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对促进和带动我国旅游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宣传我国旅游整体形象,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人民的友好交往,传播中华民族先进文化和文明成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和谐世界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改革开放稳步推进,对外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加,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和平、安全、发展的国际形象愈益突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我国入境旅游的发展也面临着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等新情况和新挑战。为认真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确保“十一五”发展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的新形势
(一)入境旅游保持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带动和促进作用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取得了显著成绩。入境旅游人数和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年均增长17%,旅游外汇收入年均增长19%。2006年,预计全年入境旅游人数可达1.24亿人次,入境过夜旅游人数4960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335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六位。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并保持了持续较快的增长势头,这为“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发展态势良好,客源全球化进程加快。港澳台基础市场增长日趋稳健,已逐步进入稳定增长期;外国人市场高位增长态势日益明显,正进入快速发展期。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稳定增长,欧洲、北美、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加快成长,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日见端倪。
2、需求空前活跃,市场成熟度明显提高。观光市场平稳增长,休闲度假市场加快发展,专项市场日益扩大;散客市场持续增长,商务市场蓬勃发展,高端市场日趋繁荣;消费结构开始提升,消费水平明显提高,收入增长快于人数增长,入境旅游市场日渐成熟。
3、带动和促进作用不断增强,综合功能日渐显现。入境旅游的发展,带动了宾馆饭店、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等接待设施建设,促进了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我国旅游整体供给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旅游市场中发挥了先导、示范和促进作用;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促进了经济文化交流和民间友好交往,促进了对外开放;进一步宣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和国家整体形象,对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具有诸多有利条件和机遇
1、世界旅游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球加速流动,全球旅游市场逐渐向相互融合和互动的方向推进,世界旅游业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0年,全球入境过夜旅游者将达到10亿人次,国际旅游总收入将达到1.55万亿美元。作为世界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最活跃的入境旅游市场之一,我国入境旅游必将随之不断增长。
2、对外开放不断推进,发展入境旅游的宏观环境良好。以和平、发展、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环境,以及我国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推进和谐世界建设,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有利的宏观环境。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日趋频繁,为入境旅游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之间的国际航线不断增多,人员交往更为便捷,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3、我国在世界上的旅游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速推进现代化建设,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水平将日益提升,现代化建设成就日新月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对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旅游者的吸引力不断增强,我国入境旅游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4、“奥运”、“世博”将拉动入境旅游市场增长。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两大全球性盛事的举办,将促进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游客来华旅游,直接拉动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国际经验表明,在奥运、世博综合效应中,旅游业特别是入境旅游是受益最直接、最显著、最持久的领域,这为我国入境旅游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
(三)入境旅游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和新挑战
当前,我国入境旅游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需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应对。
1、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和地区更加重视旅游业发展,纷纷加大对客源市场的争夺,不断采取大规模、高投入的宣传攻势,与我国构成激烈竞争。周边国家和地区不断加大促销力度,客观上将使部分潜在市场发生消费转向、客源分流。
2、影响入境旅游市场的不利因素增多。自然灾害、局部动荡、恐怖活动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影响旅游市场发展的不利因素局部存在,对全球旅游市场消费需求带来不利影响,加大了全球旅游市场的变数,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我国入境旅游市场的增长。
3、保持入境旅游市场快速增长的困难加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入境旅游持续较快增长,已形成了较大的市场规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的困难增大。特别是约占我国入境旅游总人数80%的港澳市场,经过较长时间的快速增长,已逐渐进入平稳增长阶段。预计今后大幅增加入境旅游人数的困难仍较大。
4、有效应对国际市场竞争措施有待加强。同与我国构成竞争态势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入境旅游宣传促销整体投入不足;促销方式、工作手段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客源市场需求,难以应对剧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需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有待完善,旅游企业的积极性尚待全面发挥;专业营销人才队伍严重不足。
二、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开放,坚持互利合作,以提升国家整体形象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宣传促销、完善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建设为重点,依托政治、外交、经贸、文化交流等多种平台和渠道,动员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促进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全球旅游市场中的位次。“十一五”时期争取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人数跃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跃居全球第四位。
2.入境旅游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游客市场结构不断优化,外国人市场的增幅和比重有明显提高;产品结构不断提升,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旅游产品大幅增长,现代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消费结构加快升级,质量效益型增长明显增强。
3.入境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政策环境更为有利,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新的水准,入境旅游迈入健康有序、持续较快发展的轨道。
4.入境旅游综合功能更为显现。在提升国家整体形象,促进对外文化交流、经贸发展和民间友好交往等方面,入境旅游的积极作用更加显现。
5.全面实现“十一五”时期入境旅游发展指标。到2010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达1.6亿人次,年均增长6%;接待入境过夜旅游者6880万人次,年均增长8%;旅游外汇收入达470亿美元,年均增长10%。
三、大力发展入境旅游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市场研究,及时掌握国际旅游市场发展变化趋势。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旅游市场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准确把握主要客源市场、新兴市场和潜在市场的需求特征、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国家旅游局将制定入境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有条件的省区市也要研究制定入境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增强市场开发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要及时跟踪和研究国际旅游市场新需求、新业态的发展变化,指导和促进入境旅游产品开发。要进一步加强入境旅游市场信息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国家旅游局将召开年度入境旅游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入境旅游工作。
