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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1:14:32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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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贵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通知
贵州
黔府办发〔1998〕8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
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8〕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是实现省级统筹,加大养老保险基金在全省范
围内的调剂力度,确保不再发生新的养老金拖欠和解决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等特殊情况造成养老保险金收不抵支的地、州、市及部分特困企业困难的必要
保证。各级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省级调剂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二、省级调剂金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黔府发〔1995〕43号)规定的按年收缴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总额2%的标准上缴改为按5%上缴。对当年基本养老保险金由
于收缴不到位而无法上缴调剂金的,从历年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上缴。省
级调剂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三、省级调剂金上缴的时间及办法。省级调剂金每半年上缴一次。具体上
缴办法是: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次年1
月31日前将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上缴到地、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汇
总后及时上缴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对不按规定上缴省级调剂金的地区,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各地、
州、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中扣缴,必要时,还可会同有关部门
采取其他措施扣缴。
五、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日



199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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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7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这项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基层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适应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使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都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区要全面贯彻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当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要坚决克服按非农业人口一定比例下达保障对象指标等简单化的办法,尽快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建立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每年年底前,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支出,不得因中央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

  要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四、建立健全法规制度,推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要尽快制订和完善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要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其就业、收入状况,并负责出具有关证明。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劳动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费用,按照既要保证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的原则,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盲目攀比。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应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拉开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

  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改进工作作风,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衔接工作。要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转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观念,鼓励和帮助他们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形成全社会互助互济的良好风尚。

  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把工作重点放在社区,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要会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有关情况,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务院办公厅

   2001年11月12日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一九九四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1〕10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94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工作按《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规定的范围、条件、数量、程序和时间进行。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做好199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

附件: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逐年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发〔1991〕10号)精
神,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制定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方案。
一、选拔范围
(一)选拔工作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学研究、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人数和津贴数额
(一)1994年全国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总人数大体控制在5千人,津贴数额为每人每月1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1992和1993年已享受50元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均在1994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其中除个别拟被撤消和停发津贴人员的名单须报人事部外,其他人员不必再报批。
(三)1994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原享受50元档津贴转为享受100元津贴的人员,其津贴均从1994年10月开始发给。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思想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已培养出博士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3、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深,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以下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一项;
(2)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一项;
(3)国家科技进步奖特、一、二等奖一项;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四等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不少于二项;
(5)在自然科学领域,除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以外的国家级奖特、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不少于二项;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某一重点学科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中央、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5、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用该理论或方法教书育人成效显著,为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
6、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
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长期工作在治病、防病第一线,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很大,其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8、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某一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奠基人或带头人;或是获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行业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

9、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1)执训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银、铜牌,或在亚运会比赛中取得奥运项目金牌,或破奥运记录或世界记录并被有关国际体育组织承认;
(2)执训的运动员在取得第(1)项所列成绩的前四年内,对其执训满两年的;
10、国务院直接提名的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四、选拔程序
(一)人事部逐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下达选拔的控制指标参考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有关部门的人事厅(司、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
(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会同本地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组织实施;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行业总会)在部门党组领导下,
由人事司(局)会同本部门有关司(局)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人事厅(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参考数,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核定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重点审核和宏观控制,并将确定的名单报国务院审批后,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六)对完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攻关项目的群体或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员,可由国务院直接提名,或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批准,拨给专项政府特殊津贴指标,人选名单由人事部报国务院特批。
(七)在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被作为推荐对象,应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八)在选拔过程中应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使推荐的人选具有群众基础。

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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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
-------
制审| ↑上请
定批| |报示
政人| |人报
综合平衡 策选↓ |选告
-------重点审核 ------- --------
|中 组 部|宏观控制 | |重点审核| |
|中 宣 部|←---→|人 事 部|←--→|有关行业部委|
|统 战 部| | | | |
------- ------- --------
| |
↓ ↑
| |
-------- --------
部下| |推请
署达| ------------- |荐示
选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报
拔批| |及计划单列市党委、政 | |报告
工通| | 府和各有关部门党组 | |人工
作知| ------------- |选作
| 审|↑选 |
| 定||拔 |
------- || ------
↓ ↓| ↑
----------- ---------- ----------
|省(区、市)委组织| | | |听取同行专家意见|
|部等; 有关厅 |←→|人事厅(司、局)|←→| |
| (司、局) | | | |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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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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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厅(司、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省(市)、县 | | |
---------- ---------- ----------
部下||推请
署达↓↑荐示
选审||上报
拔批||报告
工通↓↑人工
作知||选作
---------- ---------- ----------
|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直属(基层)单位|←→|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 ---------- ----------
五、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六、时间进度
各地区、各部门须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专家司,人事部于11月底将审定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199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