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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2:43  浏览:86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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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9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蚌埠市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目标管理工作,使目标考核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目标考核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
  (一)市辖三县四区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与市政府签定的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安全、廉政建设情况;
  (四)市政府追加给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三、考核组织
  对全市政府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核,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目标办、督办室,市人事局、劳动局、监察局、统计局、审计局、计生委、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考评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市目标办负责编制计划、下发通知、汇总材料及做好日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秘书科室配合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法及等次划分
  (一)计分方法
  实行百分制计分考核,各奖励加分不得超过10分,即总得分在110分以内。
  总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总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得分+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奖励加分-惩处扣分
  1、年度目标任务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年度目标任务得分=(量化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年度目标任务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量化目标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量化目标得分=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完成任务百分比达不到80%的,该项目标不计分;超过120%的,按120%计分。
  定性目标作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三种评价,并分别按该项目标的100%、80%、0计算得分。
  2、岗位工作标准得分的计算公式是:
  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各项岗位工作标准基本分之和×岗位工作标准得分占总考核分的百分比。
  3、奖励加分
  部门(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加分:
  (1)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厅)级表彰的加2分;上级部门没对所属下级部门设立表彰项目,但其工作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上升的,每上升一个位次加 1分。各项奖励加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加分。
  (2)各分管市长对所分管部门(直属单位) 的工作进行评价时,可选择成绩显著的1-2个部门(直属单位) 分别加1-2分。
  (3)部门(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有创新、 成绩突出的,可由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加1-2分。
  (4)凡年中承担市政府追加目标任务的,每承担1项加0.5分,最高加1分。
  4、惩处扣分
  部门(直属单位)除未完成目标任务被扣分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予以扣分:
(1)有被国家、省(部)、市(厅)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分、3分、2分;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居后三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 工作位次在全省同行业或部门考核中比上年下降的,每下降一位扣1分。 各项惩处扣分,以最高分为准,不重复扣分。
  (2)领导班子不团结或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视情扣2-3分。
  (3)违反市政府《关于严肃工作纪律的若干规定》(蚌政〔1998〕105号)出现问题的,视情扣1-2分。
  (二)等次划分
  根据综合考评,确定“优胜”、“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前10名的单位评为“优胜”;获全市目标管理工作11 -20名的单位评为“良好”;名次在20名之后但完成80%以上目标任务的单位评为“合格”;完成目标任务80%以下的单位评为“不
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县(区)、部门(直属单位)自我考核。县(区)、部门(直属单位)按本文计分办法及等次划分,先对本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岗位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和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测和评价。自评情况报市目标考评小组进行复评。
  (二)市目标考评小组对各部门(直属单位)的自评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形式,按照考核标准分别进行复测和评价,并在组内推荐1个优胜候选单位、1-2个良好候选单位。
  (三)市目标办将各小组复评情况进行整理,并分别征求分管市长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报市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初审,拟定各县(区)、部门(直属单位)的考评等次。
  (四)市目标办将考评领导小组拟定的考评等次报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提请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分别对目标管理优胜、良好单位予以表彰。
  六、考核形式
  目标考核采取部门(直属单位)季报、跟踪检查、半年检查、重点督查、年终考评等形式,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进行。
  七、奖惩
  (一)奖励
  1、综合考评前10 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优胜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20%。
  2、综合考评11-20名的单位获目标管理良好单位奖,奖金可在当年市目标人均奖金基础上增发10%。
  3、综合考评为合格的单位, 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
  奖金的发放,根据部门(直属单位)目标考评等次,按照部门(直属单位)在编人数核定金额。
  所定奖金数额,属市财政供给的部门(直属单位)列入预算,由市财政拨给;不属于市财政供给的部门( 直属单位),按核定的额度,由部门(直属单位)自行列支。
  各部门(直属单位)所得奖金,根据每个公职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
  党群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奖金按当年目标人均奖发放。县(区)可根据各自的财力情况,确定奖金额度,但不得超过市级奖金额度。
  (二)惩处
  1、对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 扣发当年目标奖金,视情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2、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3、 对出现计划生育违纪问题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较差的单位,均实行一票否决权,取消其评“优胜”、“良好”单位资格,并扣发该单位当年人均目标奖金20%。
  八、其它
  (一)市政府分解下发的年度目标,一般不作调整,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御的因素需调整的,由市目标办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各目标承办单位。
  (三)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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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水利建设基金是专项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分别由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省直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中提取3%;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按现行办法从省分成收入中提取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
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省所有的部分。
(二)地、州、市(含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1、有城市防洪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城市,每年从实际入库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15%的资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
2、从地(州、市)、县(市、区)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和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三费分成收入中提取3%。
3、防洪保安资金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归地(州、市)、县(市、区)所有的部分。
第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后,其具体征收、管理和使用仍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免征一切税费,实行预算专项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与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专户下设立“水利建设基金”户头,统一收缴本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
