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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调整概算增加贷款评审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50:14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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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调整概算增加贷款评审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调整概算增加贷款评审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开发投资公司: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调整概算增加贷款评审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综合计划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调整概算增加贷款评审确认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做好超概算项目追加贷款的再评审工作,落实建设项目资金,促进在建项目早日建成投产,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责,依照行内有关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求,对超概算拟申请增加开行贷款的项目需进行重新评审确认。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超概算确认及贷款评审的有关原则
1.对项目超概算追加贷款的审查确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节约投资、从严掌握、不留缺口、保生产性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原则进行。
2.凡属开行成立后经评审承诺贷款的基建及技改新项目,建设工期在三年之内的,对由于调概申请增加开行贷款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建设工期在三年以上的,如出现超概算情况,可在第三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工期超过六年的,如出现超概算需增加开行贷款的项目,可以第二次提出申请。
对已列入1994年开行资金配置计划,并已结转到1995年,但未经开行评审的在建老项目的调概增贷评审确认工作,亦依照上述原则进行。通过评审,确认开行贷款种类、额度和贷款期限。
3.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超概算资料应实事求是反映和分析超概算原因,资料不全的应予补齐后再受理。
4.凡擅自扩大建设内容、提高设施标准和改变我行评审确认的其它设计内容的项目,超概算部分应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5.对由于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或其他方面不合理的摊派等造成的概算增加,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6.对确因生产工艺需要,需增加或扩大生产性建设内容的项目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能够降低能耗、提高效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设计变更,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办审批手续并经我行确认,后安排建设的程序进行,其所需投资应尽量在原批概算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在调概时一并解决。
7.因超概算需增加的开行贷款,应主要解决未完工程中因投资品价格上涨超过原评审预测水平、非人力因素可以抗拒以及汇率变化(非利用外资项目技术、设备引进等)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开行增加贷款比例,一般不高于原概算中所占比例。
8.项目调概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由投资方联合审定,由有审批权单位按规定审批。凡涉及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我行要独立地对调概内容(包括已完工程和未完工程)进行审查,同时对超概算中需我行增加贷款部分,按行内有关程序及本办法予以评审确认。确认的同时,应监督其它资金的落实。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我行的调概增贷评审确认工作可与项目的调概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其调概批文应经我行会签。凡未与我行协商或调概批文未经我行会签确认的项目,我行将不予承诺增加贷款资金。
9.从1994年4月起,凡属我行承贷的项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明确项目投资如有超出,由地方和企业自行解决的,我行原则上不再在原承诺贷款的基础上予以承诺增加贷款。
二、适用范围
10.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信贷局(含开投公司)对口覆盖的行业申请借用国家开发银行各类贷款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续建项目(含开投公司参股控股的合资项目)。
三、运作程序
11.因超概算需要增加开行贷款的,项目单位应将调整概算的有关资料和申请增加开行贷款的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开行综合计划局(一份)和相关信贷局(二份)
12.申请新增开行贷款项目的再评审,由相关信贷局依据开行《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进行。
13.对超概算项目的再评审,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主要对项目调整概算的原因和内容进行分析审查,同时审核原概算中各方资金到位及完成、剩余工作(工程)量、调整后的总概算及超概算部分资金筹措渠道和方式。分析测算项目调整概算后的经济效益、还款能力、还款期的变化和风险。
14.拟调概并申请增加开行贷款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含10%)的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的重新评审工作,按照《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要则》的要求进行,增加贷款部分资金配置意见经综合计划局会签后,由相关信贷局对项目做出再评审报告,提交贷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相关信贷局根据贷委会纪要办理追加贷款承诺函,会签综合计划局后报行领导签发。有会签调概批文的,与追加贷款承诺函一同办理。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批复调概的项目,仍须由我行对调概内容及增加贷款进行重新评审确认。
15.拟调概并申请增加开行贷款未超过原承诺贷款额10%的基建大中型项目和技改限上项目以及其它所有基建小型项目和技改限下项目的再评审工作,由有关信贷局在审核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调概资料及报告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充分调查核实工程情况及超概算内容,提出增加安排开行贷款意见(贷款种类、数额和期限),连同增加贷款资金承诺函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根据资金的可能进行平衡审核会签后,报请行领导审批,并以此作为资金安排的依据。
经批复的增加贷款资金承诺函由相关信贷局通知项目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概算审批有关部门、委托代理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经)委、委托代理行省分行及委托代理行经办行。
16.本办法中原承诺贷款比例的含义:基建大中型项目以国家计委批准的可研报告或原投资公司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概算)为据;技改限上项目以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研报告或有权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概算)为据。基建小型项目和技改限下项目以原投资公司或地方省计(经)委(含其他有权单位)在原投资公司有承诺的基础上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概算)为据。其中经营基金、银行贷款(主要为建贷)等中央投资即视为原承诺贷款额的比例基准数。中央投资中扣除1993年底以前已安排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即转由开行安排。
17.本办法所指调整项目概算系调整项目总投资的概念,即包括项目静态投资和项目动态投资以及项目铺底流动资金。
18.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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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27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业经市委1届10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实施《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细则




《黑龙江省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省八届人大第31次会议通过,并已开始组织实施。为保证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进一步推动合作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黑河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行使条例规定的及市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2、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
3、管委会负责编制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对、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合作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合作区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市建设档案。
4、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内房产行政(产权、产籍、仲裁)、房产行业、房产市场(抵押、租赁)管理及动迁、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和监督。代表市政府统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力证。
5、一管委会负责合作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对进区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发放施工许可证,负责所有工程招投标、合同、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新型墙体改革、房地产开发等项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建筑市场。
6、合作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内土地、地籍、地政工作,查处土地违反案件和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区内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和土地调查、统计、定级。地价、登记,代表市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编制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指导统征、土地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并对其评估结果认证。在总体规划范围内审批用地。
7、管委会对合作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拟定环保规划,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破坏环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制度,组织环境综合整治。
二、经济尽理
8、合作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区内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管理合作区内有关广告、商标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9、合作区内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歇业及终止,要向管委会报告,经同意后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0、管委会负责合作区现在征管范围内和新办企业的各项税收、规费及其他财税收缴,合作区财政实行收入全留、支出自负、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负责编制合作区各项财政计划和预算、结算,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负责合作区审计工作,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11、管委会负责管理合作区国有资产,审批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消、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
12、管委会负责区内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和信息。
三、劳动人事管理
13、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决定管委会各职能部门的人员编制配备;按规定权限调配、任免、聘用、奖惩和培训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才市场。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4、管委会统一管理合作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就业服务事业,负责劳动用工、工人调配、职业技能开发和职业培训、工资福利和负责工人退休、退职、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劳务输出、境外人员入区就业及特种设备安全资格认证。依法行使劳动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察权,负责合作区社会保障工作。


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办事处、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出现了较大的上升行情,为保证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防止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派出机构应在7月10日前召开一次辖区内大中型骨干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座谈会,结合宣传《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坚持合法、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国发〔1997〕16号),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
得动用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控股公司及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二、各派出机构应要求上市公司按照招股说明书用好募集资金,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资金调拨,防范市场风险,珍惜证券市场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请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7月15日前书面报证监会上市公司部。
联 系 人:安青松 刘汝军
联系电话:010-88061147
传 真:010-88061167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