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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45:15  浏览:9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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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


  应匈牙利共和国外交部长毛尔多尼·亚诺什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OOO年十二月五日至七日对匈牙利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双方在诚挚、亲切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对访问结果表示满意,并相信这次访问将推动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匈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鉴此,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深相互理解,双方代表各自政府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的历史关系和友好合作,并对近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
  
  二、双方一致认为,国际形势为扩大和深化双边及多边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两国在联合国和其它国际组织中的合作有助于维护国际及亚欧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双方愿在国际论坛中为解决诸如制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环境保护、和平与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等具有重大意义的全球性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与合作。
  
  三、双方重申,近些年中形成的两国关系的原则基础和政治框架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为基础,在真诚的建设性伙伴关系框架内发展二十一世纪的双边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的共同目标。
  
  双方重申尊重各自人民根据本国国情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双方承认两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情况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某些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但认为这些分歧不应影响双边关系的发展。双方希望通过真诚与坦率的对话来处理意见分歧。对话的基础是平等、相互尊重和有关发展双边关系的共同利益。
  
  四、中方赞赏匈牙利在经济社会发展及转轨中取得的成就。希望匈牙利作为中东欧的重要国家,继续在本地区和欧洲发挥建设性作用。双方认识到地区性合作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解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为加入欧洲联盟所做的努力。希望这一努力目标的实现不仅能促进欧洲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助于双边多层次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中方注意到匈牙利就承担结盟义务所做的自主决定。
  
  五、匈方赞赏中国在国家建设和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方面取得的成就。希望中国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继续做出贡献。匈牙利共和国政府重申尊重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并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匈牙利不与台湾进行官方接触,与台湾只在非官方、非政府间的范围内进行私人性质的经济、文化交流。
  
  六、双方认为,国家、政府和议会领导人及议员之间以及两国有关部委、其它国家机构和武装力量之间进行经常接触和互访有助于两国的相互理解,并将进一步巩固中匈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
  
  双方将继续就经济、金融、福利保障、社会保险、文化、艺术、教育、法制及其它领域的变革和改革交流经验。两国的经常对话和定期的双边外交接触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对方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立场,也有助于就不同观点交换意见及开辟新的合作领域。
  
  七、双方认为,两国间现行协定是双边合作的基础,为双方进行规范化合作提供了适当条件。双方确定,两国双边协定不涉及各自国家对第三国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两国在多边协定中的国际权利和义务。为进一步加强合作,双方将根据双边关系的具体需要修改或终止现有协定,或签署新的协定。
  
  八、双方高度重视发展两国互利经济合作,这非常有助于两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蓬勃发展。双方关注双边贸易的增长以及在贸易额增长的同时改善贸易平衡。双方鼓励各自公司、企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增加相互投资、建立合资企业并进行其它形式的合作,包括在第三方市场的合作。两国政府支持扩大双边工业、农业、财政、银行、交通运输、通讯以及其它服务和基础部门之间的关系。
  
  九、双方支持两国司法、公安、内务、警察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之间的互利合作。这种合作也是两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制毒与贩毒以及武器走私的全球性斗争事业中共同做出的积极贡献。
  
  双方认为,两国公民的直接接触以及在对方国从事各种合法活动有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双方遵照各自的国际义务、有效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内法规,处理两国关系中出现的公民往来方面的问题,教育本国公民在对方国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歧视在本国逗留的对方国公民,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主管部门为解决有关公民往来的问题进行建设性的合作。
  
  十、两国将继续发展科学技术研究、文化、教育、体育、旅游、新闻以及其它人文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上述领域非政府的、社会和民间组织及基金会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鼓励两国地区和地方机构之间进行直接合作。双方一致认为,这些关系非常有助于两国人民更好地相互了解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合作。

  



