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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6:30:00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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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关于颁发《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2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商业部、国家标准局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随时告诉我们。

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
1.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
2.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
3.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4.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5.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六、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
七、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使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八、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发给的《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
九、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
十、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各地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
十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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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管理办法
1991年7月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商品检验有关条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亦适用于与外商合作设计、合作采购或其他合作方式进口设备、材料的建设项目。单机或成批单机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应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是关系到监督外商履行合同,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设备、材料质量,使建设项目能按时建成投产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对进口设备、材料按合同及有关规定严格检验。
第四条 在检验工作中,要正确贯彻对外政策。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
第五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要做到“五个结合”,即合同谈判与检验要求相结合;国内与国外检验工作相结合;安装与检验相结合;检验与设备管理相结合;外事与内事相结合。
第六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应包括组织准备、国外检验、口岸检验及接运、现场检验及其保管发放和索赔五个环节。这五个环节是检验工作的一个整体,要一贯到底。并应做到检验一项不漏,接运保管一个不丢,发放使用一件不错。
第七条 在与外商进行技术谈判或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各种正式文件,特别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和检验标准,以及外商应提供的有关检验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应与施工计划相协调,做到及时检验,不误安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不得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检验内容和要求,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有关规定条款外,还应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化工引进装置设备、材料检验大纲》。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条 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262号文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领导下,会同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组织承包建设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并根据需要,邀请科研、生产制造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等单位参加,及时保质保量完成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外文基础的人员为骨干的接、检、运、管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发放等工作。负责检验的专职人员应相对稳定,从检验开始到项目建成要负责到底。
第十二条 凡实行工程建设承包的项目,其进口设备、材料交由承包建设单位负责检验者,应在建设单位监督下,按照建设单位与承包建设单位商定的检验工作分工内容,分别认真地予以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组织承包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拟定出各个工作环节的具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检验规程或方案,以及实施的具体措施。对各项工作要明确任务,提出要求,组织实施;要经常检查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定期组织汇报,总结经验;组织检验人员熟悉合同条款、图纸和说明书以及商检规定和部颁的检验大纲等。大中型项目的上述工作部署,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报部基本建设司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商检部门对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依靠商检部门做好出证和索赔工作。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归口管理和协调。

