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1:25:35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暂行规定
(2010年12月28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行使职权。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机关须先向市委书面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初审,提出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行调研,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专门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市委向市人大常委会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中属于政府行政职权范围的,通告市人民政府,按本规定第四条相关程序提请。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不少于30日提出。
第八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提出理由、主要依据、情况说明,并附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长、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属于中发[2008]4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的重大事项,需附市委常委会议纪要。
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交付。
第九条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提请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审议,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提请报告,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提请机关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跟踪检查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将作出的决议、决定向市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