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是“变相裁员”?还是“协商违规”?
孙斌
沃尔玛公司在部分省市针对中层实施的“优化分流方案”虽然在4月17日晚部分停止执行,但这一方案实施的过程对沃尔玛而言是一个痛苦的抉择。为什么这一方案在上海、北京能够被动地实施,而在其它省市却引起轩然大波,形成中国区总裁与员工直接对话的尴尬局面,不幸的是这种尴尬又是沃尔玛公司内部在制定、实施方案上的一系列地错误造成的。下面本律师就这一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从劳动法角度予以剖析:
一、“优化分流方案” 是否存在协商的基础?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出,为了实施这一方案沃尔玛相关省市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地非常手段。例如:上海采取深夜12点要员工在方案上三选一,厦门采取口头通知的方式,更荒唐的是对于拒绝选择的人员采取视同默认N+1买断。
从“优化分流方案”内容看,实质上应当是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照沃尔玛公司的相关做法,很明显根本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协商,完全是强制性地要求员工按照公司的意图进行选择。这一做法也与沃尔玛一直倡导地“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相违背。
沃尔玛公司为什么这样强硬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优化分流方案”,而根本不考虑员工的感受?笔者认为是决策层单方面要以此作为向4月20日在中国召开沃尔玛股东大会汇报的一个重要内容,他们并不是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而是错误认为这些员工在沃尔玛工作较长,在金融危机的今天在找到像沃尔玛这样的工作比较难。正是这种错误的想法,从而导致了上述行为的发生。
二、员工不接受方案,如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现在在讨论员工不接受方案,沃尔玛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有些多余,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讨论的是沃尔玛单方面行为是裁员,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沃尔玛公司虽然一直回避“优化分流方案”不是裁员,但是我们要考虑的是如果员工不同意甚至拒绝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沃尔玛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关系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沃尔玛既然完全回避裁员的理由,我们对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沃尔玛能够找出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只有一个,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实施这一理由沃尔玛又存在一个重大的缺陷,即这一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一般是指企业迁移、被兼、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等特殊情况,而沃尔玛根本不存在上述理由,即使能够找到理由,也只有在整个部门全部撤销的情况下才成立。而整个部门的撤销必然牵涉的人员比较多,也达到了裁员所要求的人数。
既然这一理由不成立,沃尔玛公司要单方面地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解除劳动合同只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有明确地规定,即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简单地说,要按照员工在沃尔玛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即2N)给予赔偿金。
三、“优化分流方案”核心是什么?现在运作“失败”对沃尔玛的影响?
沃尔玛决策层这样果断地实施“优化分流方案”,其核心并不是想裁减自己培养多年的运营经理、部门主管,而在于这些人员的工资成本较高,与新任职的相关职务人员工资相比要高一倍。正是出于节约成本的需要,未经协商就强行变更劳动合同。
“优化分流方案”现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宣告失败,但这一方案的错误实施对于沃尔玛而言存在三大重大影响:
1、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信念
沃尔玛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零售商,它的运行模式具有自己的理念和特点。这一粗暴的“优化分流方案”完全将沃尔玛所倡导的“尊重个人”、“尊重每位同事提出的意见”置于脑后,实质上是决策层的意见决定一切,根本不可能也不愿意听取员工的意见。“优化分流方案”宣告失败也不是决策层尊重员工意见的结果,而是各个方面的反对意见、特别是员工在总部的力争而形成今天的结果。
从百度贴吧“沃尔玛吧”所反映的意见表明:员工认为现在的沃尔玛决策层已经“尚失”了沃尔玛所倡导的精神。正是这种精神的丧失扰乱了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员工内心的不安也必然影响到沃尔玛的经营。
2、将自己培养的人才,拱手让给竞争对手
“优化分流方案”的实施已经导致了部分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离职,这些由沃尔玛公司培养的员工他们最终的去向也不可能再回沃尔玛,而是成为沃尔玛竞争对手的员工。沃尔玛优秀的操作模式也必然随着这些员工的流失而在竞争对手日常经营中实施。
3、下一步沃尔玛要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挑战
“优化分流方案”的失败也影响到沃尔玛今后实施人员变动方案都将遇到很大的困难。沃尔玛公司这次最大的错误在于单纯地依靠粗暴的人员相逼方式来处理人员变动,这必然也造成今后员工与HR的冲突。HR部门要出台任何方案,最大的阻力就是如何与员工进行交流。
四、下一步沃尔玛会做什么?
