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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0:17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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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深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和引导,严格控制围海造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深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深圳与香港的联系,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能源消耗。建立安全畅通的人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内伶仃—福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保护好东部滨海生态资源。加强对大鹏所城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见证特区发展历程的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深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有关内容。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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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琼质技监特〔2006〕25号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公用、长输管道使用单位: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的工作部署和我局制定的《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今年6月,我局将组织对各公用、长输管道使用单位的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为了顺利开展普查整治验收工作,核查普查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统一验收要求,根据全国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工作的要求和《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做好普查整治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普查 通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锅检所,海口局,三亚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1日印发
(共印20份)
海南省公用与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一、验收目的
通过验收,核查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分析和研究全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状况,加强使用单位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促进公用、长输管道安全运行。
二、验收组织
由我局组织,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检验所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参加,并邀请部分单位的压力管道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小组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
三、验收时间
验收时间定于2006年6月20日至6月24日。每个单位验收时间原则上为1天。
四、验收方法
(一)验收小组到达各单位后,先由各单位普查整治工作的负责人介绍本单位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应有书面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压力管道的建档、在线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二)压力管道现场核查。
1.现场检查压力管道建档情况。确认已投用压力管道是否都已建立健全有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管道元件出厂资料、安装竣工资料、安装监检报告、安全检查记录等。
2.核查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情况。抽查在线检验报告,并到现场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了解在线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在线检验报告的比例为20%。
3.核查压力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对检验报告提出的安全隐患,现场核查整治的情况。
(三)审查注册登记表填写情况,并以压力管道档案情况确定抽取的注册登记表,核对注册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与档案资料一致。注册登记表的抽查率应达到20%。
(四)检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管理状况。检查人员资格证和安全管理制度,确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已持证上岗,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验收合格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合格标准
1.压力管道建档率达100%;
2.普查准确率达95%;
3.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率达100%;
5.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率达90%;
6.隐患整治率达100%。
(二)计算方法
1.压力管道建档率:已建立档案资料的压力管道 /已投用压力管道;
2.普查准确率:核实填写内容准确的注册登记表/抽查的注册登记表;
3.人员持证上岗率:已持有效资格证的作业人员/所有在岗的作业人员;
4.压力管道在线检验率:已出具在线检验报告的压力管道/已投用的压力管道;
5.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率:已办注册登记及发使用证的压力管道/已投用的压力管道;
6.隐患整治率:安全隐患已整治的压力管道/发现安全隐患的压力管道。
六、验收要求
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情况填写《海南省公用与长输压力管道普查整治验收表》(见附件),并对使用单位普查整治工作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二种结论。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合格的使用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以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附件:
海南省公用与长输压力管道普查整治验收表

被验收单位名称: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情况 备注
1 安全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建档率:
2 注册登记表填写情况 普查准确率:
3 人员持证情况 持证上岗率:
4 压力管道在线检验情况 在线检验率:
5 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和发证情况 发证率:
6 隐患整治情况 隐患整治率:
7 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验收小组
意 见



验收小组成员:
被验收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两份,被验收单位一份,验收小组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人民法院对购销伪劣假冒商品合同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人民法院对购销伪劣假冒商品合同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的函

1989年5月30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9]1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后人民法院对购销伪劣假冒商品合同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销售伪劣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对购销双方的合同纠纷未作处理。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合同或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被告没有偿付能力,也无其他依法承担责任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向原告讲明情况,原告仍坚持起诉的,亦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