(二)加强宣传促销,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继续加强对日本、韩国、东南亚等主要客源市场的宣传促销,更加注重对欧美等中远程市场的开发,要大力开发欧洲、北美、澳新、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积极培育南美、中东、非洲等潜在市场。要坚持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宣传促销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市场营销投入。要主动加强与外宣、外交、外事、经贸、文化等部门的联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以旅游为载体,搭建多种平台,强化国家整体形象宣传。要认真组织开展旅游主题年活动,制定和实施“奥运—旅游”计划和“世博—旅游”计划,在主要客源国家、地区和城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较大影响的宣传促销高潮,提高市场影响力。各省区市要根据自身的资源条件,研究确定主打市场和主打品牌,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促销。要适应国际市场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整合促销力量,改进促销方式,提高促销效率。
(三)提升旅游供给水平,增强入境旅游吸引力。要适应国际旅游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以世界遗产和优秀旅游城市为龙头,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加快完善旅游产品体系,建设“中国国际旅游精品库”。要充分发挥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山川秀美的优势,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吸引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彰显中华民族的独特文化魅力。要进一步优化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观光产品内涵,加快推进休闲度假产品和高端产品的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发会议展览、邮轮游艇、温泉滑雪、科考探险、健康体育等有潜力的旅游产品,鼓励整合力量、集中培育大型旅游节事活动。要进一步提升宾馆饭店等旅游接待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注重培育国际化品牌。要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丰富导游语种,提升导游素质,满足入境旅游发展的需要。
(四)建立完善配套服务,提升入境旅游便利化水平。要进一步推动公路、铁路、航空、航运、口岸等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增开国际航线、简化签证手续,推动对有条件的客源地实施免签证、口岸签证,对符合条件的散客实行多次往返签证,为入境旅游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旅游功能,将入境旅游发展水平纳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创建工作内容。要改善旅游消费环境,加快建设城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外文标识系统,推动完善适应入境旅游需求的信用卡支付、外币兑换等金融服务体系,加强旅游安全、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
(五)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提升旅游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国际互联网资源,加快推进“金旅”工程、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等旅游信息化建设。办好中国旅游网和各省区市旅游专业网站,加快建设中国旅游网络营销总平台(www.china.travel)。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建设多语种旅游网站,构建无纸化宣传平台。支持利用国际网络预定系统,支持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上交易,支持举办网上旅游博览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创造有利于入境旅游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省区市出台发展入境旅游的政策措施,鼓励对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入境旅游包机(船)业务。鼓励有实力的旅游企业“走出去”发展,为入境旅游拓展市场。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入境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继续向为我国入境旅游做出杰出贡献的海外旅游机构和个人颁发“中国旅游金质奖章”。
(七)加强国际和地区合作,拓展入境旅游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广泛开展与国际旅游组织,各国和地区旅游部门,境外旅游团体以及国内各部门、地方、企业、机构的沟通、联系和合作,通过参加或共同举办旅游展销、国际会议、节庆活动等不同方式,建立多种合作管道,搭建多方合作平台,拓展新的合作领域,促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加强中日、中美、中俄、中韩、中印、中非及中国与东盟、中国与欧盟、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的旅游合作与交流,深化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积极利用我国出境旅游市场不断增长的有利条件,采取市场互换、入境旅游与出境旅游互动等方式,推进入境旅游发展。进一步发挥驻外使领馆、对外友好城市、对外友好团体的积极作用,并适时增开中国驻外旅游办事处,为入境旅游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八)加强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要瞄准国际旅游市场,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懂市场、懂营销、懂运作的复合型旅游营销队伍。要加快建设高素质旅游规划、策划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推动入境旅游供给体系的全面提升。要加强对旅游管理部门市场营销人员、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会展、邮轮、高尔夫等高端产品的专业营销队伍建设。国家旅游局将成立“中国入境旅游咨询委员会”,鼓励地方和企业聘请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旅游市场开发顾问。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对入境旅游重点市场进行跟踪研究。要建立对重大宣传促销活动的科学论证与效果评估制度。
大力入境旅游是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列入重要工作目标,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境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要把发展入境旅游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工作有机结合,把推进开拓性工作与做好常规性工作有机结合,把开发重点市场与巩固基础市场有机结合,把加强宣传促销与扎实做好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总之,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力量,借助多种方式和手段,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多方投入,共同努力,使我国入境旅游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14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绿色市场,是指经认证机构按照有关绿色市场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认证,并允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第三条 国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副产品批发和零售的市场实施绿色市场认证。绿色市场认证坚持政府推动,企业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市场认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五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扶持绿色市场的发展,组织绿色市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
第十条 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
(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
(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
第三章 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第十七条 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天前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申请手续同初次申请。复审通过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第四章 认证标牌(志)管理
第十八条 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一) 基本图案(见附件)
(二)绿色市场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 × 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允许悬挂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委托人可以在宣传材料等信息载体上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但是不得在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印制绿色市场认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规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
(一)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二)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申请复审的;
(三)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一)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牌(志);
(二)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
(一)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运营中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二)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获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的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三)绿色市场出现严重质量、安全和卫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绿色市场标牌、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绿色市场每年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合格的,认证机构发给《年度确认通知书》,认证证书继续使用;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整改无效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标牌(志)。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投诉。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基本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