第三章 国外检验
第十六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国外验检,是确保工程建设高速度、高质量并一次试车成功的重要环节。出国检验人员派遣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有关部门拟定并组成出国检验小组。出国检验小组成员可由以建设单位为主,按实际需要,从承包建设、施工、设计、制造等单位中选择思想好、业务精、外文基础较好的人员组成。出国检验小组成员应经过化学工业部认定的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资格证书。派遣人员,应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审定。
第十七条 国外检验小组的任务是按合同规定,到国外对设备、材料进行检验或监造,并负责催交工作;按合同规定的检验条文,与外商具体落实检验项目、部位、标准、步骤、计划和方式;落实外商应为我方检验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但不能对外签署任何质量缺陷协议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国外检验小组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出国前应认真熟悉和掌握合同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了解国内与受检设备相应的标准要求;了解我国商检部门、劳动部门、计量部门、标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了解生产维修中备品配件的需要情况等,尽可能把进口设备、材料的质量问题消除在国外。
第十九条 国外检验小组全面掌握设备、材料质量情况,工作的重点是:
(1)装置的主要设备(包括其主要附属设计)的质量情况,特别是质量关键项目的情况。
(2)出厂后不再拆卸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难以检查的设备;
(3)主要部件的材料性能以及要在施工现场制作的材料性能和几何尺寸;
(4)掌握并监督大型机泵试车并取得详细记录;
(5)收集并取得安装(包括要在施工现场组装部份)、试车、维修及其他难以取得的试验数据和资料;
(6)检查了解超限设备运输装载及保护措施可靠状况。
第二十条 国外检验小组要认真了解对方的质量保证体系,注意制造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验手段。对委托的检验单位也应事先检查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外检验小组必须建立工作责任制。建立检验的设备、材料档案、卡片和内部工作制度。要按合同规定的总供货进度,掌握每批、每台受检设备的制造进度和供货时间,据以制订和调整检验工作计划。既要严把质量关,又要避免外商借我方检验的原因推迟交货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外检验小组必须建立定期向国内书面汇报的制度,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质量检验状况等。遇有重大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随时向国内专题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外检验小组任务完成后,由组长负责,把各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和收集到的资料,列出详细清单,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检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作为国外检验小组工作总的汇报。上述资料统一由建设单位存档保管,供国内检验、安装、试车和生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国检验人员回国后,应参加国内现场检验工作,实行出国检验与国内检验一贯制,保证检验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口岸检验及接运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货物到岸顺利组织接运,建设单位(或组织承包建设单位)应在到货口岸派驻人员,在建设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和商检局领导下,会同外运公司、理货公司、保险公司及港务局等单位做好到货口岸检验及接运工作,并办理海关的验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若同一港口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化工建设项目进口设备、材料到货,有关建设单位应按货物合同号其唛头标记,在有关主管部门和港口共同协调和指导下做好各自的接运工作,避免错分错领。
第二十七条 到货口岸,原则上只作港口理货,不做开箱检验。但在卸货过程中要会同商检局、理货公司根据轮船舱单按到货的品种、数量、规格,清点箱件、捆数,检查其包装和裸装设备、材料的外观状况。如发现短、残、散捆、散箱、海损等情况,应做好记录、照相,会同有关方面(如外运公司、理货公司、保险公司、商检局等单位)核实后,取得船方、港务局或承运部门的有效证明并办理港口索赔和必须的移地检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港口提货发运时,要会同港务局按提单复核品种、数量、规格。如发现短缺残损,要做出商务记录,经港务局确认,及时提出索赔。要尽可能避免错发事故,如有错发,应妥加保管,不得运用,并及时通知发运单位。
对批量大或精密、贵重、技术性能高的设备、材料(包括仪表、器材)应有专人押运。
第二十九条 货物到达建厂地点,接运人员应按运单或发货通知书,认真核对。如发现短缺残损,应会同承运部门做出记录,签字确认,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索赔的依据。
第三十条 超限设备或超限部件的运输,要事先拟定周密的运输方案(包括运输线路、运输方式、沿途通过条件及安全保护措施等),应尽可能直接运到具体施工现场,交施工单位现场检查,避免或减少倒运。
第三十一条 需要入库的设备、材料,经清点入库,并做好开箱检验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现场检验
第三十二条 进口设备、材料的现场检验是检验工作的集中体现,包括开箱检验、品质检验和试车考核三个组成部份。
第三十三条 开箱检验应在合适的场所进行。根据装箱单开箱(拆捆),检查内外包装及外观有无残损;清点数量、核对品种规格;随机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等),是否完整齐全。对于卖方明确不作开箱检验的设备、材料、应记录在案,明确责任。开箱检验或卖方明确不作开箱检验者,均要在卖方代表参加和确认下进行。若卖方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时,卖方应确认接受我国商检局出具的证明。
开箱时,如发现有黄色或反动宣传品,应做出记录,并及时上交和汇报,不得扩散。
第三十四条 品质检验应包括设备、材料的技术证件校核,外观检查、尺寸测量、无损探伤、理化检验、强度与气密试验以及性能校核等。
品质检验贯串在安装以前、安装过程中和试车考核直至机械保证期内的整个过程。
第三十五条 试车考核是综合鉴定全系统设备运行是否安全可靠,各项技术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合同和设计要求,以及进一步暴露和消除设备、材料缺陷,通过考核确认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生产运行状态,并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验除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者外,其不足部份,可由建设单位会同承包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编制补充规定,经建设单位核准后执行。该补充规定大中型项目应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凡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检验的项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弃检。如发生弃检,不仅要立即补检,而且要追究失职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组织承包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各方力量,安排好现场检验的具体计划,落实检验措施,做到箱箱、件件、台台有人负责。检验人员必须做好检验记录。对有索赔期限规定的设备、材料,应在索赔期内完成检验。对有问题的设备、材料,除有正确记录(包括照相记录)之外,要与卖方代表当场复核,并做好确认的书面记录,以利于对外谈判及索赔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承包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条例检验工作要求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检验单位的检验仪器、设备、材料要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设计单位要把检验工作作为技术服务的任务,选派熟悉引进装置进口设备、材料情况的各专业设计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设计人员参加检验工作。具体事宜可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商定。
施工单位是现场检验的主要承检力量,这不仅有利于与施工安装的计划相协调,也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生产准备人员应负责化工原料、催化剂及各种助剂、油品的检验及品质鉴定;机电仪修人员要协助搞好设备、材料的品质检验。以利于今后生产、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现场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在有关检验人员参加下,按合同规定据理与卖方现场代表进行谈判,取得卖方确认和商检局签证。重大问题除按合同积极对外交涉外,还要及时专题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商检局及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取得外贸机构支持与外商交涉。
属于质量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情况处理:凡缺陷不严重,对使用性能和寿命没有影响的,可做记录。评为次品,价格下贬;缺陷较大,但我方可以代为处理的,可由卖方提出申请并承担费用,由我方处理;问题严重的,特别是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粗制滥造者,应坚决要求卖方更换,并按施工进程限期运到现场。否则,卖方应对其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责。
第四十条 装置试车考核合格,全部检验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对检验工作作出全面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

