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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6:26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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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出口商品配额二次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经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变化,加强我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维护出口经营的秩序,提高配额使用效率,体现配额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外经贸部公布的出口配额商品目录为准)

2、我省已获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具有该商品出口实绩和供货实绩的出口企业。其中经营白银、锑(含氧化锑)、绿茶、茧丝绸等四类商品需要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资格。

二、 配额商品分配原则

1、生产企业:80%以上的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组织出口的企业。

2、主营渠道经营企业:历史上一直以该商品为主营出口的企业;主产地1-2家主要经营企业。

3、扶优、扶改、扶强企业:每年划定20%左右的比例,对出口上规模,改革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三、 配额的申请

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并具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均可申请配额。

四、 配额的申报程序

各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外贸公司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出口配额申请;每年的6月15日前向省厅(贸管处)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半年出口追加配额申请。配额申请内容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加入进出口商会情况、申请配额的商品名称、出口国别、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或上半年度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等(详见附表)。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凡未按时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配额申请。省厅不接受各地州、市相关企业的直接申请,但地州、市企业在主报当地外经贸局的同时可抄报省厅贸管处,以了解相关情况。

五、配额的分配和下达

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和我省相关企业提出的申请,由省厅贸管处按照配额的分配条件和原则,提出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呈报主管副厅长审核,并经厅长批准后以正式文件下达执行。配额文件直接下达至相关企业,同时抄送相关地、州、市外经贸局(委)。

六、配额的管理

为确保有限的配额能用足用好,并为下年度配额的申报打好基础,省厅将对配额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进行动态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凡持有配额的出口企业,原则上每一种商品配额只应安排一个业务部门经营。企业应由综合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配额的管理工作,跟踪检查配额的使用情况,并在每季度终后10日内以书面材料向厅贸管处汇报每季度配额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2、每年7、8月分配追加配额商品时,对上半年配额商品报关率达不到50%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的,适当少安排。

3、鼓励流通企业开拓非配额产品,企业配额商品的创汇金额一般不得占到该企业出口总额的30%,并且每年以5%的比例下降,一般控制在10%以内,否则省厅将视情扣减其配额。

4、在配额的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告厅贸管处,及早上交未使用完的配额。企业未使用完其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交还我厅;未按期交还且当年底未使用完的,我厅可以在下一年度对其扣减相应的配额,情况严重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配额。

5、规范经营秩序,严禁倒卖配额,如经发现,将视情况扣减或停止安排配额。

6、鼓励生产企业大力开发深加工、高附加值的非配额出口产品,其配额商品创汇比例要逐步低于其出口总额的70%。

7、配额的调整。企业可根据需求向我厅申请配额调整。每年9月底,凡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60%的企业,或每年10月底对配额商品出口报关数达不到该商品分配到的配额量的70%的企业,省厅将对其持有的配额进行调整,以确保配额用足用好。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一月十日




来源: 云南省商务厅外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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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 国家人事局 等


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卫生部、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曾发给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征求过意见,全国卫生系统调资工作会议期间,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补充。由于各地情况不尽一致,具体问题很多,不可能一一涉及。现将这个《说明》发给你们,供各地贯彻
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和制定有关规定时参考。

附:关于《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现就《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调整工资方案》中若干具体问题说明如下,供参考。* 执行本件时,要符合(82)卫人字第21号
文的规定。
1.方案中所指的疗养院不包括养老院、休养院(所)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2.方案中所指的医务室,系指各机关、团体、厂(场)矿、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防治疾病的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不脱产的红医工及其他兼职人员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3.方案中所指的药品检验所,仅限于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药品检验所。
4.高等医学院校的教职工,临时或轮流带领学生到医院、防疫站等医疗单位实习和工作的,不属于“固定在医院工作的人员”。
5.医学科研单位未设病床和门诊,仅与临床单位挂钩协作、实验、实习的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6.各级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包括中央、地方各部门和厂(场)矿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局、处、科等机构,不论是企、事业编制,还是行政编制,均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
7.补级差,只限于这次调整工资的单位,在一九七七年调资时,由于受级差大于七元只增加七元的限制,而未长满级差的人员。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补。

8.靠级,只限于这次调资范围中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不包括“地质部野外队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表”),现工资是卫技十三级及其以下人员,靠为相应的新定卫技级。卫技十四、十五级的人员,工资标准未变,不靠级。不属于这次调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不靠新
卫技级。
9.方案中所指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已取得护士等技术职称的中级卫技人员,应限定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经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而取得技术职称者。对这部分人升级,方案中规定一般升一级。现工资已达卫技十级及其以上的人员,这次原则上不升级。
10.现工资在卫技十二级以下的护士等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一九七八年以来护士晋升为护师,至今仍在第一线坚持护理工作的,符合升两级条件的可以升两级,升级后最高不超过卫技十二级。其他士晋师的各类人员这次均不升两级。
11.各机关、团体、厂(场)矿、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医务室、所的中级卫技人员,这次不升两级。
12.升两级的中级卫技人员中,如靠级增加的工资超过半个级差的,只能升一级。
升两级的按工资标准增加工资,升一级的按级差增加工资。
13.方案中所说一九六六年底以前中专毕业,系指正式列入国家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并领取了毕业证书者;未列入国家计划,非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由各单位自行举办的训练班、学习班、进修班不属于这个范围,不得升两级。
14.方案中对其他各类人员升级所规定的工作年限,其中高级卫技人员,是指高等医药院校正式毕业的日期,但如个人不服从分配或长期生病等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以正式到达工作岗位的时间为准。
高级卫技人员,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工资低于卫技十一级者,这次可以升一级。
“文化大革命”中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制满二年以上者,按方案规定升级。
15.方案中规定工勤人员参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有关规定升级,系指工勤人员中执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现级别在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按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升级;凡执行卫生事业机构技工(包括司机、炊事员、电话员、缝纫工等)工资标准,现级别在四级及其
以下的,按卫生事业机构技工级别升级。现工资已达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上、技工三级及其以上的人员,这次不予升级。
16.方案中所指一九五六年以来未升过级的,是指一九五六年升过级而以后再没有升过级的人员。
17.这次调整工资的人员,包括补级差、靠级、升级在内,一律以一九八○年卫生统计年报中的年末人数为准。凡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调入调资范围内的人员,可按方案执行,调出人员,随本人现在所在单位是否属于这次调资范围来确定。



1981年11月2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今年八月将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做好油气管道安全运行尤为重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输油气管道生产运行的安全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2008年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全面组织开展对本地区输油气管道运行的监督检查,立足于查大隐患、防范大事故,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奥运会期间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陕京输气、西气东输等重点管道及重要部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对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挂牌清除的15处危害严重的输油气管道违章占压物,5省(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落实清理责任、列出时间进度表,督促相关单位按期完成清理任务。

  三、预防新占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新发生占压情况,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清理,坚决杜绝前面清理后面恶意占压管道问题的发生。同时,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在输油气管道设计、选线时,应主动绕避城镇规划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并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将已建管道设施的有关资料和新建、改(扩)建管道设施规划或计划报送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确保新建、在建管道不出现违章占压。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输油气管道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尤其要加强对投产时间长、占压情况严重管线的检测,防止因泄漏引发事故;二要加大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提高本质安全度;三要编制和完善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管道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进行有效结合,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输油气管道安全运行监管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工作完成后,对全年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请于5月20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将工作方案及书面工作总结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