                      二OOO年十二月六日于布达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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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靠;
4、能够提供:(1)有权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批件;
(2)进口物资清单及合同副本;
(3)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书;
5、由资信可靠、有外汇偿付能力的担保单位提供担保。担保人应按照本行的要求出具担保书并承担在借款单位无力清偿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的责任;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还应同时办理财产抵押(具体做法参照(87)建总办字第32号《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
法(试行)》)
第六条 借款单位申请外汇贷款应办理以下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1、向本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参考格式);
2、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3、用出口创汇还款的,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及外贸合同、银行议付通知书(或托收委托书)副本等文件。
4、提供借款单位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本行认为需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以上文件由经办建设银行审核同意后,由借、贷双方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参考格式),据以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五章 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第八条 借款单位应按照《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本行开立贷款帐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订货手续。借款单位应将订货合同抄送开户建设银行,据以作为支用贷款的依据。
在不违反当地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借款单位在开立贷款帐户的同时,还应在开户建设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和结算帐户。有关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
第九条 借款单位应在《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内,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分季、分月、分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用款计划用款,借款单位若不按用款计划用款,其未用或超用部分必须根据《外汇借款合同》的规定按实际占用天数向开户建设银行支付2-5‰的承担费。
第十条 实需用款金额将超过《外汇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度时,借款单位应就此向经办行申请新贷款。
第十一条 开户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贷款项下的外汇财产保险。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应保证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 如果发生挪用,除应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应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情节严重的,开户建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限期收回被挪用的贷款。
第十三条 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了解借款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下的业务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应按《外汇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在规定还款到期日十五天前向开户建设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严格审查并同意后,可给予展期,展期一般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的一倍,未经同意而逾期的贷款,其逾期部分应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如借款单位确实无力还款,开户建设银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单位并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按财产抵押协议的规定,由开户建设银行拍卖其抵押品清偿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制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设银行总行颁发的(88)建总外字第29号文所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已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建设银行省级分行制订,报总行核备。
附件一:外汇借款申请书(参考格式)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我单位因外汇资金短缺,谨向你行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申请单位: (公章) 编号:
┌──┬─────┬───┬─────┬───┬────┬────┬────┬───┬───┬────┐
│ │ │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 │自有流动│ │职 工 │ │
│ 基 │ 企业性质│ │原 值 │ │净 值│ │ 资 金 │ │人 数 │ │
│ ├─────┴───┼─────┴───┴────┴────┴────┴───┴───┴────┤
│ 本 │现有主要产品名称 │现有生产能力 上年实际完成情况 │
│ ├─────────┼───────┬───┬──┬───┬──┬───┬───┬────┬──┤
│ 情 │ │ │产量 │产值│利润 │税金│出口量│出口值│出口创汇│折旧│
│ │ │ ├───┼──┼───┼──┼───┼───┼────┼──┤
│ 况 │ │ │ │ │ │ │ │ │ │ │
├──┼─────────┴─┬─────┴───┴──┴───┼──┴───┴───┴────┴──┤
│ │申请贷款外币种类和金额│ 贷 款 期 限 │ 配套人民币落实情况 │
│ ├───────────┼────────────────┼──────────────────┤
│申请│ │ │ │
│ ├────────┬──┼──┬──┬──────────┼───┬──────┬───────┤
│贷款│ 进口物资名称 │单位│数量│金额│国内配套设备物资购置│单位 │数量 │ 金 额 │
│金额├────────┼──┼──┼──┼─────┬────┼───┼──────┼───────┤
│ 和 │ │ │ │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已签外销合同│ 拟签外销合同 │
│出口│ 出口商品名称 │ 贷款期内计 │ 出口代销、包销协议单位 ├──┬───┼────┬───┤
│ │ │ 划出口创汇 │ │数量│金额 │ 数 量 │ 金额 │
│创汇├────────┼──────┼───────────────┼──┼───┼────┼───┤
│落实│ │ │ │ │ │ │ │
│情况│ │ │ │ │ │ │ │
├──┼────────┴───┬──┴────────┬──────┴──┴───┴────┴───┤
│ │ 偿还贷款资金来源 │ 有权部门批准情况 │ 担保单位名称 │
│国内├────────────┼───────────┼──────────────────────┤
│有关│ │ │ │
│方面│ │ │ │
│落实│ │ │ │
│情况│ │ │ │
├──┼────────────┴───────────┼──────────────────────┤
│ 由│ 经 办 处 ( 科 ) 意 见 │ 国际业务部领导意见 │
│写建├────────┬───────────────┼──────────────────────┤
│审设│ 经 办 人 │ 处 ( 科 ) 领 导 │ │
│批银├────────┼───────────────┤ │
│情行│ │ │ │
│况填│ │ │ │
└──┴────────┴───────────────┴──────────────────────┘
附件二:外汇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编号: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一九 年 月 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 )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 (外币名称) 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一九 年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共 月。
第三条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 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 ‰的承担费。
第七条 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
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百分之三十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百分之百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 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签章)

