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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04:20  浏览:80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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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
2.高档手表税率为20%;
3.游艇税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
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
(2)溶剂油 1吨=1282升;
(3)润滑油 1吨=1126升;
(4)燃料油 1吨=1015升;
(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
(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
(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
(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
(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
  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
  (三)游艇为10%;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五)实木地板为5%;
  (六)乘用车为8%;
  (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其他相关问题
  (一)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清缴。
  (四)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五)出口企业在2006年3月3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并取得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在2006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仍可按原税目税率办理退税。具体执行时间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开具日期为准。
  十二、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下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26号)。
  (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30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第四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78号)第一条、第二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1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宝莲全天候粉底液等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231号)。

  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二)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三)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四)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五)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七、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八、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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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购进日本产旧电冰箱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购进日本产旧电冰箱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购进日本产旧电冰箱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请示》(苏工商〔1998〕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规定的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合法经营活动中,向付款单位开据的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管理的票据。
二、17号令第一条第一款对单位及个人经销或者购买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应当具备的有关手续或证明作了明确规定。从淮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连云港澳通经贸有限公司购买进口旧电冰箱一案来看,如果该批旧电冰箱是从境外进口的,即应当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
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如果该批旧电冰箱是直接从国内收购的,即不存在适用17号令的问题。请你局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复议决定。



1998年6月30日

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冶金部 财政部


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1月30日,冶金部、财政部

第一条 为了加快矿山建设,解决矿山建设资金不足,根据国家计委、冶金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批准的《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计投资〔1991〕2209号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利用国产铁矿石(包括自产和外购的矿石)的重点钢铁企业均要按暂行管理办法,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利用进口矿石免征冶金矿山开发费。
征收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企业为: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首都钢铁公司、包头钢铁稀土公司、太原钢铁公司、唐山钢铁公司、宣化钢铁公司、天津冶金局、天津铁厂、上海冶金局、梅山冶金公司、宝山钢铁总厂、马鞍山钢铁公司、武汉钢铁公司、攀枝花钢铁公司、重庆钢铁公司、湘潭钢铁公司、水城钢铁公司、酒泉钢铁公司。
第三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按企业自产自用的铁矿成品矿(含铁精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富粉矿)加购进(含自购)的铁矿成品矿(含铁精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富粉矿、球团矿、烧结矿)之和计征。每吨铁矿成品矿价外征收10元人民币。冶金矿山开发费从钢铁企业征收,计入钢铁产品成本,最终钢铁产品不另外加价。
第四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征收,由冶金部根据各重点钢铁企业全年使用国产铁矿成品矿的计划数量,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有关企业下达冶金矿山开发费年度征收计划数额。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和企业开户建设银行。
第五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征收,实行全年计收,分季缴纳,年终结算的办法。冶金部在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冶金矿山开发费存款专户”,帐号是:225290012。
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企业应向冶金部及企业开户建设银行报送自产自用铁矿成品矿数量及购进(含自购)的铁矿成品矿石数量。在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各有关企业按统计自产自用和购进(含自购)的铁矿成品矿数量向企业所在开户建设银行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并同时上报冶金部。逾期20天不按期缴纳的,企业开户建设银行应督促其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缴冶金矿山开发费5‰的滞纳金。各有关开户建设银行收到企业缴纳的冶金矿山开发费及滞纳金后,采用联行往来方式上划冶金部在建设银行总行的“冶金矿山开发费存款专户”,并通知冶金部。
第六条 企业自产自用铁矿成品矿的统计和企业购进(含自购)铁矿成品矿的统计均以进厂(含球团厂、烧结厂)过磅干量为准。
第七条 企业开户建设银行代扣代缴的冶金矿山开发费,可收取3‰的手续费。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有关企业应向冶金部报送年度冶金矿山开发费上缴情况和有关统计、会计报表。冶金部在每年终了后三个月内,与有关企业、开户建设银行一起,对各企业自产自用铁矿成品矿及购进的铁矿成品矿进行核查,计算实际应缴纳的冶金矿山开发费金额。
第九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由国家集中统一使用,其使用范围为:国家批准建设的重点铁矿山和保国家重点钢铁企业用矿的地方铁矿山。
第十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使用办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企业,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在上报项目建议书之前,向冶金部申报该项目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数额,经冶金部平衡后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大中型项目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数额,由冶金部根据企业申报数额及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提出该项目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数额,并于上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报国家计委审定。小型项目以及向重点钢铁企业供矿的地方矿山建设项目,由冶金部在项目立项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使用数额,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一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暂按拨款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作为铁矿山建设的资金来源之一,根据国家计委的年度计划,由冶金部商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后下达给企业,并抄送有关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使用,由冶金部根据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交存情况提出拨款计划,通过建设银行总行用信汇或电汇方式下拨。
第十四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五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在冶金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设立专项总台帐,每年进行一次收缴平衡情况核对。冶金部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上年冶金矿山开发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写出总结报告,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钢铁企业的进矿计划、货运单据等统计报表和缴纳冶金矿山开发费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各有关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冶金矿山开发费是冶金矿山开发建设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权对冶金矿山开发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可要求冶金部调整年度拨款计划,并通知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第十八条 冶金部对各企业使用冶金矿山开发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可商建设银行总行停止拨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收回冶金矿山开发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冶金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冶金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