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宜府令第144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李乐成
二○一○年四月一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
200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审查,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并将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律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止(目录见附件2)。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做好贯彻实施等工作。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2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一)宜昌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二)宜昌市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三)宜昌市信访处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宜昌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五)宜昌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六)宜昌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七)宜昌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九)宜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十)宜昌市乡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十一)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十二)宜昌市磷矿资源和产品运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员未位淘汰制的通知(宜府发〔2001〕31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1〕36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金标准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2〕39号);
(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开发区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3〕3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3〕1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5〕17号)。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7件)
一、继续施行的市人民政府令目录(101件)
(一)宜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二)宜昌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三)宜昌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四)宜昌市全民国防教育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五)宜昌市城区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六)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七)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八)宜昌市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投资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九)宜昌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十)宜昌市基本农田保护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十一)宜昌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十二)宜昌市公路标牌设置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十三)宜昌市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十四)宜昌市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十五)宜昌市限制养犬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六)宜昌市减轻企业负担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十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十九)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二十)宜昌市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二十一)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二十二)三峡工程坝区道路和对外专用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二十三)宜昌市旅游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十四)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二十五)宜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二十六)宜昌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二十七)宜昌市水文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二十八)宜昌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二十九)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三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三十一)宜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三十二)宜昌市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三十三)宜昌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三十四)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三十五)宜昌市城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三十六)宜昌市人民防空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三十七)宜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三十八)宜昌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三十九)宜昌市暂住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四十)宜昌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十一)宜昌市东风渠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四十二)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四十三)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四十四)宜昌市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十五)宜昌市城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四十六)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四十七)三峡工程施工区治安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四十八)宜昌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四十九)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五十)宜昌市城区公共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五十一)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五十二)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五十三)宜昌市城市公共绿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五十四)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五十五)宜昌长江公路大桥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五十六)宜昌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五十七)宜昌夷陵长江大桥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五十八)宜昌市世界和平公园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五十九)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
(六十)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六十一)宜昌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六十二)宜昌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六十三)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六十五)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六十七)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六十八)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六十九)宜昌市城区生活垃圾袋装化处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七十)宜昌市信贷扶贫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七十一)宜昌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七十二)宜昌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七十三)宜昌市专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七十四)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七十五)宜昌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七十六)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七十七)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七十八)宜昌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七十九)宜昌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八十)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八十二)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八十三)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八十四)宜昌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八十五)宜昌市残疾人优惠待遇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八十六)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八十七)宜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八十八)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八十九)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九十)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九十一)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九十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九十三)宜昌市酒类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九十四)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九十五)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九十六)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九十七)宜昌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促进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九十八)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九十九)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一百)宜昌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二、继续施行的宜府发文件目录(106件)
(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减灾防震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号);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1〕17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19号);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和基础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1〕22号);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1〕23号);
(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项目年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1〕34号);
(七)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宜府发〔2001〕35号);
(八)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购买城区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进城落户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1〕46号);
(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的通告(宜府发〔2001〕57号);
(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和医疗救护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1〕66号);
(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通告(宜府发〔2001〕62号);
(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2〕9号);
(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和驻地部队军官随军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16号);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02〕23号);
(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2〕27号);
(十六)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无公害蔬菜发展保障蔬菜产品食用安全的通告(宜府发〔2002〕31号);
(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2〕33号);
(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设置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的通告(宜府发〔2002〕35号);
(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宜都市个体客运经营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通知(宜府发〔2002〕36号);
(二十)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坝区治安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2〕45号);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02〕55号);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及第一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6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转移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三)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的通告(宜府发〔2003〕15号);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及第二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23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及第三批下放转移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2号),废止有关取消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下放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3〕33号),废止有关本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部分,保留有关国家、省级审批事项的初审或审核的部分;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措施报告的通知(宜府发〔2003〕34号);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3〕38号);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1号);
