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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5:40:38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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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国知发办字〔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快捷、高效地运行,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互联网上设立的统一、规范的政府行业性门户网站,根据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印发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在互联网上的注册域名为http://www.sipo.gov.cn,简称“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宗旨是: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信息服务水平的要求,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便民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使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状况,及时掌握知识产权信息。

  第三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由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组成。

  中央主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简称“国知网”;中央子站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子站和以全国省级知识产权局为单位的地方子站;直属单位网站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网站,地方站点是指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第四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并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实施监督。

  中央各子站单位设立子站工作组,子站工作组负责本级子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直属单位负责直属单位网站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地方站点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为本级站点的信息发布单位,各信息发布单位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信息,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机制。

  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以服务社会为宗旨,通过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开展政务信息发布、网上咨询、网上办事等各类便民服务活动,增强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沟通。

  第八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加强网上互动应用与日常办公的整合工作,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网上政务,促进各级政府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九条 中央主站、子站单位要增强网站信息的安全保密意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中央各子站工作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工作,以及确保本单位(部门)信息上传渠道安全、通畅。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网站信息发布、维护保障、人员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的检查监督工作,对中央各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知识产权门户网站建设的先进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门户网站中央主站、中央子站、直属单位网站和地方站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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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12]174号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五月六日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和日常维护。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 围挡设置的类型和标准
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按照设置标准分为四种类型:
(一)景观式围挡。采用角(方)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镀锌铁皮制作,表面粘贴宣传装饰布,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标准一:高5米,宽8米,每间隔8米设置10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
标准二:高4米,宽6米,每间隔6米设置800㎜×600㎜砖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800㎜砖墙。
(二)组合彩板式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采用彩钢板,砖柱和砖墙表面做贴砖美化处理。
标准:高3米,宽4米,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砖柱,围挡底部连续设置高500㎜砖墙。
(三)砖砌式围挡。围挡外侧面整体做贴砖或喷绘美化处理。
标准:高3米,砖墙厚度不小于240mm,顶部100㎜厚做挑檐处理,每间隔4米设置400㎜×400㎜砖柱。
(四)临时围挡。采用轻钢骨架结构,面板用彩钢板连续设置。
标准:高2.5米。〖HTH〗
第八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分别设置不同类型的施工现场围挡:
(一)站前地区施工现场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一设置。
(二)主干道两侧施工现场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或者临主干道一侧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其余三侧按砖砌式围挡设置。
(三)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施工现场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
(四)其他区域的施工现场临街、路一侧按景观式围挡标准二设置或者按砖砌式围挡设置,其余三侧按组合彩板式围挡设置。
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依照上述标准设置。其中,拆扒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拆扒地块可设置临时围挡。
第九条 站前地区及主干道沿街、路一侧的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取地埋式LED射灯、顶置式LED投光灯、内置LED灯管发光式、护栏管及点光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亮化处理。
第十条 景观式围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宣传公益性、企业形象和工业、商业、住宅地产相关内容。其中,公益性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可发布内容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围挡设置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在围挡设置之前,应当向市建委报送围挡设置方案。
围挡设置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围挡彩色效果图、围挡平面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围挡亮化方案等内容。其中,围挡亮化方案包括亮化方式、灯效布置图;围挡施工方案包括围挡和门楼的形式、尺寸、材料、颜色、结构形式。景观式围挡还应当报送宣传内容。
第十二条 围挡设置方案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应当由市建委依法审查,并对围挡建设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围挡设置单位应当对设置围挡的安全负责,保持围挡的完好、整洁,并做好下列日常维护工作:
(一)围挡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板面漏字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正;
(四)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围挡而未设置的或者设置围挡未连续封闭的,由市建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由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设置、日常维护管理主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22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助推农村经济发展,现就大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立的战略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全面提升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效率和质量,促进城乡支付服务一体化发展。

总体目标:建立有利于实施各项惠农政策的银行账户服务体系,发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支付工具体系,建设覆盖所有涉农金融机构的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促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力争到2012年,农村地区非现金支付量比2009年增长20%,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建成内部清算网络,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农村地区人均持卡量1张,持卡消费额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达到10%;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增长10%;ATM、POS机具在农村地区的布放数量分别达到6万台和24万台,在较贫困的县实现ATM、POS机具布放零突破。国家各项补贴全部通过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发放。

二、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一)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普及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研究便利农户和农村个体经济组织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政策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农村经济组织、种植(养殖)专业户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创造便利条件,适当简化开户手续,促进非现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实现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监管。

