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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12:58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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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91号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增强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华南地区跨省界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能力,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环保总局2个事业单位第二名称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2]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环科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环科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对外开展有关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时,分别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名称。

  二、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东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东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南京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东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东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华南环保督查中心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事故应急响应及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华南地区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承担或参与华南地区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华南环科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三同时”环境督查工作。

  3、参与国家环保总局对华南地区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辖区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4、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督查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5、参与华南地区有关环境质量监控和重点污染源监控工作。

  6、完成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监察办公室)的指导,人、财、物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具体管理。

  五、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和华南环保督查中心的主任分别由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所长兼任,中心下设办事机构,配备精干人员,保证办公条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主要从南京环科所和华南环科所现有工作人员中选聘。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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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 等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卫生部


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结合医药商品的特点,我们对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的意见》〔即国药联字(82)第67号文〕,重新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后的意见发给
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必须经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集体和个体户兼营医药商品,均应照此办理。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第二条“经营技术性较强行业的,还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技术考核合格证明”的规定,集体和个体经营医药商品者,必须具有熟悉所经营的医药业务知识,懂得中药的配伍、禁忌、剂量和饮片炮制,有鉴别中西药和药材真伪的技术,并取
得市、县、旗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合格证明。
三、经营范围,只限医疗常用成药和卫生材料。具体经营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卫生部门审定。只搞零售业务。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定点经营。
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可以按所在地县药材、医药公司的委托合同收购药材。但不得自行收购、加工销售国家计划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计划管理的药材。小三类药材,可以自购、加工(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炮制规范要求)、自销,服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四、城乡集体和个体医药商业户,凭营业执照,可在就近医药批发企业进货,享受批发价,售销价执行国营企业零售牌价。
五、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户,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执行国家政策和有关药政、医药管理的决定。要自觉地接受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不准抬高药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出售过期失效、霉烂变质、伪劣和禁售药品,如有违反,据情给予罚款、吊销执
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城乡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的其它事宜,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若干规定》、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国务院(1983)16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七、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1984年6月5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若干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切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确保明年零售物价指数明显低于今年,为今后几年的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现就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作如下规定。
一、努力保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实行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价格一律不动。议价粮、油和猪肉、大路菜价格要努力保持相对的稳定。面粉、大米、食油的议销价原则上由各地物价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最高限价(具
体品种限价由省物价局,粮食局下达)。猪肉销售价格放开以后,省辖市肉食经营部门要直接同产地签足收购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省辖五市的猪肉销售价格,从现在到春节力求稳定在放开初期的价格水平。省辖五市的大白菜、红白萝卜、茴子白、夏季时期的西红柿、豆角等大路菜的零售
价力求保持稳定。今年春节前大白菜、红白萝卜的零售价格,应与去年同期持平,一般不得提高。
农贸市场上的猪肉、大路菜等在必要时,由物价、工商部门共同加强管理和指导,实行临时性的限阶措施,食糖价格,计划内定量供应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计划外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生猪收购保护价格,每公斤按与当地集市玉米价格一比五计算确定。
二、要严格控制主要工业品价格水平。棉纱、棉布、涤棉布、食盐、火柴、肥皂、洗衣粉以及其它实行国家定价的商品,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同一商品省内销往省外的价格不得高于当地批发价格。生产企业要保证调拨任务的完成,凡未完成调拨计划,而自行
高价销售或变相涨价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外,应视情节处于罚款。
对本省生产放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如毛巾和名牌自行车、洗衣机、卫生纸、酱油、醋、普通糕点等,实行企业提价申报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购销差率和最高限价之内。
各地自行规定开设的“价格特区”、“价格特厂”“价格特店”等,不利于控制物价,稳定市场,应立即取消。
三、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工农业生产资料,计划内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计划外的要认真执行最高限价和有关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化肥、农膜、农药实行综合平均价并实行专营。重要的工业生产资料钢、铜、铝、锡等国家规定的品种都要实行专营,严禁倒卖。
四、强化外贸收购出口商品的价格管理。重要出口商品及其原材料,属于国家定价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也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产地规定的协调价格,不许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对提价收购者,处以提价贷款三倍以上的罚款。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重要的收费报省政府批准。经省批准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方可收费。凡未经省批准的收费,在年底以前要进行清理整顿报批,逾期不报者均按乱收费查处。
六、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开抑主要生活必需品价如
七、严肃物价纪律,遵守价格法规。必须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极限办事,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变动管理权限以外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价格变动不得政出多门。有关价格的调整报报省物价局同意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分管价格的业务主管部门,即使调整所分
管的商品(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纳入年度计划,统一安排。消费品的调价金额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指标内,不得突破。
八、强化物价监督检查。对乱涨价的违法行为,要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严肃查处,对手段恶劣、性质严重的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和检举揭发乱涨价的违法行为,各地要以消费者协会和职工物价监督站为主体,邀请懂政策、
懂经济,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的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基层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民主人士、群众代表组成市场物价监督站,协助政府监督市场物价,保护合法交易,取缔非法交易。对于检举揭发和办案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于适当奖励。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