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28:19  浏览:9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厦门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一、为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89号)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为享受津贴对象。

  三、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选择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够胜任当地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

  四、津贴补助范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2--4名乡村医生。

  五、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从2005年1月开始,每月按不低于1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名单及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张榜公示,报区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要制定享受津贴乡村医生的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优胜劣汰。

  七、乡村医生的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区财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八、各区要建立资金专户,并及时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帐户;要建立资金的使用、发放、管理制度,对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循私舞弊行为。

  九、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督查落实。

  十、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松原市草原禁牧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草原禁牧的若干规定


为尽快改善草地生态环境,保证牧业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长远受益,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牧业局制定的在我省西部实行草原禁牧与舍饲养畜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2〕1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境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自然和人

工的草地、草坡。
  第二条 采取季节性禁牧、重点草场限牧和划区轮牧的方式,

分步实施草原禁牧:
  (一)2002年试点乡镇对采草场和碱斑面积超过30%、已经

开始沙化、碱化的放牧场实行全年禁牧,对碱斑面积在30%以下

的放牧场,在4月1日至9月1日食草畜禽禁止放牧(以下每年禁牧

期略同);其它乡镇在4月15日至6月15日,所有大牲畜和羊禁止

放牧。
  (二)2003年全市所有乡镇在禁牧期内禁止放牧。
  (三)2004年全市80%的乡镇实行全年禁牧,20%的乡镇在

禁牧期内禁止放牧,禁牧期结束后允许放牧。
  (四)2005年全市所有乡镇实行全年禁牧。
  (五)2005年以后,根据草原植被恢复情况,由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轮牧申请,经县级牧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统一规划,县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实

行划区轮牧,轮牧期为一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牧业部门做好舍饲品种引进、改良、

培育及畜禽棚舍建设和粗饲料开发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规模舍饲畜禽大户在建舍用地、牲

畜运动场占地、退耕还草地块承包,以及在承包田上种植饲草饲

料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五条 在草原面积较大、发展牧业的重点乡镇有计划地建

设人畜分离、规模较大的标准牧业生产小区。
  第六条 各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开展保护草

原生态的宣传教育,普及草原禁牧和舍饲畜禽生产知识,提高广

大农民对禁牧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自觉实行草原禁牧。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地资源的义务,对违反

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保护设施和草原植被及严重干扰草原禁

牧工作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
1991年9月5日,劳动部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对违纪职工给予除名处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函〔1991〕196号)收悉。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除名”,是对旷工职工的一种处理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行政处分的规定不适用于除名处理。对符合第十八条除名处理规定的违纪旷工干部,企业可以先给予撤职处分,同时给予除名处理。但对企业中属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干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