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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郭文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2:04  浏览:85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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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郭文钦

摘要 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具有严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的过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称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观好恶以及主观上的评价,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种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分类方法,法治被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种严格要求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实质法治则更多的体现在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和研究较多,一种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实现实质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国内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文论及该问题。
本篇论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原先较为分散的观点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则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西方法治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法治的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第三部分论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探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什么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呢?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什么是“形式性”和“合理性”。韦伯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形式”这一概念:首先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其次是指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权力者个人意志等实体性要素的影响,强调法律的自治性。[1]因此,形式性是指法律强调其外部形式,如一般性、独立性等,而不涉及它的内在价值范畴。而合理性则主要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意味着对一种政治制度的公认。”[2]而这种公认又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认价值。它们或者依靠法律规则,或者仰仗传统信仰,或者依赖统治者人格魅力而维持着对社会的统治。因此,合理性是与正当性相等同的概念,合理性的统治意味着这种统治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同时这也表明合理性主要是一个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性的事物意味着它得到人们价值上、情感上的认同。[3]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且用法律之内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同时法律一般、独立的性质被社会所承认,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经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的研究推动,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韦伯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义的过程。[4]
这里还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韦伯是在相近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两个概念,若将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意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结果。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5]总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自觉的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于人类理智的自觉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
(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是与形式合理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 “实质的”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个人意志等情感性要素对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不是根据精心设计的固定法律规则处理社会问题。[6]对于二者的关系,实质和形式作为相对的概念当然具有统一的一面,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实体理性的法律与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的区别并不能仅从法律有没有形式化去理解(它们可能都具有形式化的法典形式),而且还必须从它们处理实体与形式的关系中去理解。”[7]
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在立法上往往对法律规范与道德、政治规范不加区分,在司法上法律的适用倾向于屈从于实体的道德、政治原则的评价,因此法律缺少独立性、确定性,这种法律总的来说是“实质性”的。而形式理性的法律则相反,“形式性”的法律坚持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规范与实体性的道德、政治原则关系紧密的场合倾向于排除实体性要素的干扰。关于二者的关系,韦伯的分析是精辟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8]
从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即法律的形式是客观的、固定的。法律形式的客观性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自身有标准可循,从而避免了国家家长式的专制对法律的任意专断和干预。其次是可计算性。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标准,一定时期之内不会改变,因此人们可以按照以往经验对即将适用的法律有所预计。最后是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不掺杂个人的好恶感情,不偏不倚的适用于所有的团体和个人;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由于是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此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一个利益团体不可能把自己的主观标准强加于所有不同利益集团身上,因此它与形式合理性相比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治的进化是一个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过程,即从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逐步转变为重视法治所能达到的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过程。但是这一趋势并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已经是实质法治。事实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的主流。
回顾历史,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颇有思想的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对于法治的主张。英国的戴雪首先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三原则,从而迈出了现代形式法治的第一步。这三项原则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的人,不论地位和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9]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后,不难看出,他的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第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项原则类似于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总的来说,这三项原则都符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而且从事实上他也没有提出实质公平、正义的概念。
此后,拉兹也提出了形式法治的观点并且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10]在这里,虽然拉兹认识到一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种族歧视方面的特别规定,从而在法治原则中包括特别法,但他同时强调特别法要受一般法原则的指导,最终维护一般法的权威。拉兹的形式法治观念与戴雪相比,更加明确和成熟,基本上涵盖了现代形式法治的要素,如法律应稳定、明确和独立。