乙方:
单位名称: (公章)
签约人: (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签订于(地点)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1):用 款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一 月 │ │ │
│一│ 日 │ │ │
│ ├────┼───────┼──────┤
│ │ 二 月 │ │ │
│季│ 日 │ │ │
│ ├────┼───────┼──────┤
│ │ 三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四 月 │ │ │
│二│ 日 │ │ │
│ ├────┼───────┼──────┤
│ │ 五 月 │ │ │
│季│ 日 │ │ │
│ ├────┼───────┼──────┤
│ │ 六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七 月 │ │ │
│三│ 日 │ │ │
│ ├────┼───────┼──────┤
│ │ 八 月 │ │ │
│季│ 日 │ │ │
│ ├────┼───────┼──────┤
│ │ 九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十 月 │ │ │
│四│ 日 │ │ │
│ ├────┼───────┼──────┤
│ │十一 月 │ │ │
│季│ 日 │ │ │
│ ├────┼───────┼──────┤
│ │十二 月 │ │ │
│度│ 日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2):还 本 付 息 计 划 表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单位:(公章) 币种: 金额单位:
┌─────────┬───────┬──────┐
│ │ 一九 年 │ 一九 年 │
├───┬─────┼───────┼──────┤
│ │ 本 金 │ │ │
│一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二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三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本 金 │ │ │
│四季度├─────┼───────┼──────┤
│ │ 利 息 │ │ │
│月 日├─────┼───────┼──────┤
│ │ 合 计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还 汇 来 源 │ │ │
├─────────┼───────┼──────┤
│1.出品产品创汇 │ │ │
├─────────┼───────┼──────┤
│2.企业留成外汇 │ │ │
├─────────┼───────┼──────┤
│3.主管部门留成外汇│ │ │
├─────────┼───────┼──────┤
│4.地方留成外汇 │ │ │
├─────────┼───────┼──────┤
│5.其它 │ │ │
└─────────┴───────┴──────┘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3):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 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 元整(大写),以及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
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4):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的外汇额度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量的外汇额度。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和费用额度。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外汇管理局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
本息和费用的外汇额度。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外汇额度开户局名及帐号:
年 月 日
(外汇借款合同附件5):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根据 公司 号文的申请,贵行同意向其提供外汇贷款(大写) 万美元,本保证人愿意为该项贷款担保。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行担保下列各项:
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金为履行担保时与 万美元贷款本金以及利息和费用等值的人民币。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方在 字第 号借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借款本息和费用,并同意在接到贵行书面通知后十四天内代为偿还借款方所欠借款本息。如我单位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行委托我单位开户行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
息和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行同意借款方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不受借款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借款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方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关、停、并、转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的法人,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方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保证人地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及帐号:
年 月 日



1990年2月28日
结婚后“被处女” 是否属于“冷暴力”--兼谈“冷暴力”的立法问题

王礼仁


【摘要】在没有家庭暴力立法之前,虐待是“车如流水马如龙”;在“家庭暴力”立法之后,人们便喜新厌旧,都钟情于家庭暴力,而冷落虐待,将虐待都往暴力中塞,使虐待“门前冷落车马稀”。“家庭暴力”插足“虐待”,“暴力”成了“第三者”。因而,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虐待”被“冷暴力”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虐待”被“冷暴力”的问题,才能解决妇女被“冷暴力”的问题。

【关键词】被处女;冷暴力;家庭暴力;虐待;立法


一、背景资料

  最近,我有幸被邀请以“评议人”的身份,参加凤凰电视台与北京冠华文化传播公司联合制作的关于家庭“冷暴力”立法辩论节目。
  这次节目辩论的话题,是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张荆律师倡议的“冷暴力”立法。其辩论的焦点是 “冷暴力”应否立法。[1]
  辩论中涉及的一个冷暴力的典型案例,就是一个女离婚当事人,结婚十年,丈夫拒绝与其发生性关系,直到离婚还是处女。由于该女当事人不是自愿当处女,而是“被丈夫处女”,笔者称之为“被处女”。
  这个案件的大致案情是:

  2009年5月8日,长期遭受丈夫冷漠对待的孙红(化名)提起离婚诉讼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发现,与丈夫走过十年婚姻之路的孙红,竟然还是处女。

