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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6:27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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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剧,造成人群心理问题和精神疾患的因素不断增加,精神卫生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加强精神病医院管理,减少精神病患者对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加强精神病医院管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切实提高精神病医院医疗质量、服务水平。
二、各级精神病医院要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各项诊疗规范,使精神病医院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治化。
三、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第10版(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修订版(CCMD—2R)”的规定,严格掌握收治标准,及时收治患者,认真办理住院相关手续。正确诊治各类精神疾患,为每个病人建立内容规范、清晰、完整、准确的病历或病历卡及康复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慎重对待每一个精神病患者。
四、针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等精神疾患问题,要加强病因、发病机制、诊断、治疗等方面的基础和临床研究。把研究工作与防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五、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精神卫生工作。提高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患防治知识,创造条件开展心理咨询门诊,缓解心理压力,做到防治结合,积极开展和指导康复治疗,促进精神病患者早日康复。
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ОО一年 月 日


附件: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
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
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
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
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
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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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中组部 中央统战部 最高人民法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中组部、中央统战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对中办发〔1983〕9号、〔1984〕32号文件贯彻不够得力,工作较被动,因而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按照中央关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经办案件的复查工作,确保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
一、各级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32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总结前段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松劲、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复查平反工作。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公检法司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都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如期完成复查任务。
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过去确实搞错了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对因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或一般违法行为而被错捕错判的,或虽有比较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但不应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均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有些案件从原判案卷中就可以判断属于一般错误言行,构不成犯罪的,应及时予以改正,不必再去做繁琐的查证工作。对一些虽经复查仍维持原判的案件,但本人一再提出申诉,经审查又发现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要重新查证,不要草率作出结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中办理的案件,已发现办错了的,也应随时予以纠正。
三、政法机关内部要协调行动,并主动与组织、人事、统战、侨务、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凡是在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以及统战、侨务政策过程中,提出来需要复查的案件,要相互协商配合,尽快安排复查。有些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可同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商,一起查证重要事实,讨论处理意见,落实善后工作措施。原来有工作的落实政策对象,改正、平反后一般由原单位妥善安置。善后工作的措施没有落实之前,劳改单位继续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政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已经决定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不应因怕善后工作跟不上,而迟迟不予宣布。
四、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法部门要依靠党委,积极主动请示汇报,并责成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来主管这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当前急需解决的是任务繁重与力量不足这一突出矛盾,各级组织部门要帮助政法机关组织一个复查案件的临时班子,调集与复查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保证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工作。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4〕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但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外汇管理体制后,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一律按照市场汇价折算人民币。为此,1994年3月2日,财政部下达(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
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规定: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年初余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的中间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余额;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照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是指外汇
业务发生时的当月1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鉴此,我们意见,对金融保险业的外汇收入,应按照新的财务制度有关外汇汇率的规定折合人民币计征营业税。
二、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征免税问题。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按照国务院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单位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99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