第六章 设备、材料的保管与发放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设备、材料到厂之前,必须准备好足够的堆放场地和仓库,尽力做到分库保管。货到现场后,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指定存放地点并与押运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做到箱、件数量清、情况清、责任清。货物必须做到上有盖、下有垫。精密机械、电气设备、仪表及其它不能露天放置的设备、材料,必须入库保管。认真做好防雨、防潮、防干燥、防冻、防火、防盗、防腐蚀、防变形、防过期变质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设备、材料开箱(拆捆)检验后,应及时填写入库单,由仓库管理人员上帐保管。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材料所属工号、位号、按照不同储存要求分区存放。做到堆、放整齐,标记清晰,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包装物品统一由建设单位回收利用,不得抢分和私用。
第四十三条 随机带来的工具、量具,应如数入库,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施工部门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如有丢失和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随机带来的设备图纸、证明书、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由建设单位统一管理,组织译制并及时供安装、生产使用。
第四十四条 化工原料和备品备件,包括随机带来的易损件,以及高精贵重仪表器材,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专库保管。
进口设备、材料发放,要专料专用,按工号、按施工图对号入座,并严格建立领发制度,做到“三对口”,即领与发数量对口、规格和材质对口、用的工号部位对口,严防领错用错。
第四十五条 交付施工、生产单位安装使用的设备、材料,在项目未竣工之前,施工和生产单位应做好保管保养工作。设备在单机试车后,要按照施工、生产单位的分工和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并做好维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按照设计由卖方供给的施工安装结余物资,应作价移交生产单位供生产维修使用,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七章 对外索赔
第四十七条 凡构成索赔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足够的、有效的证件,分清国内外责任,按规定进行索赔。
第四十八条 应向外商索赔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提出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及时向外商提出索赔。
第四十九条 属于其他部门责任,如国外保险公司、国外轮船公司、国内运输部门、国内保险部门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取得合法证件后,和有关部门交涉索赔。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进口设备、材料检验工作的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国外检验、口岸检验及接运以及现场检验各个环节的检验报告,技术小结和工作总结,都应视作重要资料,归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检验工作对国产化工作和备品配件制作供应有很密切的关系。为此应邀请设备制造部门参加检验工作,增强检验工作力量,取得设备备品配件制作的经验。建设单位要统筹安排、竭尽支持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进口成套设备、材料检验暂行管理办法》(〔1979〕化基字第617号文)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1980年5月7日)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胜利前进。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两个文明,就要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既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又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强健的体魄和高尚道德的新人。共青团在不断组织青少年为实现祖国四化而奋斗和为投身四化做准备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的精神生活,促进新一代的健康成长。

  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共青团联系青少年的一条纽带,也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青少年不仅需要讲道理、发号召、进行宣传鼓动,还需要把共产主义精神、理想和革命道理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使教育生动形象,通俗易懂,才能更好地达到吸引、团结、教育青少年为四化服务的目的。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于青少年身体的成长,精力的恢复,情操的陶冶,知识的增长,兴趣的发展,志向的确立,都有很大的影响。

  青年在进行新长征的路上,不仅要求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物质条件,也急需精神食粮。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群众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阵地遭到严重的破坏,加之群众性的、小型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现在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确实比较贫乏。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足,腐朽的文化便乘虚而入,腐蚀、毒害青少年。一些地方的封建迷信活动抬头,并向青少年进行渗透。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对我国青少年的“污染”,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今后还会更加突出起来。对于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领域,不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积极向上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东西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思想和腐朽文化就必然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和国外资产阶级同我们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仍严重地摆在我们面前。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我们不防御、无对策,在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中,就会打败仗。为此,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的组织: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把业余文化体育
活动作为一项迫切任务认真抓起来

  开展青少年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一定要围绕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这个总目标,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一定要把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广大青少年。各级团委直到基层团支部,都要有部门或有专人抓文化体育工作,把它切实摆上团的工作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指导地开展活动。创先进团支部活动,应以此为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

  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反映情况和要求,提出建议和方法。要主动和文化、教育、体委、科协、工会、妇联、民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有利条件,加强对青少年文体活动的指导,联合举办一些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必须培养一支骨干队伍。广大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的爱好者,他们中有大批有才干、有热情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爱护和壮大这支队伍,不断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的各级领导要抓好调查研究,努力帮助基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开展文体活动的积极分子和先进单位。



(二)艰苦创业,因陋就简,把业余活动阵地更多地办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抓好。首先要办好现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每一平方米地方,每一天的活动时间和已有的设备器材,积极开展活动,满足广大青少年的需要。

