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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2:31:03  浏览:9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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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IC卡冷水水表》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1999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9]159号)《1998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和《1992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2]214号)的要求,分别由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IC卡冷水水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主编的《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和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1、CJ/T133-2001《IC卡冷水水表》

  2、CJ/T134-2001《城市公交空调客车空调系统技术条件》

  3、CJ/T135-200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球根花卉种球》

  以上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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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民航局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签派员执照管理办法(暂行)

1986年4月14日,民航局

为了贯彻执行民航局《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和《颁发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规则》(暂行),必须建立颁发执照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程序,以保证颁发执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空公司航行签派员执照管理工作,由民航局航行司和地区管理局航行处、飞行专科学校飞行训练处以及民航局授权的其他单位分工负责,具体承办执照的申请、考核、审批、颁发等项工作。颁发执照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业务领导干部负责此项工作。民航局航行部门和各授权单位的航行部门应设检查人员,在专职检查人员未配齐前,可聘任兼职检查人员。
二、执照的申请、考核和审批
1.申请:由申请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申请书》、《航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书》。
2.考核:由民航局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负责组织,由民航局聘任的技术检查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申请人理论考试不及格者不得进行技术考核。如技术考核不合格者,所在部门要指定专人(有本岗位执照)负责带训,带训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质量合乎要求后,重新进行技术考核。如重新进行技术考核仍不合格者,则取消其本年度本岗位执照的申请资格。
3.审批:经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该考核单位填写《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调度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由该考核单位负责人和检查员签署意见后报民航局审批,并颁发执照。
三、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办法
理论考试与技术考核,由民航局检查人员会同或委托地区管理局、学校专职(兼职)检查员负责实施。各项考核按岗位分工,全面复习,抽题考试的办法进行。
四、兼职检查员的聘任
兼职检查员由地区管理局航行处推荐,民航局择优聘任。兼职检查员聘任期为四年。在聘期内,一切关系仍隶属于原单位,但在安排他们的工作时,首先必须保证他们能按民航局的计划安排执行各项考核任务,并有一定的时间参加岗位值班。
五、技术检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2.熟悉各项规章制度,并能模范地遵守,工作作风严谨,对被检查者能严格要求。
3.理论基础较好,能胜任理论考试工作。
4.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值班工作规范化,能胜任本岗位各种条件下的检查工作。
六、检查人员的职责
1.在民航局的统一组织下,按职责分别执行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考核工作(包括年终例行考试)。
2.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进行考核,严格掌握标准。细致考察被检查者的业务技术状况,并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3.执行检查任务中,如系在实际岗位实施时,要履行本岗位的职责。
4.技术考核后,要对被检查者进行讲评,并作出实事求是的结论。
七、对接受检查者的要求
1.凡申请人或持照人,不论职位高低,资历深浅,必须服从检查员的检查,尊重检查人员。
2.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八、检查员的待遇
检查人员在应聘期间,每人每月补贴7元,从应聘的下月起随工资一起发放,解聘者也从解聘的下月开始停止发放。其费用从该项收入中支出,列入机场管理费中的航行业务费。
九、执照管理费
凡申请办理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航行签派员执照及办理定期考核者,必须按规定交纳执照管理费。
(一)收费标准:
凡初次申请办理执照或更换、补发执照者,每人交纳执照管理费15元,一次考试不及格,在一年内复试者交10元,对持照人进行一年一度的例行考核,每人每年交纳执照管理费10元,交款人凭财务部门的收据回原单位报销。民航局所属各机场人员报销时,列入机场管理费一航行业务费支出。
(二)执照管理费管理办法:
1.申请人申请办理执照或申请考核时,应先交纳执照管理费,然后进行考试或考核。
2.执照管理费分民航局财务司和管理局、学校财务处两级管理。
管理局、学样财务处,根据航行部门的通知,对申请执照人收款后,将其50%的款项和交款人员名单一并上报民航局财务司,同时抄送航行司。余下的50%留给管理局、学校财务处,冲减航行业务费支出。管理局、学校航行部门支付印刷有关报表、档案、试卷、资料及检查人员费用,由管理局、学校财务处直接在机场管理费的航行业务费中列支。
检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管理局、省(区、市)局、学校、公司、航站执行执照考核任务,其往返旅差费和住宿费,由申请执照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报销。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
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19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