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47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

(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坝区移民资金的单位,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移民计划和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坝区移民资金是专门用于施工占地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坝区移民补偿资金。

  (二)坝区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划、财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为了确保移民任务的完成和移民资金的正常使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不断建立健全计划、财务、项目管理、竣工验收、审计检查等各环节、各层次的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进度与工程进度相衔接的要求,编制移民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省移民局负责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投资计划的审批,指导、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与审批:每年9月30日以前,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10月31日以前,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的年度投资计划报省移民局审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以省移民局审批后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为执行依据。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计划的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属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每年10月份左右调整一次。属投资大类内的项目调整,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属投资大类计划的调整,由省移民局审批。

  第十二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其投资超过移民补偿的项目,超过部份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建立移民计划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每年年终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本级执行移民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移民项目法人单位,亦须按上述规定向本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移民统计制度。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并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移民工程进度、经费使用情况等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及时报告统计信息。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其范围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城镇迁建补偿费、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费、临时占地补偿及复垦费、实施管理费、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项目。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由省移民局根据计划及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市移民管理机构,市移民管理机构按隶属关系下拨,不允许人为滞留资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制定南水北调移民资金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参照财政部颁发的《三峡库区移民资金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移民建设单位,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九条 移民资金其他费用使用的有关规定:

  (一)移民机构的实施管理费。从移民项目经费总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由省移民局统筹安排使用。经费的使用建立“下管一级”责任制。各级行管费由管理机构内部设置的机构单独建账、单独开户。

  (二)培训费、基本预备费、勘测设计费、监理费等间接费用,由省移民局统一掌握,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银行存款利息,其性质属移民资金,实行报批,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移民部门可以拒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移民资金实行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建设项目必须把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放在首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移民工程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凡纳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中的项目,视为已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再进行设计和评估。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可纳入年度计划安排。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所需经费,可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但要计入该项目移民概算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与相应的移民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项目建设过程中,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对移民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移民工程项目按工程承包合同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移民工程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组织或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坝区移民工程项目造价是移民工程项目预(概)算的依据,也是进行项目决算及审计的依据。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相应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日常审计)过程中,有权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移民工程项目造价的编制、审核、批准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各自负责的移民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持资料的完整齐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以监察部门牵头,移民、审计、检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移民资金监督网,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并督促审计整改工作。

  各级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系统内部财务检查制度,做到内部财务检查与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相结合,对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实行离任审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以及使用移民资金的各单位,均应接受移民系统的财务内部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外部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移民资金的使用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缓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擅自变更移民项目建设内容、地点、规模和标准的;

  (三)移民资金支付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结算凭证不合规的;

  (四)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机构报送移民资金计划、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

  (五)不配合审计、财务检查的,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严重失真的;

  (六)未按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暂停移民资金拨付,并报有关单位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财会机构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四)擅自变更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的;

(五)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机构行管费或非移民项目;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对移民资金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移民管理机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云南省人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告(第4号)


(2001年2月1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等重要职权及其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抵触。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和审查政府规章的职权。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意见,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形成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起草,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法学专家及其他方面的专家起草。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拟提出的法规案,其内容涉及到主管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八条 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九条 依照本章第六条拟定的法规草案稿,起草单位或者提案人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重大问题的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法规草案,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三章 立法程序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93]局办字第11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后勤部门:
  现将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班干部培训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意见》搞好本单位后勤干部的培训工作。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局和人事部《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91]国管培训字第229号)精神,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机关后勤工作是机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努力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素质,是做好机关后勤工作的基础。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机关后勤工作比以往更加需要一大批懂经济、会管理、善经营的人才。但是从总体上来说,机关后勤干部现有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这种要求。据统计,中央国家机关近一万一千名后勤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的只有41%;在近二千名处级干部中,受过本岗位业务培训也只占32%。这种状况,不利于机关后勤工作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提高机关后勤干部的业务素质,已成为机关后勤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岗位培训是提高机关后勤干部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必须有计划地开展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二、岗位培训的分类、对象和方式
  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是对不同层次的在职干部,按照岗位需要,以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任职要求为目标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基本分为规范化培训和非规范化培训两类。
  规范化岗位培训是依据岗位基本要求、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规定的教材进行的岗位资格培训,以提高能力为目标,包括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对录用人员的入门培训。
  非规范化岗位培训,是根据本岗位工作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短期适应性培训。
  参加岗位培训,既是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应当享有的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培训的对象是处以下(含处级)机关后勤干部。司局级后勤部门负责人,主要通过短期研讨班等形式,提高其政策和管理水平。岗位培训采取脱产、半脱产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上全科培训,一次完成;也可以是单科培训,逐次完成。
  三、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
  为适应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两种职能分离的需要,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科学管理知识,以提高管理水平;后勤服务岗位的人员,主要学习经营管理知识,以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课程设置分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总课时170小时左右。公共课包括行政管理学、机关后勤管理概论、领导科学以及经营管理、经济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可开设其中二至三门。
  专业课程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需要,设置二至三门。我局正在抓紧组织编写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专业教材,在正式教材出版之前,可选用代教材。
  四、考核发证
  凡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岗位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其成绩单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采取统一标准、统一发证、多渠道实施的办法。
  我局负责对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培训工作的宏观规划、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主要是:制定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提出岗位培训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指导性的教学计划;组织编写或推荐岗位培训教材和参考资料;组织实施一定层次干部的培训;进行培训情况统计,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检查评估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由我局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负责。
  各单位机关后勤管理部门,要在本单位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后勤干部岗位培训计划,并有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在我局培训中心组织岗位培训的同时,提倡各单位充分发挥本单位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按照我局制定的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对本单位后勤干部进行岗培训,以加快培训速度,适应工作需要。
  六、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1993年——1995年培训工作重点
  这三年中,主要是做好基础性工作,同时,适当地组织一些培训。
  (一)1993年完成岗位培训专业教材的编写和审定工作,年底前后陆续出版,作为试用本。
  (二)抓紧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基地建设,争取早日建成。
  (三)制定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主要岗位的基本要求,作为提出培训目标和教学计划的依据。
  (四)重点抓好处级干部的岗位培训。培训教材出版后,按照岗位基本要求,有计划地对处级干部进行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处级干部的培训面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同时,配合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机关后勤办实体等,从1993年上半年起适时开展适应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