三、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

(三)大力推广银行卡。对已推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安全管理和宣传引导,扩大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受理范围;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农村地区,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创造条件尽快开通。鼓励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面向农村养殖户、种粮大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等推行支农、惠农信用卡,切实满足农民小额资金需求,有效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难的问题。结合“家电下乡”等政策推动银行卡的使用。

(四)扩大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创造条件,鼓励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转账等多种非现金支付工具,支持国家粮食、农副产品收购机构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购农副产品。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实现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直接到达个人账户。

(五)加快电子支付创新和普及应用工作。在经济条件成熟、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各商业银行、专业化服务机构要积极研究推动手机支付、电话支付、有线电视网络支付和网上支付等支付业务创新,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现有网络通信设施,开发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符合农民群众支付需要的电子支付产品,并加大宣传和营销力度,创造条件引导农民积极使用。

(六)发展票据业务。鼓励在农村地区的批发市场、农资交易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场所使用银行本票。支持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推广银行汇票。指导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为经营状况好的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承兑或贴现的涉农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满足农村重点龙头企业的融资结算需求。

四、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

(七)发挥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核心作用。积极引导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充分利用大、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办理支付业务。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接入方式,实现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全面覆盖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指导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将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延伸到乡,充分发挥其连通城乡的支付清算网络优势。

(八)有效推进银行卡的联网通用。根据农村地区对ATM、POS机具的有效需求,合理推进ATM、POS机具的布放。鼓励中国银联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延伸服务,扩大农村地区的联网通用覆盖面。

(九)完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内部清算网络建设的跟踪指导,组织力量,研究农村小型金融机构业务处理系统标准软件和硬件配套以及外包处理,促进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提高行(社)内支付业务处理效率。新设农村信用社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实现与上级机构的清算网络连接。鼓励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通过代理方式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地区银行机构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五、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

(十)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支付服务渠道。农村信用社要发挥在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主力军作用,完善配套设施,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不断提高农村地区营业网点的服务水平,实现邮政电子汇兑系统全面覆盖所有营业网点;农业银行要抓住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契机,不断开发适合农村支付服务发展需要的惠农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城市地区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的合作,利用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自身资源优势,开创互利互惠、合作竞争的良好局面。

(十一)强化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推动农村信用社扩大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方业务的营业网点数量。促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面开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充分利用其遍布乡村的网点优势,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覆盖范围。协调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按照互利合作的原则,调整农村地区银行卡的收费策略,便利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跨行使用。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参与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有针对性地面向医院、商店、市场、宾馆、旅游景点等发展特约商户,扩大特约商户覆盖面。指导农村地区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特别是将比较大的零售消费品商店发展为银行卡特约商户。

六、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

(十二)认真落实制度,健全防控措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账户实名制,加强身份核实,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检查监督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农民使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正确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提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防伪能力,加强ATM、POS机具的监控与维护,确保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可靠性。切实加强电话POS等新型终端设备的风险管理,完善安全措施。

(十三)完善报告制度,打击犯罪活动。要高度重视预防和打击支付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支付领域违法活动信息报告制度、联合预防机制等,对出现的犯罪手法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向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进行通报,或向社会公开发布风险提示。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支付领域的各类违法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增强他们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信心。

七、加强宣传、重视培训

(十四)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农村地区银行机构要精心策划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宣传方案,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与地方宣传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以及其他宣传媒介加强宣传。在旅游景点、农贸市场、养殖基地等农民密集的场所可开展银行卡、票据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宣传推广活动。在已实施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地区,可利用农民工返乡时机重点宣传农民工银行卡的使用。要让农民记得住、愿意用、用得好,真正使支付服务宣传走进千家万户,深入民心,有效提升农村地区对非现金支付方式的认可度。

(十五)突出重点和难点,做好培训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明确具体工作思路、方法、重点等。每年至少对辖内各县支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要组织开展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培训。通过不定期举办知识竞赛、开展业务技能考试与岗位练兵等形式,真正提高农村地区银行机构临柜人员的宣传和服务水平。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讲求实效

(十六)建立和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机制。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长期性,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确保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落实到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成立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情况。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县支行贴近农村基层的作用,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做好推广、宣传、信息反馈等工作。

(十七)因地制宜,明确工作目标和方案,统筹安排实施进程。2009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较高、一般、较差三个层次,分别选取1-2个县作为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示范县,研究制定示范县的工作目标和方案,探索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的具体做法,认真总结经验。自2010年起,根据农村地区实际情况推广示范县的经验做法,全面开展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要及时掌握辖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的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项目标全面落实到位。

(十八)正向激励、按绩评优,务求实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依据已制定的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各阶段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检查考评,总结表彰。同时,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改进措施,确保辖区内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改善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