虽然谈判的结果是员工可选择升职平薪外调或保持现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维持“N+1”不变。但沃尔玛省市公司领导层由五级改为四级的决策仍然要实施,如何处理与运营经理、部门主管的劳动合同变更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面临最大的障碍。
笔者认为沃尔玛如果采取“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人员相逼等办法来处理纠纷,必然将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只有面对裁员的事实,才能按照沃尔玛所预想的N+1方案处理上述人员的纠纷。
下一步沃尔玛无论怎么做遵守中国的法律是第一原则,遵循沃尔玛的企业文化、尊重自己的员工才能让沃尔玛渡过现在的人事危机。
作者:孙斌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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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管理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0日,卫生部
一、总 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管好、推广好科技成果,对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高我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根据国家科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医药卫生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研成果)是指在实践或理论上有创造性的、具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发现、新认识等。科研成果应是经过实践的考核和检验,证明其结论或结果是可以重复的,并需经过鉴定。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成果大致分以下几种:
1.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以认识生命现象和探索疾病的发生和发展规律为主要目的,通过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对推动医学发展有指导意义的新发现、新发展、新认识等。
2.应用研究成果:以解决当前医药卫生提出的实际问题为目的,通过系统研究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能更好地解决医疗卫生实际问题的新方法、新技术、新药械等。
3.技术研究成果:以提高预防、诊断、医疗效果和科学研究水平为目的,研制出具有使用和推广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
4.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探索性的理论课题和重大的应用课题,在研究工作未全部结束前取得的并经过鉴定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可以独立应用的结果,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研究工作的一般性阶段进展不属于阶段性科技成果。
二、科研成果的鉴定
(三)一切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鉴定。鉴定的要求是对其工作质量、实际应用意义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在鉴定中必须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群众路线、同行评议和“双百”方针。
(四)医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学术评议的方式或结合论文审查进行鉴定。
应用和技术研究成果,应根据成果性质和有关规定与要求〔如新药鉴定应根据《新药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鉴定应根据《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进行鉴定。
(五)科研成果,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以下四级鉴定:
1.国家鉴定: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涉及面广的重大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报请国家科委组织鉴定。
2.部鉴定: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涉及面较广的科研成果,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鉴定。
3.地方鉴定:具有省、市内最先进水平,对本地区防病治病或科学研究有实际推广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等组织鉴定。
4.基层审查或鉴定:凡科研机构、医药院校、工厂企业等单位自行设计、研制出的科研成果,必须首先在本单位进行审查或鉴定,然后再根据成果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上报上一级组织鉴定。
(六)一切科研成果,都应当由组织鉴定部门或指定负责机构,结合有关方面,吸收同行科技人员参加,进行鉴定。对于意义重大、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按照项目成立专题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进行审查或预备鉴定。鉴定合格后,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书。
(七)研制单位在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前,应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提出有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作为鉴定定型的依据。应用和技术科研成果鉴定的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事前发给参加鉴定者。鉴定的主要内容要求是:(1)研究试验设计、技术方法的合理性;(2)测试数据处理、结论推断的严密性;(3)科学技术资料的完整性;(4)对实际应用价值和科学水平的评价;(5)存在问题和改进的建议;(6)对成果处理意见(包括生产与推广,保密以及成果级别和奖励的意见等)。
三、科研成果的登记与上报
(八)科研成果经鉴定后,完成科研成果的单位必须及时地按级别逐级上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是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可组织联合审查鉴定,由负责单位或主要研究单位上报。
上报科研成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1.科研成果报告简表(式样附后)。其内容摘要中应包括成果简介、成果的意义、与国内外水平的对比等。各级审批手续必须完备。审批时应在相应栏内提出成果级别意见。
2.鉴定书。
3.有关论文、总结、报告、照片、图纸等资料。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和部直属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科研成果。对所属单位报来的科研成果要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将认为够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上报卫生部(一式五份)。
卫生部每年第一季度对全国医药卫生重大科研成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和审查,并将其中优秀者上报国家科委。
(九)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情报研究所、中医研究院医学情报室及各省、市、自治区的医学情报研究所(站、室),均应指定人员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作为各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管理科研成果。他们的主要任务是:
1.保管科研成果档案资料;
2.向需要单位提供科学技术资料;
3.宣传报道科研成果;
4.对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分析、统计。
(十)中华医学会各分科学会对符合部级以上的重大科研成果可向卫生部推荐。
四、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十一)应用和技术性科研成果的推广,一般由组织鉴定单位负责安排或推荐。推广方法可采取专题学习班、现场会、报刊发表等多种方式。药品、医用器械的中试和推广由医药管理总局负责。
(十二)凡提出投产的科研成果,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并通过产品鉴定。对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产品,方可批准投产。投产前研制单位应负责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并在技术上负责到底,使产品生产达到稳定;工厂应按照技术要求生产合格的产品。必要时可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是否对国外保密及应列密级,由提供成果单位提出意见,由卫生部或由卫生部报国家科委确定。向国外提供列入保密范围的科研成果,需经国家科委批准。
五、科研成果的奖励
(十四)对具有较高水平,在学术上有重要意义或在防病治病以及在科学研究上有明显贡献的科研成果,经过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办法可按以下规定:
1.执行国家《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符合上述条例之成果,按该条例要求上报及奖励。
2.根据《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的精神,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奖励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十五)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奖,每年奖励十至二十项。奖励分为两等:一等奖,奖金五千元;二等奖,奖金二千五百元。每年评选一次。其经费由卫生部事业费中开支。
省、市、自治区及单位批准奖励权限可参照《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十六)每项科研成果只能获得一次奖金。如果按两个以上奖励条例均可获奖时,按金额最高的奖励标准发给奖金或给予补差。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格式)
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附件一: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选参考标准
医药卫生科研成果按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对医、药、卫生防治和科研工作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级。其原则标准为:
一级:为我国首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突出效果者。
二级: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或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明显效果者。
一级和二级合称部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凡符合发明条件者按发明上报)。
三级:具有省、市、自治区内最先进水平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医药卫生的发展有一定意义或在实际应用中有较好效果者。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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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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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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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地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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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层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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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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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成单位 | |
|成果名称| |及主要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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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包括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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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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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 | 厅局: | 部门: |
|审 | | | |
|查 | | | |
|或 | | | |
|鉴 | | | |
|定 | | | |
|意 | | | |
|见 | | | |
| | 盖 章 | 盖 章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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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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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题目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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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章| |盖 章 | 盖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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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起止时间∶ 填报日期∶19 年 月 日
注∶“档案号”“分类号”两栏请勿填写。
附件三:技术鉴定书(参考格式) 封面
鉴 定 书
项目名称:
主要研究单位或负责单位:
协作单位:
组织鉴定单位:
鉴定日期:
一、内容简介(包括研制目的、成果数据、技术规格、生产工艺、达到的水平等):
二、鉴定意见(包括评价、改进意见、建议、成果级别等):
三、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结论:
四、卫生部审查意见(指部级以上鉴定):
五、主要技术文件及提供单位:
六、参加鉴定会成员(如另设鉴定委员会、鉴定组、测试组等另外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