  原告孙红在起诉书中称,自己与被告是同校同学,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结婚。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后来开始动手。恋爱时,被告曾与原告有过一次不完全的性接触,之后从结婚起至今被告从未与原告发生过性关系。原告尝试着做过各种的努力,都受到被告冷言冷语的攻击。在长达十年的婚姻里,原告饱受被告言语侮辱及家庭暴力的伤害,同居权、生育权受到严重侵害,迫使原告成为高龄未育女性。

  鉴于此种情况,原告依据《婚姻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诉诸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内财产依法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并适当多分。3、依法认定被告行为对原告构成家庭暴力,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5万元。4、被告履行承诺,支付原告人民币4万元。5、判令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经济帮助。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孙红的丈夫拒绝同居(即拒绝性行为)是否构成“冷暴力”?应否赔偿?法律对冷暴力是否应当立法?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根据目前立法,拒绝同居要求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张荆律师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指派代理孙红案件,她对这个案件有不同案看法。

  张律师认为,“被告拒绝同居行为使原告患上了焦虑性抑郁症,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就是一种家庭暴力。男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因此认为,对于家庭‘冷暴力’的制裁迫切需要立法加以完善。

  二、“被处女”有责与无责的判断

  自愿当处女,不涉及法律问题;只有“被处女”,才涉及法律问题。有人认为,从夫妻之间的配偶权考察,相互之间具有同居的义务。一方拒绝与他方同居,“被处女”有权要求赔偿。

  简单地套用配偶权,这种说法并非没有道理。但配偶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配偶权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人身权中虽然包括相互之间的性权利或性义务。但这种性权利或性义务是人伦秩序之权利或义务,具有浓厚的伦理性,是法律所无能为力的。同时,如果法律承认夫妻不得拒绝性要求,这正好给男子提供了强奸或性暴力的借口。而且拒绝性要求,在女性中更多。如果承认这也是暴力,将会有更多的女性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也可能是配偶权的复杂性,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配偶权。

  性是人的本能之一。一个无生理或心理缺陷的正常人,性是婚姻必不可少的内容。正如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所说:“性是婚姻的三大实体之一”。那么,一方为什么要拒绝性,这就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性是一种情感的东西,只有“情有所生,性方而至”。法律无法强制,也不能强制。

  因夫妻感情引起的性中断或无性,只能通过缓和夫妻感情或离婚解决。因而,这里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应当是如何解冻夫妻感情或终止夫妻关系。需要提醒妇女同胞的是:要对婚姻的前途有一个正确判断,对离婚有一个正确态度,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我积极主张社会组织(特别是政府),应当广泛设立婚姻咨询和“医疗”机构,以预防家庭“冷暴力”,及时消除家庭“冷暴力”。这才是最重要的。特别是要解决好妇女被歧视、被冷落而不愿离婚,或不敢离婚问题,即要解决好妇女离婚本钱问题。要提高妇女地位,要建立健全女离婚当事人经济帮助和社会救济双轨制。使妇女敢向男人说不;敢向冷暴力说不;敢向婚姻说再见。这才是治理冷暴力的根本。

  法律是有边界的。不能把任何事情都上升到法律。以性拒绝为例,如果夫妻一方拒绝性,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岂不是说:你没有夫妻感情,也得要发生性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人们能够承受吗?因而,单纯因夫妻感情不好而没有性,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乏正当性基础。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被处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被处女”并非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男方无正当理由,既拒绝女方性要求,又采取威胁等手段,限制女方离婚(重新获取性),女方因受恐吓或被控制,不敢或不能提出离婚,被迫长期过无性生活。男方的行为则属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离婚自由)的虐待(性虐待)行为,构成了虐待。女方(或妇女保护机构协同下)可以据此提出离婚,并请求离婚精神赔偿。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或离婚自由,情节严重者,还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被处女”一部分属于非法律调整的无责范畴,一部分属于虐待调整的有责范畴。划分“被处女”有责与无责的界限,关键要看男方是单纯的不作为,还是不作为加作为(限制女方自由或离婚)。如果男方只是单纯的不作为,即单纯拒绝性要求,并没有限制女方离婚或人身自由,女方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而没有及时提出离婚,因此“被处女”,男方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男方在不作为(即拒绝性)的同时,又以作为的方式限制女方离婚或人身自由,由此造成的“被处女”,则构成虐待。对此,男方应当承担虐待的法律责任。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如果本案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情节严重者,亦可以构成虐待。但这与“被处女”,则是另一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