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7:31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争议调解员的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争议调解合法、公平、公正,根据《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调解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调解员是指电力监管机构聘任的从事电力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调解员实行聘任制。

电力监管机构从其工作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中聘任调解员。聘任调解员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调解员任期两年。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被聘任的调解员颁发聘书。

聘书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监制。

第五条 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熟悉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

(四)具备相应的电力、经济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调解员中法律、电力、经济等专业的人员应当保持适当比例。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设立调解员名册,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

(二)询问双方当事人,要求其对与调解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审阅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补充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必要时可提出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取证建议;

(五)可以对争议事项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制作调解文书,做好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八条 采用调解小组进行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指定一名首席调解员。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活动。

第九条 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泄露调解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定期对调解员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向调解员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调解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指定调解电力争议的;

(四)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调解员在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漏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电力监管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现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予以发布。

附件: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

目 录
书式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2、代理人委托书;
书式3、特殊标志使用证;
书式4、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书式5、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书式6、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书式7、特殊标志登记簿;
书式8、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书式9、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书式10、《特殊标志公告》;
书式11、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书式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的通知;
书式13、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书式14、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书式15、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书式1: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申请编号________
商品/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电话_____传真_____
(章戳)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批准机关________
批准文号________
登记费____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传真____________
书式1背面
-----------------
| |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卫
|将一张特殊标志黑白墨稿图 |生、科研、其他)
|样不大于10×10cm,不小于|特殊标志设计说明______
|5×5cm贴在格内,另附五张 |______________
|图样。着色的另附着色图样五 |______________
|张,黑白墨稿一张。 |______________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
| 活动名称 | |
|------|-------------------|
| 活动期间 | |
|------|-------------------|
| 活动场所 | |
|------|-------------------|
| 活 动 | |
| | |
| 内 容 | |
|--------------------------|
| 备注 | |
----------------------------
书式2:
代理人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我单位_______________是
___国国籍、依___国/地区法律组成,现委托
_______________代理特殊标志的如
下“√”事宜。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申请特殊标志延期登记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特殊标志侵权纠纷案
委托人_______地址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电传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代理人______
地 址______
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传_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3:
特殊标志使用证
编号:
________:
在____________(期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的特殊标志(标志名称及图样附后),登记号为第__号,刊登
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现准许你单位使用。
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日。
年 月 日
书式4: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
______期间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对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
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理,特此通知。
经办人: 处长
年 月 日
--------------------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字( )第 号
________: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上报的在________________期间
________(地点)举办的____________对
__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延期,已予受
理,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书式5: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标申退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收悉。经审查,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书格式。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退回,不予受
理。理由是:



年 月 日
注:改后再报的,请另行提交“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
书式6: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补正通知书
特标补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____对________特殊标志提出的登记申请
书件需按下列“√”内容补正。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并连同本通知
一并交回我局。期满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我局不予受
理。
1.举办活动的组织名称和章戳不一致。
2.请补交有权机构的批准文件。
3.申请图样与所附标志图样不符。
4.补交特殊标志图样__张。
5.特殊标志图样不清晰。
6.特殊标志图样过大(小)。
7.请填写特殊标志设计说明。
8.活动名称不具体。
9.改动之处请加盖申请人/代理人章戳。
10.其他补正事由。
年 月 日
注:改后请将此通知书与原申请文书格式一并报来。
书式7:
特殊标志登记簿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登记号________
------------------
| 务| |
|使 第| |
|用 | |
|商 | |
|品 类| |
|/ | |
|服 | |
| | |
------------------
核准登记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延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刊登于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核准
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
____月____日止。
变更事项
书式7背面
------------
| |
| |
| |
| 特殊标志图样 |
| |
| |
| |
------------
书式8:
特殊标志登记证书
特标证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_日向我局申请登记
_____(期间)在_________(地点)举办
__时使用的__特殊标志,经审核符合《特殊标志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核准延期使用期限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图样:



年 月 日
书式9: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驳回通知书
特标驳字( )第 号
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报的在
__________期间在__________地点举办的
______,在第___类商品(服务)上使用的__特殊标
志的登记申请收悉。经审查,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__
规定,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书式10:
《特殊标志公告》
第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标志图样



使用商品/服务
核准使用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
__月__日。
申请人

地址

代理人
书式11: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
_________单位经你局登记,刊登于____年
___月___日第_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
公告》第____号_____标志申请登记无效。请裁
定。
现由如下:(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已以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
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
(附件及证据附后)
规费____元
申请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电传:

章戳
一九九 年 月 日
书式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送
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的通知
特转字( )第 号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对你单位登记编号为第
______号、刊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
_期《商标公告》中的《特殊标志公告》第____号的____标
志提出登记无效申请。现将《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转去。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在收文十五天
内提出答辩,陈述你们的事实和理由,以便裁定。过期不答辩的,裁
定照常进行。
附《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书》副本一份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
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_号,特殊标志有效期于__年
___月___日期满,现申请登记延期___月,请予核
准。
单位名称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延期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传真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3背面
------------------------
| |登记证号 | |
| |-----|--------------|
| | 特殊标 | |
| | 志名称 | |
| |-----|--------------|
| |申请商品/| |
| |服务类别 | |
------------------------
书式14:
变更特殊标志所有人地址、名义申请书
变更申请日期________特殊标志名称________
变更申请编号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核准登记的___号特殊标志,因所有人地址(名义)
由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现申请变
更。
申请人名称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变更费____元
代理人名称________
代理人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电话____
邮政编码□□□□□□

(章戳)
年 月 日
书式15:
特殊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收文编号________
收文日期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核准登记的第_____号特殊标志,
许可________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特殊标志许可
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特殊标志:



(贴特殊标志图样,并由所有人盖骑缝章)

许可使用的类别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戳) 被许可人____(章戳)
备案费____元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997年1月24日

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廊坊市
1998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物业的
合理使用和维护,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区、廊坊开发区、各区市县的市区、县城及建制
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
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市住宅区按其建筑面积分4类划定:
一类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二类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平方米以
上;
三类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至3万平方米以
上;
四类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
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
企业对住宅区内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整体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
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产权人,是指依据法定手续对物业范畴内的房屋等取得所有权,
并持有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企
业。
第四条 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
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住宅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
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主管
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
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
会(以下称管委会)。
管委会以住户代表为主组成,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派
出所可派代表参加。
第七条 住宅区开发周期较长的,在管委会成立之前,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
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
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 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
管部门和住宅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
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是住宅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住户公约;
(二)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工作
报告
(四)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
活动
(五)监督、检查住宅区物业使用情况;
(六)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管委会应定当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作出决定应
当经过半数代表通过。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
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领取
《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
实施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示范文本》
执行。
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委托管理合同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
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
赔偿
(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和绿化等专项服务;
(六)开展多种经营和其他项目的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公开制度:
(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管
理,承担住宅区内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洁及住户日常必需的便民服务工
作;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
监督
(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并接受住宅区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住宅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住宅区内的住户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 住宅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办理移交手
续,并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其它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住户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房屋的完好、整洁,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
用房屋的公用通道;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六)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安装时,须提前向所在物业管
理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时,要经有
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
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
泵、电梯、机电设备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定期养
护维修。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南道、沟渠、池、井、绿地、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连
廊、自行车房(棚)、公用天线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维修养
护,其费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住宅区的公厕及垃圾
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及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和化粪池的吸污,由市环卫局统一管理,
其费用由物业管理部门从管理服务费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列支。
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和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管线,
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的,其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支付。
前款所列维修养护事项,有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并按规定向
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委托费用。
第二十条 凡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
按规定应由住户修缮的,住户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委会委托
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二)占用公共场地或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三)乱堆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贴、乱搭、乱挂;
(五)饲养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
(六)在无保护措施的阳台摆放物品,坠落伤人;
(七)肆意喧闹影响他人休息;
(八)随意停放车辆,鸣高音喇叭;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损毁、涂画园林艺术雕塑;
(十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产生噪声、烟尘、异味和热污染的营业,以
及经营政府禁止的行业。
第四章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
有关规定,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河
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廊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
(一)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房屋产权人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
(三)住户缴纳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住宅区建设总投资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缴纳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新区建设项目的交纳比例为建设总投资的2%; 旧区改
造建设项目的缴纳比例为建设总投资的1.5%。 专用基金的缴纳,在具体实施中,
按工程造价、配套设施费用总额,实行年度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区项目
建设前,所缴纳的专用基金不得少于应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年底结清。否
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其房屋确
权、交易手续。
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计入建设成本,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
他用
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设专帐统一管理,管委会向物业
管理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其具体审批手续按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宅维修基金由房屋产权人按规定分期缴纳,由管委会以房屋本
体为单位设专帐管理。住宅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
他用。
住宅区住宅维修基金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商市财政、物价
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住宅区的类
别档次、服务管理水平以及房屋类别等综合确定。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审批;不属于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
企业提出方案,经管委会同意,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必须按国务院、省政府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
立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维修基金。
第二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向管委会提供60-120
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并按规划设计的要求,交付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垃圾
收集房,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时,应当按规定的比例以建造成本价
向管委会提供20-4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其产权归管委会所有。
商业用房和住宅区内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场地,均由物业管理
企业按照委托管理合同经营,其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购置费用从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垫支,
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回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而擅自从事或承担物业管理业务
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其处
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本办法的,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责
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户有权向管委
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有权要
求赔偿给住户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有权解除委托管理合同;有第(三)项行为
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管理合同规定义务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所承担的管理项目有三分之一达不到标准,造成住
宅区物业及环境状况恶化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履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履行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违反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
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
赔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
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98年6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