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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10:38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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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20日    证监发字 [1997] 3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3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6] 169号和423号

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

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

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附件:

 

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上市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有关报告、公告、信息及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

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披露的项目使用;若筹

集资金的使用项目发生变更,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

司是否就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及时向股东进行充分披露。

  (三)公司的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

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股东大会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讨

论决议及表决情况;少数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开情况,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

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等。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

决程序,监事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行使情况,公司董事会

对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授权范围,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情况以及对公司职能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情况等。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组织与协调等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其它应予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检查工作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聘请地方证管部门和执业水平较高、 声誉较

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

成检查小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

  第六条 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

拒绝检查; 接受检查的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

  第七条 检查人员检查上市公司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和中国证监会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有:

  (一)公司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它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

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以及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和其它有关管理制度文

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均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

信息。

  第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的公司。

  第十三条 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超出中

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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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9号
关于印发《岳阳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日


岳阳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管理事项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年检、变更、注销、歇业以及守法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岳阳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烟草专卖工作。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 凡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依据《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进行亮证经营。

第六条 《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场地租赁期不少于一年;
㈡有自主经营能力;
㈢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办证密度按辖区人口3‰的比例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本地残疾人,或者夫妻双方都是下岗职工,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夫妻双方均年满50周岁的老弱人员,免费办理《零售许可证》。有违法经营行为,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不予发证。

第八条 申办《零售许可证》程序:
㈠申办人持申请书、身份证、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门面有效证明(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报表》;
㈡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填写《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经负责人审核。
㈢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办人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㈣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10日内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退回有关材料。

第九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零售许可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条 《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当由持证人向原发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准。

第十一条 办理《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二条 《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至5年,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是否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证条件决定,但日平均销量不足2条的不予批准延期。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无效的《零售许可证》。
严禁骗取、伪造、变造、涂改和非法印制《零售许可证》。
严禁转借、买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行 为 规 范
第十四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不得从无证批发户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超过50条(含50条)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㈠走私卷烟;
㈡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㈢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㈣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

第四章 监 督 检 查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卷烟零售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㈠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
㈡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㈢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过期、失效或转让《零售许可证》的,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零售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买卖《零售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业一年以上,未办理歇业或者注销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取得《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凡经营不属当地烟草公司经营的卷烟牌号,或销售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有效凭证的其他卷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无准运证运输烟草制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许可证》无效。
《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经办人和批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应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新西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关于中国和新西兰在奥克兰和上海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2年6月8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8日)
             (一)对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西兰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九日签署的领事协议。
  大使馆谨告知如下,根据上述协议,新西兰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奥克兰设立总领事馆。
  大使馆注意到,按上述协议规定,双方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将通过两国政府商定。新西兰方面建议如下:

 一、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包括奥克兰区、怀卡托区和北部区。
  如蒙外交部代表贵国政府对驻上海和驻奥克兰总领馆各自所辖领区范围建议的谅解予以确认,新西兰大使馆将不胜感激。
  大使馆谨建议,本照会所含条款将从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于北京
             (二)中方去照

新西兰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新西兰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告知,外交部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第1992/290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照会即构成中新双方的一项谅解,并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