1、直接缴入省国库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实际入库数额每月末划转一次。
2、对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等收入,由省财政按实际收入数额负责提取,每月末划转至财政专户中的“水利建设基金”户头。
(二)地(州、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划转办法由地(州、市)制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季终了3日内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附后)。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是:
(一)洞庭湖治理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二)重点水土流失的防治和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保安;
(三)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
(四)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
(五)水利工程设施维护;
(六)其他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按现行体制,实行省、地(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每年年初由同级水利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根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进度拨付资金。其中,用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
水利建设基金,年初由水利部门分别报同级计划和财政部门,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年终应按财政预算级次,分别编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另行制定新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情况表
划转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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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费·附加)和税收项目|提取基数|提取比例|划转水利基金|备 注|
|-----------------|----|----|------|----|
| 总 计 | | | | |
|-----------------|----|----|------|----|
|1、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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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建设维护税 | | | | |
|-----------------|----|----|------|----|
|3、养路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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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建设基金 | | | | |
|-----------------|----|----|------|----|
|5、征地管理费 | | | | |
|-----------------|----|----|------|----|
|6、车辆通行费 | | | | |
|-----------------|----|----|------|----|
|7、公路运输管理费 | | | | |
|-----------------|----|----|------|----|
|8、交通部门驾驶员培训费 | | | | |
|-----------------|----|----|------|----|
|9、公安部门驾驶员培训费 | | | | |
|-----------------|----|----|------|----|
|10、市场管理费 | | | | |
|-----------------|----|----|------|----|
|11、个体工商业管理费 | | | | |
|-----------------|----|----|------|----|
|12、防洪保安资金收入 | | | | |
|-----------------|----|----|------|----|
|(1)地税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2)工商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3)财政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4)国土部门征收收入 | | | | |
-----------------------------------------
划转单位: 负责人: 经办人:



1997年7月21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任务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市监察、审计、财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征收土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征地拆迁工作必须按照预征地公告、调查登记、征地公告、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支付补偿、限期搬迁腾地、处置争议等工作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听证规定”、“张榜公示”等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接受被征地拆迁单位、群众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必须足额缴入征地拆迁专户。
  第七条 征地调查由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部门、乡镇、村、建设用地方及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调查数据的丈量、记载、绘图由两名以上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乡镇、村人员负责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参与调查鉴证并协助对被征地范围土地及房屋现状拍照、摄像。各部门人员按职责,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各项调查数据、房屋合法违章鉴定结果、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计算的补偿结果应予以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确保各项补偿公开、透明。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标准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包括会议纪要、红头文件等)擅自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或变相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第十条 各项补偿费用由市国土部门按征地拆迁进度拨付,采取银行存折形式点对点直接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严防贪污、挪用、虚报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及社会保障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应切实加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对各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监察、法制等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征地拆迁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委托无法律主体资格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工作的,由市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未按规定存入专户,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对调查数据采取抽样复核,调查数据误差超过3%的应重新调查。抽样复核总数中有40%的误差超过3%的,应对项目重新全部调查,并对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数据及补偿结果公布后接到举报经核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违反《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规定标准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由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前,国土部门应对补偿对象及补偿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抽查核对,如查实有套取补偿费行为的,应停止资金拨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没有建立全方位的生活安置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措施,同时没有监管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费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由国土部门停止所辖区域的土地报批及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对区政府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各部门人员徇私舞弊,经查处情况属实的,按人事管理关系由其直接管理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单位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重点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措施、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参与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及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结合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建设工程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加强对征地拆迁调查复核、补偿支付、征拆工作组织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国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和征地拆迁程序合法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的组织、拨付、发放,拆迁农民补偿安置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举报并跟踪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