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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03:42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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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1]191号


关于印发《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动西部交通科技工作,规范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现将《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西部交通建设中的作用,交通部设立专项资金作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经费,用于安排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提高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整体水平、运输效率和队伍素质,实现西部地区交通的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计划是部科技年度执行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公路、水运交通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的特点和需求,重点开展有关西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及管理、运输管理与装备、环境治理与对策、技术政策、技术标准与规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三条 为加强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其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领导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副部长和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等有关司局的领导组成。

第五条 办事机构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部科教司、公路司、水运司、财务司和规划司的有关人员组成,设在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西部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应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区内项目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下设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并批准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研究决定西部交通科技项目的重大事项;

3.制定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有关管理办法;

4.审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5.审批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西部交通科技发展计划;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3.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中心的工作;

4.负责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归口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签订

项目合同;

6.负责项目的验收工作;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有关形式审查;

2、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负责向办公室提出年度项目建议;

4、负责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向办公室提交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5、负责项目的有关信息发布和简报编印工作;

6、完成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省(市、区)交通厅(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提出本省年度科技项目申请;

2.作为本省执行项目合同的保证方,协调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工作,

监督项目执行情况;

3.负责落实项目依托工程和推广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1、 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2、 提交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工作报告;

3、 提交鉴定验收所需技术文件和经费使用报告,做好鉴定验收的准备

工作;

4、 负责项目应用所需人才的培训及成果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地方单位报送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初审并汇总后,统一由各省(市、区)交通厅(局)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管理中心,部属单位和其他单位可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报送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议,提出年度项目建议,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每年7月31日前,办公室提出下年度项目执行计划,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见附件二)进行评审或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评标后,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四、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从车购税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管理办法另行颁布。

第十七条 项目采用合同方式管理。由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按时间报工作进度,跨年度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结转,列入下一年度执行计划中;

第十九条 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撤消或中止执行:

1、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对执行不力,长期拖延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计划无法执行的;

4、因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运输生产任务发生变化而导致项目不落实或不宜继续执行的;

撤销或中止执行的项目,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办公室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对合同中所列内容及计划进度进行调整时,经项目保证方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将对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执行,甚至造成损失的,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五、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同内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工作总结、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有关资料上报管理中心。由办公室或委托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具体内容见附件四)。项目的成果鉴定按照交通部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实施办法(交科教发(1998)773号)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验记录、数据、图片、录像、报告等资料,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四条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交通部所有,项目承担单位享有成果持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推广该项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可由承担单位申请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或发明奖;可按《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管理部门申请专利。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交通部批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立项申请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立项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内容、地点、期限;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经费使用范围);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二:(封面)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上边距6CM)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字体宋体4号黑,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格式及说明:

一、格式:

纸张规格:A4,页边距:2.5CM,字体:宋体,4号字

二、填写款项要求:

申报单位要按照“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款项如下:

1.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包括项目概况,项目研究目的,市场需求前景或推广应用领域,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项目前期科研及工作基础(包括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与评价,应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施的具体内容及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进度安排及完成期限,拟采取的技术路线,与后续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4.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概况,各自承担的主要工作,技术力量及人员构成,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

5.项目依托工程情况及其他必要支撑条件(包括依托工程的概况,投资来源,工程进度与项目科研进度的配合,组织管理形式);

6.项目经费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包括项目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预算,经费构成及构成比例(包括部拨经费、配套经费和自筹经费),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明细);

7.项目预期目标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提供主要分析指标及演算公式,形成的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利税、创汇或有关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指标等);

8.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9.申报单位签章(包括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附件三:

项目合同编号:(字体宋体4号.上边距2CM,左边距2CM)









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

合 同 书

(字体宋体1号黑,居中,段落间距2倍)







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

承担单位: XXXXXXXXXXXX

项目负责人:XXXXX

起止年限: XXXX年XX至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4号,左边距6CM,段落间距2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XXXX年XX月

(字体宋体3号黑,居中,下边距3CM,段落间距2倍)



填写说明

1.此文本要求采用计算机打印或铅打印,字迹清晰,字间距采用标准距离,行间距为1.5倍;

2.项目合同编号由合同甲方填写;

3.合同甲方为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合同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5.合同保证方为项目实施所在地的省(市、区)交通厅(局);

6.第二项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是具体的技术经济参数。





一、项目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

1、目标

2、主要研究内容

3、依托工程





二、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专题的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每栏限125字)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X
X

X

X年
1、XXXX;

2、XXXX;

3、XXXX;