法治发展到现代,其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人们不仅要求以形式法治维护个人自由、反对专制特权,而且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要求以实质法治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例如,富勒不仅提出法的外在道德性,即法的实体目的和理想,像抽象的正义、公平等,而且强调法的内在道德性,即有关法律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称法制原则。[11]富勒在《法律之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12]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13]事实上,从富勒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所谓法的外在道德正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法的内在道德指出了形式法治的特征。
此外,像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论”实际上是对形式法治的超越,是对人类更高的实质正义目标的追求[14]罗尔斯认为,首先,“法律制度是公共规则的一种强制秩序”;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法无规定不为罪”;法律必须以清楚的意思被告知并且被明确地规定;审判必须公平、公开。[15]这一条要求强调了法治的外在规则性。其次,为了调整行为并因此取得为正义所必须的社会合作,规则必须具有某些与法治相符合的特征: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16]这一点实际是要求法律要在实体价值上合理,相当于富勒所说的“法的外在道德”。
(二)当代西方对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争论
随着形式法治理论的发展,其局限性逐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显现出来。更多的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和质疑。[17]这些批评和怀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对形式法治下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的批评讨论,二是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
从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来看,关于法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争,其实质是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争论。
例如,概念法学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的实体价值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和严格的司法监督完全可以实现,因此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具有确定性。
而部分批判法学学者提出,形式化理性化的法律并不像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天衣无缝,相反地它如此千疮百孔以至于法律的确定性都只能成为自欺欺人的幻想,[17] 因此作为形式法治核心的规则的合理性是可疑的。
现实主义法学则通过对法律规则适用过程的实际行为分析发现,纸面规则对适用者的约束非常有限,不要说纸面规则本身具有诸多局限,就是纸面规则能够做到像概念法学所宣称的那样尽善尽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仍然不能实现确定性,这是因为具有独特个性的法律适用者永远存在,法律解释永远必不可少,事实确定过程总是变化莫测……[18]
至于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则更多的集中于消除社会贫困和保护个人积极自由方面的讨论。
然而,实际上,这种论争的发生是由于资本主义形式法治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形式法治的好处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人们的目光开始转向其不足之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治,不仅要求法治形式上平等,公正,而且要求法治体现实体价值上的正义。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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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超
2003年7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加快危险房屋改造,保障住户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禁止擅自开门、改窗、挖洞和附加建(构)筑物及其他有损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有险情,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时,应当提供其房屋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或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第九条委托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的需要,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被鉴定房屋的施工技术资料,以及与被鉴定房屋有关人防工程情况和给排水、天然气、暖气等管道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对一般建筑物,应当在收到必要的技术资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鉴定结论;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以延长鉴定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初始调查:查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查阅房屋设计、施工、改建、加固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二)现场勘查:对房屋的基础、墙、柱、梁、板、屋架等承重构件进行勘查,并观察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被鉴定房屋结构的影响以及地形、地貌、排水系统等对被鉴定的房屋的影响,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鉴定结论:对调查、勘测、检验、计算的全部资料进行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签发房屋安全鉴定文书。
第十二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根据房屋的类别、使用条件、实际承载力等,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补强、加固等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可能危及相邻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房屋。
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发给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鉴定人员参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参与鉴定。
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执行。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安全鉴定,除执行上款规定标准外,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执行。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格式的鉴定文书,加盖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应同时抄送市或所在地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鉴定结论中提出处理意见。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对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应通知使用人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鉴定结论评审,评审结果应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当事人。
第三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经常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汛期,房屋所有权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能够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排险解危措施后,应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对其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进行排险解危或拆除重建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规划、公安、市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给予积极支持。
第二十六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权人有险不查或破损不修的;(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排险解危措施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影响他人房屋安全的;(四)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权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五)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未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处理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一)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指导意见