(三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3〕42号);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天然气开发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3〕43号);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取消、第四批改变管理方式及归并的市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4〕2号);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4号);
(三十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设施和治理工程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6号);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4〕22号);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4〕24号);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程》的通知(宜府发〔2004〕25号);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4〕31号);
(四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市政协工作联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4〕33号;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体物料运输处置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4〕34号);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宜府发〔2004〕39号);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5号);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的通知(宜府发〔2005〕13号);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宜昌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宜府发〔2005〕15号);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19号);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2号);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4号);
(五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
(五十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宜府发〔2005〕26号);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宜昌段港口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7号);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5〕29号);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5〕32号);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宜府发〔2005〕33号);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06〕7号);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15号);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
(六十)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19号);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官庄水库水源保护区的决定(宜府发〔2006〕22号);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2号);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长江宜昌江段采砂的通告(宜府发〔2006〕34号);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的通告(宜府发〔2006〕38号);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号);
(六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宜府发〔2007〕4号);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宜府发〔2007〕9号);
(七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建立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宜府发〔2007〕12号);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7〕16号);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17号);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18号);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7〕23号);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7〕26号);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开辟航班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8号);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七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29号);
(八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
(八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3号);
(八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4号);
(八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5号);
(八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胭脂坝段河道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08〕6号);
(八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7号);
(八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9号);
(八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14号);
(八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6号);
(八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8〕17号);
(九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18号);
(九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区基准地价及土地收益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08〕21号);
(九十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08〕22号);
(九十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8〕25号);
(九十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27号);
(九十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2008~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宜府发〔2008〕28号);
(九十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发〔2008〕31号);
(九十七)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宜府发〔2008〕32号);
(九十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城区工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8〕34号);
(九十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9〕6号);
(一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09〕14号);
(一百零一)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
(一百零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宜府发〔2009〕19号);
(一百零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09〕22号);
(一百零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宜府发〔2009〕23号);
(一百零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9〕24号);
(一百零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主题词:法制文件决定令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司〔2012〕108号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执法执业考评机制,促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正廉洁执法、诚信文明服务,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业考评,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执法执业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执业考评,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省司法厅统一领导、分级分类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考评,实行上级机关考评下级机关,本级机关考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根据管理关系由其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执业考评由其所在执业机构进行。
第二章 考评方式、办法
第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实行年度考评、阶段考评与日常考评相结合。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考评,以年度综合考评为主;司法行政机关对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对其执业人员的考评,以阶段考评和日常考评为主。
年度考评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周期。行为和结果不在同一考评年度的,列入结果所在考评年度。
第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总分由基本分和奖励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为100分,按照考评内容和标准逐项评分。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档次,即: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至89分的为达标、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七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年度考评结果为不达标,并按照管理权限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法执业单位和人员在执法执业活动中违法违纪,造成重大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案件、事件的;
(二)发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脱逃等监所内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因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工作发生失泄密,或者工作人员参与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被考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1至2分:
(一)本单位获得当地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优秀等次,或者在法制工作专项活动中获得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
(二)执法和法制工作有创新,被上级机关作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
(三)重视法制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对司法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有显著促进作用的。
第九条 执法执业考评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听取执法执业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执法和办案场所,调阅执法执业档案,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以及信访投诉记录;
(三)召开执法执业监督员座谈会,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放征求意见表、执法执业评议卡;
(四)与管理服务对象或者监管改造对象进行个别谈话;
(五)社会问卷调查;
(六)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七)根据考评需要采取的其他合法有效方法。
第三章 考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执法执业考评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担任,成员由法制、办公室、人事、监察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考评日常工作由法制部门或承担此项工作的其他部门具体协调组织。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对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市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分别负责对全省监狱、劳教(戒毒)所执法工作的考评;市司法局负责对县(市、区)司法局执法工作的考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内设执法机构(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
省厅对各市司法局的考评由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执法职能分工负责。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市属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应当协调市司法局参与,市司法局不再单独组织对所属监狱、劳教(戒毒)所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厅机关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市司法局相应执法内容的考评结果,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对监狱、劳教(戒毒)所的考评结果,于每年1月10日前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
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考评结果按隶属关系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服务执业人员执业考评结果报其所属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不定期组织对系统内执法执业单位进行考评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各单位自评情况和考评、抽查情况,对被考评单位分别提出相应的考评意见,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向厅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通报。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评的机关、单位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执业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和年终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干部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执法执业考评结果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及执法执业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每年提出相应的计划,按照一定的条件、标准,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和各市司法局的推荐,评选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命名表彰。
第十八条 在执法考评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及时纠正。同时依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山东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追究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戒毒)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相应的执法执业考评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执业考评办法和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其考评办法和标准报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执法执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1日。
附件: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考评标准
http://app.shandong.gov.cn/attach/2012/22/46-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