4、。



































四、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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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针对公益诉讼的质疑声不绝于耳,但作为一种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受到“追捧”的新的诉讼模式,其伴随的问题相比于其存在的合理性,显然是瑕不掩瑜。同时,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需要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化建设来解决,最终致力于公益诉讼制度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在所有制度设想和建设中,限制原告处分权、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尝试“示范诉讼”等机制无疑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应作为确保公益诉讼目标最大限度实现而必须认真对待的三个特殊诉讼机制。

一、限制原告处分权。近现代民事诉讼当事人理论认为,诉讼当事人是一个程序概念,用“形式当事人”去界定诉讼当事人,从而将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与实体关系分离,非特定实体关系的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公共利益而提起公益诉讼成为可能。在原告资格扩张和当事人资格扩大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公益诉讼承载的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最大化实现,是不能回避的一个实质问题。而在所有的解决方案中,最基础也是最直接的方法莫过于合理限制原告的处分权。可以说,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本身就伴随着如何合理限制原告的权利,其中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首当其冲。不难看出,公益诉讼原告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仅仅是程序适格的当事人而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主体,法院应当限制其实体处分权。我国公益诉讼立法也应当适当限制原告处分权,以保证公益诉讼目标最大限度实现。基本思路是:原告如果撤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除非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行为明显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同时,原被告双方和解也应受到相应的制约。譬如,鉴于公益诉讼整体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被告只有在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能够有效化解因侵害公共利益而带来的相关损害或负面影响后,才允许原被告双方和解。

二、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避免因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应当思考如何合理配置举证责任,从而使公益诉讼目标最大限度实现。主要原因是,公益诉讼证据大都有这样的特点,即证据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相对较强,而且一般为被告所掌握,原告举证比较困难。因此,在公益诉讼中对于一部分法律要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必要的。它既有利于弥补原告在相关知识、技术等方面举证不能的缺陷,也有利于激发原告提起维护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整体设想是:原告只需证明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即可,而对于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则由被告承担。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可提供环境遭受侵害的证据以及被告有污染行为的证据,但无法提供被告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原告之所以不能提供这样的证据,是因为原告客观上难以进入被告企业掌握相关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原告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就因果关系举证的条件。恰恰相反,基于常识,我们也能够理解被告深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被告主观上也不想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法律不妨变通规定,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三、尝试“示范诉讼”。研究公益诉讼,就必须关注一个重要问题,即某个原告起诉后所形成的判决效力的张力问题。所谓示范诉讼,是指法院从存在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且事实与证据相同、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也相同的数量众多的同类案件中选出一个典型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对该案件首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他案件当事人均受该裁判约束的诉讼形式。示范诉讼又称典型诉讼、实验诉讼或实验案件,英美法系和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名异而实同。在美国,示范诉讼是集体诉讼的一种替代方式,因为法院在确认集体诉讼时要评价为了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时集体诉讼比其他方式更优越,示范诉讼就是与集体诉讼做对比的几个替代方式之一。近年来,大陆法系一些国家也逐渐强化了诉讼的“群体性”功能,试探性地引入了示范诉讼模式作为其实现群体诉讼功能的稳妥方案。实际上,示范诉讼的出现正是现代诉讼机能扩张的客观要求。诉讼机能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职权范围和行动方式以及法院裁判对社会所带来的影响。诉讼机能本质上意味着人们和社会“对法官行为和应当行为的期望、价值和态度”。我国公益诉讼立法与制度构建应当紧跟世界趋势,积极尝试示范诉讼,最大限度实现公益诉讼目标。基本设想是:法院应当从更加广阔的视野全面审视公益诉讼特有的社会法价值,以社会法为指引,以司法能动为要求,实施司法改革,尝试示范诉讼。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无锡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努力创建食品放心消费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制定的《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察〔2004〕4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价,评价工作经市政府授权,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管、激励引导为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与考核监督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综合评价指标分为管理性指标和绩效性指标。管理性指标主要考评政府责任落实情况、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和各项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绩效性指标主要评价各项预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评价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管理性指标60分,绩效性指标4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每项考评项目为A、B、C、D四等,权重分别为1.0、0.8、0.6和0,具体得分为项目标准值乘以权重。
第七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区评价按总分数进行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90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80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部门评价按应评价项目得分占应评价项目总分的比例确定等次。评价得分比重在90%以上(含90%)的为优秀,80-90%(含80%)的为良好,60-80%(含60%)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评价为不合格:
(一)发生特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增加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质量问题,被全国性媒体曝光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20-40分。
(一)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省内媒体曝光或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年度评价扣除绩效分10-20分。
(一)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被市内媒体曝光或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三)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整改不及时,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度评价、随机评价与安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中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一般在年末进行,评价小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被评价单位自查总结;向评价组汇报;评价组查看相关记录及档案资料;实地考查;询访基层相关人员及消费者;综合评价组成员意见;确定评价结论;评价组长签字;评价材料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综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书面通知被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印发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