专项检查、业户建账等一系列情况。检查7个指标,分别是登记率、入库率、定额调整面、定额调整幅度、业户自查面、重点检查面、建账面。
(一)登记率是指已登记户数与应登记户数的比率,对由于未办理工商登记而影响办理税务登记的,但已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视同已登记。考核登记率只限于实地检查。
(二)入库率是指已纳税总额与应纳税总额的比率。应纳税总额是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总额和建账户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三)调整面是指已调整定额户数与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总户数的比率。
(四)调整幅度是指集贸市场内专项整治后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减去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再与专项整治前定期定额征收总额比率。
(五)自查面是指已自查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六)重点检查面是指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户数与集贸市场内总户数的比率。
(七)建账面是指集贸市场内已建账户数与应建账户数的比率,应建账的标准依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执行。不单独统计建简易账面和建复式账面。
总局根据各检查组的检查结果对各项指标统一考评。
三、具体工作要求
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要正确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高度重视此次交叉检查,妥善安排部署,合理配备人员,使交叉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一)检查组要本着“高效、准确、公平、求实”的原则,积极开展检查工作,一是研究制定检查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检查工作,要明确目标,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严防“走过场”,要查深、查细、查透,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总局指导全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提供准确信息;三是客观评价被检查单位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包括重点检查的集贸市场),认真填写《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及时写出检查报告,并于12月5日前报总局(征管司);四是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交流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提出整改建议。
(二)被检查单位要做好必要的准备,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一是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协助检查组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二是要主动参与检查,主动发现问题,主动与检查组沟通情况;三是为检查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委派专人负责协助检查组工作;四是认真研究检查组的反馈意见和整改建议,完善制度,采取措施,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三)各联合检查组由6人组成(国税局、地税局分别选派3人),组长、副组长分别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处长、副处长担任。检查单位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组。总局另派联络员负责协调工作。检查时间从11月20日开始,于11月底以前结束。
附件: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表1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一)

组别 单位:万元、户 项目单位 登记率 入库率 调整面 调整幅度
应登记户数 已登记户数 纳入管理户数 比率 应纳税额 实际入库税额 比率 定额纳税总户数 调整定额户数 比率 调整前纳税总额 调整后纳税总额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
表2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交叉检查情况表(二)

组别 单位:万元、户数 项目单位 业户自查面 重点检查面 建账面
市场内总户数 自查户数 比率 市场内总户数 重点检查户数 比率 应建账户数 已建账户数 比率




























组长 审核 制表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