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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5:51:55  浏览:8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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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现决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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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口腔X射线机》等19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口腔X射线机》等19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口腔X射线机》等19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全国医用X线设备及用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外科植入物和矫形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1.YY/T 0010-2002 《口腔X射线机》(代替YY 0010-90)

2.YY/T 0347-2002 《微型医用诊断X射线机通用技术条件》

3.YY 0337.1-2002 《气管插管 第1部分:常用型插管及接头》

4.YY 0337.2-2002 《气管插管 第2部分:柯尔(Cole)型插管》

5.YY 0338.1-2002 《气管切开插管 第1部分:成人用插管及接头》

6.YY 0338.2-2002 《气管切开插管 第2部分:小儿用气管切开插管》

7.YY 0339-2002 《呼吸道用吸引导管》

8.YY 0017-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板》(代替YY 0017-1990、YY 0121-1993)

9.YY 0018-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代替YY 0018-1990)

10.YY 0019-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髓内针》(代替YY 0019-1990)

11.YY 0119-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矫形用钉》(代替YY 0119-1993)

12.YY 0120-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矫形用棒》(代替YY 0120-1993)

13.YY/T 0340-2002 《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

14.YY 0341-2002 《骨接合非有源外科金属植入物通用技术条件》

15.YY/T 0342-2002 《外科植入物 接骨板完全强度和刚度的测定》

16.YY/T 0343-2002 《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测》

17.YY/T 1074-2002 《外科植入物 不锈钢产品点蚀电位》(代替YY 91074-1999)

18.YY 0345-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骨针》

19.YY 0346-2002 《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股骨颈固定钉》
以上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6〕201号


印发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评价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区(县)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区(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以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地区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工作方案和综合评价细则,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区(县)人大代表、区(县)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汇总各区(县)综合评价结果,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