教基厅[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3年以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开展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一年来,经过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试点工作的工程建设任务已基本结束,资源建设和教育教学应用初见成效,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全面推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在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三种模式的应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放在整个农村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纳入农村教育发展整体规划。要高度重视三种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工作,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三种模式应用推广工作。

  2.把三种模式的应用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突破口。要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三种模式的应用要体现以学生的能力发展为宗旨、以学科教学水平及教师能力提高为根本、促进学校全面发展为目的的指导思想,针对三种模式的特点,满足不同的教学需要。

  3.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力量,加强对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动员和组织高等院校、师范院校、教师教育、教育科研、电教等部门共同参与三种模式应用的研究和指导。要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相关内容纳入教师培训、校本教研和课程教学改革等活动中。采取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深入农村教育第一线,深入研究三种模式的教育教学方法,指导广大农村教师提高应用三种模式进行教学的能力。

  4.建立和健全三种模式应用的检查与评估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把三种模式的应用常规化,让广大教师充分使用设备和资源,开展教学活动。将三种模式的应用纳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考核范畴,形成激励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工作。

  5.抓好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典型。各地要抓好一批三种模式应用的先进地区和学校,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注重开展经验交流,重视先进经验的总结与推广,全面带动三种模式的普及应用。

  二、狠抓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应用的关键环节

  6.切实落实“面向学生、走进课堂、用于教学”的要求。充分认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积极发挥远程教育资源优势,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视野、增加学习过程的交互、强化学习评价与反馈,促进学生认知水平提高、基本技能培养,促进学生正确的情感和价值观的形成;努力实现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同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高质量的教育。

  7.充分发挥教师在远程教育中的关键作用。充分认识教师在办学中主体地位,使广大教师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实施教学的理论与方法,形成教师根据教学实际将优秀教学资源应用于教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针对农村教学点、农村小学、农村初中的不同需要,采用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与日常学习实践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全面提高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能力。鼓励教师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在三种模式下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8.积极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优质远程教育资源是实现远程教育工程目标的根本保障。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创造条件,让学生平等感受、体验、享用远程教育资源。根据教育教学进度,安排教师每周针对教学需要,认真查阅和分析远程教育资源,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选择资源用于教学,促进师生互动,推动教学方式的变革。

  9.抓好管理制度建设,保证设备正常运转。要把实施远程教育纳入学校发展计划。学校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应用;要完善设备和资源登记、使用制度,数字资源接收、使用、存贮和共享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设备和资源的保管和维护,合理安排设备和资源使用的时间表、做好使用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保证设备正常运转。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学校在资源运用上遇到的经费困难。要把远程教育设备放在教学场所,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益,平均每周设备使用不少于20课时。采取切实措施防尘、防潮、防火、防盗、防雷击。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三种模式的应用水平

  10.采取有力措施,将利用光盘教学或辅助教学在农村中小学、教学点迅速普及开来。在教学点和条件较差的农村小学,要特别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使教师从知识的传授者变成学生学习的辅导者、引导者和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在条件较好的农村小学和农村初中,也要注意发挥教学光盘在实验教学、多媒体教学方面的优势。

  (1)大力普及利用光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必须熟悉光盘资源内容,将光盘播放与课堂讲授有机结合,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改进教与学过程。

  (2)组织学生观看专题光盘教学材料,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3)教师要利用光盘播放系统,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与理念,学习新课程的知识,扩展教育教学思路。

  11.卫星教学收视点要走进课堂。要根据教育电视台的播出时间表,合理安排适当的年级收看。要把接收到的课程数字资源进行科学的编排和再加工,在课堂教学中广泛应用起来。

  (1)按时接收、组织、使用远程教育资源。

  (2)鼓励教师运用教学设计及相关教学理论,选择、整合、运用光盘及卫星数字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

  (3)结合卫星数字资源,开展校本培训活动,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理解新课程的理论、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4)每周组织学生收看一次电影或专题教育节目,加强思想品德、卫生、法制、安全、环保等教育。

  (5)利用远程教育设备开展为“三农”服务、为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为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

  12.农村初中的计算机教室,要和多媒体教室的应用结合起来,尽可能多地用于各学科的教学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

  (1)充分利用“天地网”和光盘教学资源,开展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活动,促进教与学方法的改革。

  (2)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学生的信息技能与素养。

  (3)不断提高教师在网络条件下信息收集、分析、整合、应用的能力,开展校本培训与教研活动,促进教师素质的提高,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

  (4)面向农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党员干部教育、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