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荆州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公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更好地依靠社会力量推进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巩固园林绿化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自愿为原则,通过一定程序,承担一定面积或数量的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养护,或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而进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为。
第三条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以及规划、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四条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范围为: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公共绿地。具体范围由市、区两级园林部门根据其管理权属划定,列出名单后供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认建认养人)选择。
第五条 认建认养的内容:
(一)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的养护、保洁;
(三)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四)纪念树、纪念林的种植和养护;
(五)绿化设施的维护;
(六)公共绿地配套设施或其它园林资产的捐赠。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形式:
(一)认建认养人可以选择第五条的一项或几项内容申请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多棵树木,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一棵树木;
(二)认建绿地(树木)的,认建人可与园林部门协商选择地点、树种,建成后交给园林部门组织养护管理,也可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部门组织代为建设;
(三)认养绿地(树木)的,认养人在选择地点、树种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园林部门委托专业绿化机构进行养护和管理;
(四)对未明确建养对象的认建认养捐款经费,由市或区园林部门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园林部门提出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人与园林部门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实施程序:
(一)认建认养人向园林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园林部门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经与认建认养人协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园林部门与认建认养人签订实施协议书,落实相关事项;
(四)协议实施完毕,由园林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确认。
第九条 多人同时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时,实行公开竞争。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第十条 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设计方案经园林部门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认养应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园林部门按照相关考核办法进行检查和考评。
绿地认养期限一般1~3年,到期后可申请续养。在认养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绿地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认建认养绿地类别及规模,适时对认建认养人实行通报表彰,颁发证书。认建认养达到一定规模或程度的,认建认养人还享有立牌纪念或冠名的权利。
认建绿地的,立牌纪念期一般不超过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对认养绿地的,立牌或冠名期为认养期。
认建认养绿地内竖立的标志牌、冠名牌由市政园林局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绿地认建认养活动要在市政园林局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
认建认养人有权对其认建认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认建认养人应当接受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严格履行认建认养协议。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园林部门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绿地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15时35分,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该矿原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6年开始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0年2月,由义煤集团负责对该矿进行兼并重组,事故发生前处于隐患整改阶段。目前,该矿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矿领导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一定要查清遇难人数,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协助指导地方全力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义煤集团、三门峡市救护队等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该矿在越界的南区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时,积聚的瓦斯遇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是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是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是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性质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依据有关规定,我办已将这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范围,事故严肃查处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重要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通报各地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煤矿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抗拒监管、冒险蛮干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罚,及时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全面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不能出现“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做到真兼并、真投入、真管理,杜绝形式上的兼并重组和实质运行“两张皮”现象,扎实有效地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抓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坚决禁止盲目决策、盲目开工,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坚决杜绝重组期间组织生产现象,切实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安全、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做到煤矿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交接班,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出入井考勤制度,做到记录齐全,确保入井人数准确无误。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要重新组建职工队伍,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录用、持证上岗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格的煤矿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惩,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岁尾年初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费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因赶进度、抢工期、要产量、追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