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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5:49:40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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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6]152号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规范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一步落实《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证监机构字[2005]143号,以下简称《会员制规定》),推动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2005年度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和报告期

年检对象为通过2004年年检的专营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告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二、年检报送材料

(一)年度检查申请表(附件1)。

(二)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见附件2)。

(三)2005年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2005年从事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制机构”)应按《会员制规定》要求,提交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对咨询服务收入是否全部存入专用银行存款存款账户、风险准备金计提基础与比例是否达标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与媒体单位签订的全部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标准

(一)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1个月:

1.内部控制薄弱、人员和分支机构管理混乱的;

2.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多次发生漏报、迟报或者不报的;

3.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或者断章取义地引用、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或者建议不一致的;

4.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向投资者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未注明机构名称和执业人员真实姓名,未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在向投资者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上,未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5.向投资者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资料,自提供之日未能保存2年;向媒体提供的投资咨询相关稿件,自提供之日起未能以书面形式保存3年;

6.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7.未按《会员制规定》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停止招收异地会员,停止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开立、使用和管理收费专用银行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银行账户,提存风险准备金,规范媒体栏目,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等;

8.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9.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通报批评、高管人员被正式谈话提醒(指正式发函通知并做监管谈话记录的)两次以上;

10.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未能妥善处理;

1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整改期间停止新增原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我会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审核,整改验收情况将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报告期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予通过年检:

1.不能持续符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条件;

2.拒不整改、未按期上报整改报告、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在整改期内继续开展新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报告期内连续6个月未正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4.报告期内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拒不按要求报送;或者多次对应当报告或备案的事项漏报、迟报,情节严重的;

5.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提交年检材料、履行年检义务,或者报送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6.采取各种方式拒绝、阻碍、故意逃避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专项核查及日常监管的;

7.出资不实,经查属实;

8.资不抵债,无法持续经营;

9.内部管理混乱,聘请无执业资格人员或其他机构执业人员代表本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情节严重的;

10.出租、出借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

11.报告期内受投诉、举报次数较多,经查属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公司未能妥善处理;

12.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情节严重的;

13.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情节严重的;

14.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情节严重的;

15.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制裁;

16.因违法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的;

1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年检工作要求

参加年检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2006年8月15日前将年检报送材料及电子版年度检查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一式两份)。设有分支机构的参检机构,应当按年检报送材料的格式填写分支机构有关情况,于2006年8月15日前同时报送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我会各派出机构2006年8月15日后不再受理年检报送材料。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检材料的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各参检机构应及时、完整地申报年检材料,确保2005年度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年度检查申请表

2.年度工作报告参考内容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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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摘要]“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思考

“青少年”是一个犯罪学和现实生活中的常用词语。学界基本一致地将“青少年”上线界定为25岁,下限界定为12岁。“青少年社区矫正”是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置于自己家庭生活的社区,接受惩罚和矫治,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青少年犯罪日益上升且重新犯罪率高,这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

一、青少年矫正人员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

(二)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三)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四)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五)连续性犯罪多,存在侥幸心理。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分析

(一)自身方面

大多数情况下青少年矫正人员都是无所事事。即使是为他们介绍了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嫌工作辛苦且待遇过低,干不了多久就会自动放弃,之后又会和以前的团伙成员或社会上一些不良少年混在一起,延续以前不良的习惯,徘徊于犯罪边缘,稍有不慎便会重走老路,引发重新犯罪。

(二)家庭方面

一些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三)学校方面

学龄青少年“犯罪即失学”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已满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着原就读学校劝退、重新择校遭拒的尴尬局面,较难以同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四)社会方面

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辍学后马上面临就业问题,但不满十八岁就业,欠缺必要的从业保障;到达就业年龄的,因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及技能,在从业领域和薪资待遇上具有一定局限性,这种由就业安置带来的不稳定性亦加大了社区矫正管理的难度。同时,长期无业容易造成青少年重新犯罪。

三、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青少年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淡薄,服刑表现往往不稳定,日常管理中更需要严格地执行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按时报到、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定期参加集中教育,外出必须请假。通过严格的管理培养矫正人员遵纪守法的习惯,将青少年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二)针对青少年矫正人员易于感化的特点,矫正工作者除了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外,还应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

(三)挖掘社会资源,寻找民间公益团体,为青少年矫正人员及其家庭提供公益活动项目,增强青少年矫正人员的社会参与感,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实施心理矫正。心理矫正是一种科学的矫正方法,是保证矫正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人性化管理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世界观尚未定型,人生观显著错位,价值观严重扭曲,在违法犯罪时,很大程度是由不良心理支配,误入歧途,走向犯罪。他们的自私、贪婪、自卑等不良心理,如果不及时予以矫正,就会破罐破摔,自暴自弃或拒绝接受矫正,最终导致走向重新犯罪之路。

(五)注重维护青少年矫正人员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的权利,以提高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教育的针对性和挽救的实效性。

(六)劳动部门要组织有就业愿望的青少年矫正人员开展职业技术培训,让他们多学习一些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