  目前,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阵地有所恢复,但比一九六五年还少得多。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积极地向占用活动阵地的单位做工作,按照中央(79)58号文件精神,争取尽快地把被占用的活动阵地恢复起来。

  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一不等,二不怨,艰苦奋斗去创建,积极发动青少年自己动手,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农村团支部可以发动青年开荒种地、搞小秋收、种高产田、植树造林、搞副业和承担基建、运输任务等办法,自筹资金办活动阵地。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团组织可争取党委和行政的支持,采取业余劳动创造价值提成的办法筹集活动经费。街道要建立和发展集体办的活动阵地,采取“以文化养文化”等办法,不断充实这些阵地的设施。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团组织要分担国家的困难,多想办法闯出解决活动经费的路子。有的地方总结了“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要求国家财政拔一点,争取工矿企业及有关方面支援一点,发动青年业余搞突击活动多创价值提一点,依靠群众凑一点,利用阵地搞活动收入一点,这是当前解决活动经费的好经验。

  青少年宫是业余、校外教育机构,是青少年开展业余活动和培养活动骨干的基地,要为开展团、队活动起配合作用、训练作用和示范作用。对已建起来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要加强政治领导和业务管理,想办法添置设备和器材,使之逐步完善。那种把青少年活动阵地改为教学研究场所,或只为培养少数尖子、供外宾参观以及单纯追求利润的作法是不对的。我们一定要努力把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办成青少年业余教育和文化、科技、体育活动的指导中心和活动中心。



(三)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把文化体育活动
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共青团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要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把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对那些新的、健康向上的、富有教育意义的东西,要积极提倡;对那些无害的、教育意义小的东西,可允许存在;对那些腐蚀青少年思想的、有害的东西,要坚决劝阻、禁止和反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要有利于帮助青少年抵制资产阶级及其它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侵蚀,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农村要贯彻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

  第一,文化娱乐活动是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内容。团组织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文娱活动。

  业余文艺宣传队是开展群众文艺活动的一种形式。凡有条件的工厂、农村团组织都可以成立业余文艺宣传队。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情况下,业余文艺宣传队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宣传队一定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节约的原则。

  群众性文艺会演是推动开展文艺活动的一种手段。基层团组织在搞好经常性活动的基础上,可同有关部门一起,适当地举办会演,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搞县、市一级会演。

  在周末和节假日举办晚会,是丰富文化生活的传统作法。团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晚会和联欢,演出反映青年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节目,也可以组织灯迷、游戏、曲艺、科技趣味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歌咏活动是群众性极广的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大唱健康向上的、能陶冶青少年革命情操的、激励青少年为四化奋斗的歌曲,抵制反动、淫秽的歌曲。“班班有歌声”的活动可在学生中普遍推广。对团中央和音协等单位推荐的十二首歌曲要组织好教唱、学唱。今年国庆节前后,在青年中广泛开展“祖国颂”的文娱活动。

  组织讲故事,读好书和书评、影评、剧评,可以帮助青少年提高欣赏水平,明辩是非,增强拒腐蚀的能力。省、市、自治区团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地向青少年推荐一些好书。基层团组织可组织青年开读书心得会、故事会,成立书评、影评、剧评小组,引导青少年读好书,正确欣赏电影、戏剧、音乐。对《少女之心》之类的坏书,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收缴,严禁传抄。

  要重视和支持青年业余创作活动。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搞征文选,成立业余创作小组。团中央和作协准备在适当的时候联合召开全国第三次青年作者代表会议,还将和美协举办第二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推动青年业余创作活动。

  各地大中城市的团组织,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办好儿童图书馆、儿童公园、儿童剧院、儿童影院,搞好儿童电影专场。

  第二,团组织要和有关部门共同倡导开展青少年喜爱的各种体育活动。如春秋两季的运动会、登山、旅行;夏季的游泳、夏令营;冬季的长跑、冰上运动等。引导青少年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学会一套健身方法。可利用节假日和农闲时间,广泛组织各种项目的比赛。为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和我国体育运动水平,今年在全国青少年中提倡三项活动:一是“少年小足球”活动,二是“层层破纪录”活动,三是“三跳”(跳绳、跳橡皮筋、踢毽子)活动。今年暑期,团中央和国家体委、教育部将联合举行全国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

  第三,开展好群众性业余科技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可能的条件,举办知识讲座、科学晚会、科学野营、科技展览、科学讨论会,组织看科教影片、与科学家见面,成立各种科技兴趣小组等等,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努力向文化科学技术进军。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各种业余学校,做好扫除青少年文盲的工作。要组织青年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术革新和各种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干部,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项工作,大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为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