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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50:07  浏览:95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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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辽阳市防雷装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使用和检测、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四条 防雷装置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防雷装置的有关工作。
电力企业负责额定电压为1千伏以上电力设施的防雷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公众聚集场所,重要物资仓库,电子信息系统,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等和列入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规定安装防直击雷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内信息、电气、通讯系统以及其他弱电系统等,还应当安装防雷击电磁脉冲侵入保护装置。
制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除应当安装防直击雷设施外,还应当安装防雷电感应设施。
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项工作。
第九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建设单位直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下同)。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六)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第十一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审核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取得《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必须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四)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第十六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审核完毕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业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防雷装置专业验收或者不予核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必须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使用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具有检测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提出申请并接受检测。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出具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颁发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的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向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其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内重新安装或者维修,并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需要变动或者更换防雷装置的,必须重新设计、审核、检测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安装、使用和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拒绝接受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检测的;
(三)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二)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三)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四)已有防雷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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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分等办法

1985年11月2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评定企业一个时期内产品质量水平,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的分等原则适用于企业定期质量检查考核和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
一、分等依据
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年度完成质量考核计划情况、实际使用效果是分等的依据。
二、分等原则
符合各级标准的产品,按其质量水平和使用价值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达不到合格条件者为不合格品。
(一)合格品
1.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专业现行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应达到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现行标准要求。
2.经过使用考验,质量基本稳定。
3.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抽查合格率达到要求。易损件、附件配套件能互换。
4.周期检查合格。
5.图纸、工艺文件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6.随机应带的附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二)一等品
1.质量优于合格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并接近近期国际先进水平。
2.内在质量指标(如使用寿命、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能耗效率、精度保持性、性能稳定性、噪声、振动等)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经过使用考验,质量稳定,用户反映良好。
4.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抽查合格率达到要求,易损件、附件、配套件能互换,附件及配套件能保证产品达到一等品质量水平。
5.周期检查合格。
6.图纸、工艺文件完整,并能正确指导生产,随机应带的附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三)优等品
1.质量优于一等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近期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2.内在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近期国际上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3.产品质量稳定,经过使用考验公认性能良好,并在国内同类产品中享有声誉。
4.主要零部件主要项目抽查合格率达到要求,易损件、附件、配套件能互换,附件及配套件能保证产品达到优等品质量水平。
5.周期检查合格。
6.图纸、工艺文件完整,并能正确指导生产,随机应带的附件及技术文件齐全。
三、等级评定
1.经抽查达到优等品的规定要求,且最近2年完成质量考核计划的产品,可以评为优等品。
2.经抽查达到一等品的规定要求,且最近2年基本完成质量考核计划的产品,可以评为一等品。
3.经抽查达到合格品的规定要求,且最近2年基本完成质量考核计划的产品,可以评为合格品。
4.经抽查未达到合格品的规定要求,或最近2年未完成质量考核计划的产品,应评为不合格品。
该等级评定方法,仅适用于对产品品种的等级评定,对每批产品的等级评定可参考分等原则要求来确定。
四、附则
1.各级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分等原则,对考核产品分别制订出质量分等细则。质量分等细则要求内容具体,指标明确,便于衡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工业主管部门考核产品的质量分等细则,应报国家医药管理局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备案,并抄送中国上海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2.产品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抽查,或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可的行业检查组或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查组抽查,达到了有关规定的全部要求,产品才能定出相应的等级。如限于条件,有些测试项目未测或数据不全的产品,不能评定等级。
有周期检查要求的产品,在前次检查的有效期内,可免于检查或免于其中部分项目检查,参考前次检查的检验报告。
3.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有矛盾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4.本分等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


关于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汕老龄办[2005]1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老龄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法制局法律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证《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顺利实施,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公园、风景区等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汕头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可以免费进入下列享受财政补助的公园、风景区、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场(所):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汕头市石炮台公园、汕头市金砂公园、汕头市中山公园、汕头市石风景区、汕头市博物馆、汕头市东征军革命史迹陈列馆、汕头市图书馆。
二、体育健身场馆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进入下列体育健身场馆:
汕头市潮汕体育馆、汕头市人民体育场、汕头市游泳跳水馆。
三、 环卫设施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使用全市各收费公共厕所(流动厕所除外)。
四、公房租赁
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免交公产房租金。
五、百岁老人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具体发放办法由所在地的区(县)老龄委制定。
六、轮渡、公交车辆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享受半价优惠乘坐下列客运轮渡船、公交车:
  礐石至人民广场、西堤往返轮渡船,市区公交线路第1至31路和101至104路,共35路。
七、医疗卫生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到下列医院就医可以免收门诊挂号费,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
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头市第三人民医院、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汕头市中医医院、汕头市妇幼保健院、汕头市皮肤性病防治院、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红领巾门诊部、汕头市结核病防治所、汕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附属肿瘤医院、汕头大学医学院眼科中心、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以上有条件的医院要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
八、法律援助
市及各区(县)法律援助处、公证处,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条件、范围、办法、程序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公证机构受理老年人申办的扶养、助养、赡养等公证业务时,按公证收费标准减收30%给予优惠,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免收公证费。
九、其它
(一)各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实施《汕头市老年人优待办法》,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具体单位、场所、交通工具等优待项目,报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在《汕头日报》公告。
(二)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的单位、场所(窗口)、交通工具应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
(三)有关部门对下属负有实施老年人优惠待遇义务的服务单位发生调整时,应在发生调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市老龄委办公室,由市老龄委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细则》由汕头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