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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7:15:35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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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问题的批复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
你公司(88)京医药总财字第18号“关于修订从朝鲜、罗马尼亚等国进口医疗器械市内作价办法的请示”悉。经研究,鉴于这类商品检验时间长,资金周转慢,费用大等实际情况。同意二级站直接销售给用户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供应价格。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
加综合差率8—10%制定。二级站调三级的医疗器械仍按国药供字(87)第476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在口岸站调拨价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5%左右制定调拨价”。
特此批复。



198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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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1993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10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1994年国家预算和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草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2003年7月2日 财办会[2003]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们《关于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的请示》(鲁财会[2003]10号)已收悉。根据来函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应执行哪类会计制度。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的规定,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因此,财政部门排污费的收支情况应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费收费台账,该台账只是一种备查账,用以与国库对账。但没有必要专门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原《环境保护排污费预算会计制度》应废止。
  至于项目承担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项目承担单位为行政单位的,应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关于排污费资金收缴情况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是否规定统一的格式、内容和上报形式。排污费资金的收缴情况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反映,其相关信息由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在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会计中反映,相关信息由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提供,有关部门汇总上报。因现行的会计制度中已规定了会计报表的格式及内容,没有必要再专门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单独制定一套报表格式,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可在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及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